演讲人|知名法学家 江平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写进了中国《宪法》,法制也写进了中国《宪法》,但是市场和法制在《宪法》里的表述都有一个前置词,即社会主义市场和社会主义法制。为什么要在《宪法》中写进社会主义市场和社会主义法制呢?因为可以求得最大的公约数,即求得更多的人能够赞同此理念。
既然是最大公约数,就必然存在很多分歧,分歧主要在于市场经济模式下,国家的作用和市场规范的作用各自能起多大作用。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也有人认为是自由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是争论的焦点。那么,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二者究竟有何不同?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国家宏观政策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的主要手段,30年来被过多地强调,而轻视了社会自己的作用。强调国家作用,就是用国家的强制力干预社会各个方面,包括经济、教育、家庭,甚至个人的生活方式等。而市场经济则是要解决市场的自治、企业的自治和社会的自治。以社会自治来代替国家强制,这也是改革的中心思想。
其次,市场经济下国家这只手的作用在不同地域、不同领域应该有所区分。众所周知,市场以社会自治代替国家强制自由和市场秩序是构成市场本身活动和法制的最大结合点。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都离不开国家这只手,但是过去国家这只手更多的放在了市场自由这一领域,而在市场秩序领域方面所起的作用较小。
市场自由是需要法律调整的。目前,民营企业享受的自由比过去多,但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市场自由而言还是很少,为什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在市场自由领域的作用过多,应该减少其在这方面的积极性。或者是在资源分配,以及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应该尽量少地参与。
另外,市场秩序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目前,中国在市场秩序方面的国际排名还是很靠后的。这意味着,在市场秩序领域里,应该有国家法律和国家执法部门的介入,才能使得市场秩序更加完好。
第三,市场调整的手段应该有所区分。在市场自由方面,通常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整。法律在调整市场行为的时候,采用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东西不能违背,如果违背就是无效的。
所以法律中有一些明确的规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无效。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来调整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尤其是市场活动,那么结果就是国家规定的法律越详细,就等于国家在代替当事人牵动这个活动。
但是法律调整就涉及到给当事人的自治能度有多大。西方国家在法律领域的一个准则是,在合同领域或者在市场交易领域,采用当事人意识自治。所谓当事人意识自治,就是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和法律所规定的准则不一样时,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准。而我们在市场经济活动里面看到的,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的意志不一样的时候,法律的意志高于当事人的意志,就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这两种规范良好地结合起来,才可以既体现国家的强制作用,也体现了市场规律自主作用,才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够
真正的发挥市场的作用。
(本文节选自作者在“第十届中国年度管理大会”上的主题演讲,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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