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发展,风险,消费者
  • 发布时间:2019-08-17 22:00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以金融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其以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金融消费者的热门选择。传统的线下金融活动正在慢慢向线上转移,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相关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理论溯源,最后提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概念界定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环境中所产生的新鲜事物,想要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势必会受到多种复合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视角下会得到不一样的定义。从广义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包含了所有的金融行业,证券业、银行业以及保险行业等都逐渐融入互联网的发展体系内。从狭义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排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一些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充分融合了金融和互联网两方面的技术和产业优势,充分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拓展相应的投资理财业务和金融支付业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主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国家逐渐兴起的一种法律理念,注重消费者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并且对其权益加以维护。而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一概念,则是随着近年来金融活动的兴起所产生的。从概念的内涵来说,其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关于这一点,最早出现于美国联邦政府1960年所制定的《消费信用标志法案》。该法案认为,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消费者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该法案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第一次登上律法的舞台,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志性事件,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活动中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而在后来的研究中, 多数研究者均认为,对消费者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将会使得其丧失在金融活动中的积极性,从而使得金融活动发展受到限制, 金融危机可能就此产生。为了保证金融秩序,2010年美国出台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法案,在法案中明确:“通过改善金融体系的问责制与透明度以促进美国金融稳定,终结大而不倒的现象,通过结束紧急救助以保护美国纳税人,防止滥用金融服务业务以保护消费者,并实现其他目标。”从目标中可以明确看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活动的联系,对其进行保护也将成为金融活动秩序保障的根本。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发展的创新模式,具备传统金融模式的独特属性。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具有传统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属性,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能看出,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力明显不足,更希望能制定专门的法律,本着解决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地位不平等问题为基本考量,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含专业投资人。

  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常见形式

  个人信息隐私权受到侵犯。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4.8亿网购用户中,有一半以上遭到个人信息泄露。尤其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遭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人群比例达到了51%,因信息泄露受到骚扰或损失的比例达到84%。隐私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消费者在互联网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经常被要求提供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邮箱、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当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还会被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理财偏好、资金状况等内容的调查。在互联网上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网购习惯和购物痕迹都是十分重要的个人信息,同时这些信息又可以变成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有的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得出消费者的消费喜好,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或服务推荐,或者卖给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犯罪,严重危害了消费者权益。

  互聯网金融产品披露不充分或存在误导性宣传。互联网金融交易区别于传统的线下金融就是因其具有的虚拟性特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行为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接触实际产品,也不能与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只能是从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得到。在这里消费者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当大量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信息介绍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时, 没有专业背景,或者对金融市场不甚了解的一般消费者无法得到真实、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对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刻意回避金融产品的高风险,而突出它的高收益,即使消费者发生疑问,通过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可能会用模棱两可或者极易产生歧义的语言进行回复,使消费者在不能获取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仅被高收益吸引,而忽略可能带来的高风险,做出错误决定。

  网贷公司经营不规范导致资金违约现象。互联网金融方面, 资金违约的情况似乎越来越严重,之所以会发生这一情况,固然与消费者自身有关系,但网贷公司的担保机制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如在风险准备金方面,存在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或是在进行借贷人信息录入、鉴证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借贷人无法及时完成还贷操作。其中也不乏因第三方托管问题而引发的违约现象。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愿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侵权事件。有的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只要没有造成什么大的损失,一般都会选择不了了之, 不会想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可是考虑到维权的成本又选择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互联网金融超越了时空的限制,有很多侵权事件发生,消费者和经营者可能会处于不同的城市甚至不同的国家,消费者为维权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可能远远超出了经济损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降低了维权的意愿。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非常困难。目前的维权渠道也非常有限,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全面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每个侵权行为表面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却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消费者不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在纵容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行为泛滥,长此下去,必将进一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致使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理论溯源

  普通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信息获取产生的认知偏差包括可得性偏差、锚定效应、趋同性效应和保守主义。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服务了大量原来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客户。因此,互联网金融投资行为的非理性特征可能会更加显著。互联网时代获取信息的渠道丰富多样,但要从海量信息中提取出用于决策的专业信息,却是对投资者相关知识积累的考验。投资者在有限的时间里搜集信息并作出决策,很可能会出现信息获取方式的认知偏差和锚定效应。例如,P2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进行放贷,将产品进行足够的分散化后,面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由于资产的整体风险水平很高,系统性风险仍然存在,使得普通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具有高风险性。

  互联网金融寡头造成的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大数据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各个领域的创新和突破。比如,京东利用对供应商的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实现了对融资方资金的风险控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京东可以在供货商这一特定融资市场中实现更小的风险。在传统银行机构中,一笔贷款的业务成本一般为3000元,而优良的阿里生态圈使阿里金融的业务成本最低可降至6.7元。但在为某些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无限成长空间的同时,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充分运用也存在着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的巨大障碍。目前我国数据存储的主要特点是总量大、分布散、沟通难。数据封闭表现为数据存储方式不同、产权界定不清,导致数据割裂和短缺。数据封闭使得大量数据无法有效地发挥现实作用、实现经济价值。数据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息流、资金流和商品流的紧密结合为互聯网金融创新提供了众多可能,但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大数据产权不清晰,使得大数据主要在企业内部应用,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拥有数据资源渠道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其生存空间。

  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损害和侵占投资者的利益。英国金融局和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分别提出行为风险的定义。行为风险是指金融机构行为给客户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如产品信息虚假、广告误导、个人信息泄露、服务质量问题等。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行为监管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属于行为监管范畴。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极速大规模扩张,损害投资者权益和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E租宝打着P2P的旗号涉嫌诈骗和非法集资,涉及的投资者超过90万人,涉案资金达500多亿元。互联网金融在实现便捷化的前提下,普遍采用弱实名制或者匿名制,而注册时使用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全都进行了收集,避免了网络交易中的安全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对平台的相关约束有限,信息一旦泄漏,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非常大。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盲区,国家亟须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从法律的层面来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有关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明确权益保护模式、纠纷解决机制、维权途径, 从而惩治侵权违约、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以学习互联网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做法,如他们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修改和完善我们目前的法律规范,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制。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为有效避免互联网金融中监管缺位的问题,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同时又充分包容创新。短期内应协调统一好各个相关部门的金融保护机制,提升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监管权限。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该机构主要监督、规范和管理日常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制度,充分推动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惩处机制与信息通报机制,由权威部门建立一个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互联网金融的重大政策、重要信息、重要金融产品、侵权违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及时开展风险(如钓鱼网站、恶意程序)提示。

  完善现代网络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完善现代网络道德规范是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诚信缺失导致的风险问题令人担忧,其实质是网络道德环境恶化的表现。网络道德环境的完善可以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提供外部保障。因此,可以通过加强现代化网络道德规范建设,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可参考建立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平台,按照金融自身特点,借助互联网特殊优势,制定行业规则,充分发挥优秀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强化各经营者自律意识,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培训。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培养他们的金融技能,从而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认识和风险防御的技能。有关行业专家指出, 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阶段,消费者对相关金融基础知识还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这样的教育培训,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金融产品, 让他们在金融消费过程中能够做出科学理性的决策,同时也可以根据他们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去挑选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从而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金融,享受金融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有针对性地抵御风险。这样人们就更希望投入到各种金融活动中,进而促进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支办公室)

  陈光 蔡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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