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政体:民主共和制
美国联邦政府由三部分组成: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司法分支。美国宪法对每一分支的职权给予明确规定。
美国宪法第一章赋予了所有的联邦法律权利于美国国会。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是由美国各州选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现在由100名成员组成。众议院的成员数量是基于各州人口数量的,众议院现在由435名众议员组成。
国会有责任去监控和影响行政机关的各个方面:国会的监督可以制止浪费和欺诈,保护公民自由和个人权利,保证依法执政,为制定法律而搜集信息,教育公众,评估执政业绩等。
美国行政分支的规模远远超过联邦政府的其他两个分支。美国总统是行政分支的最高领导,既是政府首脑也是国家元首。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主要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
司法分支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日本
政体:君主立宪制
日本是一个内阁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宪法为基础,并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内阁总理大臣(即首相)和各省国务大臣组成的内阁。总理大臣必需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是议会成员。
日本宪法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权。以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由国会和内阁协作实行议会内阁制。另外,设置世袭君主天皇作为“日本国的象征”。但宪法规定天皇没有参与国政的权力。
日本的行政机关是负责日本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内阁下属的行政机关。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日本的立法机关包括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480席的众议院。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内阁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参议院拥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德国
政体:议会共和制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议会共和制、联邦制和多党制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德国实行议会内阁制,联邦总统是国家“虚位元首”,没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职能;联邦行政权力集中于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
德国行政层级共有三级,联邦、邦以及地方(包含市与郡),各级政府的分工在宪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且在宪政架构下皆为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联邦由十六个邦组成,其中十一个邦位于原西德,各邦均为自治体但无独立主权,拥有本身的宪法、议会及政府,但所制定的宪法不得触及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各级政府税收一般分为联邦税、各邦税、地方税及统筹分配税。在基本法中,各邦的财政应由各邦自给自足,然而在实务上,各级政府间仍会寻求合作,联邦政府也会考量各邦的均衡。
目前,德国政府内阁由15个部组成,此外还有一些独立机构。许多联邦机构在全国各地设有派出机构,管理联邦政府负责的事务。各地在柏林也有办事处。
联邦议会是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的法定议员人数为656人,每届联邦议院任期4年,届满全部改选。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机构,其议员不是由普选产生,而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任命其政府成员作为代表组成的。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参议,现有席位共计68席,德国联邦参议院设置的目的在于使联邦各州得以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事务。
法国
政体:半议会半总统制
法国是一种同时具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共和制政体。半总统制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权力,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法国有一个独创的系统,其行政分支由两位官员——总统和总理领导。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和由他任命的总理分享行政权。
当总统所属政党在国会占过半,总统所委任的总理就是总统所属政党,变成由总统主政。但相反,在野党在国会过半的话,那么总统就会任命在野党所推举的人为总理,由在野党主政,在政治学里,称为换轨(或称“左右共治”),是名副其实的双首长制。
法国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是首要的立法机关。它的577名议员被地方多数选票直接选举,任期5年,而且所有席位在每次选举中都被票选。参议员由大约14.5万名被选举的地方官员组成的选举人团选择,任期6年,并且参议院的一半议员每3年重新被选举。议会通过法规并就预算案做表决,它通过在国会大厦的底层正式的质询并由成立调查委员会控制行政机构的行为。
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拒绝政府的施政纲领而迫使政府向总统提出集体辞职。议会无权弹劾总统。按照宪法惯例,由总统主理外交,对全民负责;总理主理内政,对议会负责。■
By 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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