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工伤认定,法律,维权
  • 发布时间:2015-02-05 08:51

  一、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制度不齐全,国家面临工伤人群庞大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适用于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含有工伤内容的法律规范。1953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但是它在工伤和工伤认定方面规定得很笼统,只是多工伤的待遇做了简单的规定。1953年原劳动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正草案》,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卫生部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首次被列入工伤的范围。到了1987年我国修订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扩大了原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到了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的颁布不仅提高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整体的立法等级和层次,还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它是我国“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后关于工伤保险的一次革命性突破”。它的实施改变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杂乱无章的局面,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加快了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立法步伐,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我国的工伤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对出台社会保险法的呼声已持续多年,为了配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至此我国有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在其第四章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为我国制定工伤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参考。继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于2010年12月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随之也修订了《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也被纳入工伤范围之内。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形成。

  二、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伤认定法律法规对有关工伤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文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工伤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没有多工伤的概念和基本内涵做出具体的规定,在认定工伤时,也没有其他有关配套的补充规定可以依据。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如果想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该事故是不是工伤,由于我国法律没有一个明确权威有关工伤的概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问题时就很容易出现争议。

  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要素---劳动关系、工伤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概念规定的十分简单且抽象,除了《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其他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对其进行详细并具体的解释,这使工伤认定部门在使用,理解法律时产生分歧,也容易使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结论产生争议。

  1、工伤认定标准范围比较狭窄

  我国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三种视同工伤情形和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实施细则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较难,难以启动认定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同时,由劳动者负责证明劳动关系事实的存在。目前,我国规范用工的措施还没有健全,许多企业为了省事常常省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非法用工的现象也有时发生。因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非常困难。

  3、工伤认定的申请制度不健全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方面,只是规定了我国的申请主体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接亲属和工会组织,却没有对申请主体的地位和用人单位之外其他申请主体的申请顺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4、工伤职工维权成本比较高

  我国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司法资源十分珍稀,而需求又十分高,从而导致工伤职工维权司法成本过高。工伤职工原本因为工伤事故需要治疗,康复就已经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发生劳动争议如果有需要聘请律师为其维权时要花费比较高的费用。

  三、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应采取的措施

  1、明确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概念

  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并没有对工伤的概念做出一个明确而权威的界定,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工伤的概念也一直争论不断。对工伤的概念有一个明确,权威的界定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否则就会造成工伤认定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我国法律必须对工伤的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2、适当放宽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第16条列举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当放宽工伤认定的范围。应该尽快出台条例规定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明确每个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避免出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作的难度。

  3、健全工伤认定申请制度

  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强制申报制度,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工伤事故发生的事故报告,使工伤认定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以便于将来做出准确合理的工伤认定结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用人单位提交事故报告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单方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由个人调查的事故报告。

  4、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工伤职工维权时,靠自己的单薄力量是难以实现赔偿的。因此,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是有必要的。由此建议相关部门组织定时的工伤保险法律咨询,或者开通工伤保险服务热线,组织专门的人员为有困难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征集法律志愿者,对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

  文/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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