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信访,涉法涉诉信访
  • 发布时间:2015-02-05 08:53

  【摘要】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增大、相对集中,群访群诉时有发生,这既涉及到较大范围的社会群体的诉求表达与利益实现,也涉及到我国行政、司法机关对信访行为处置定位及法律权威的体现。本文主要分析了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应对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对策;社会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1、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1.1 信访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近年来,我国出现反复访、越级访、过激访、进京访等现象越来越频繁。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反复访、长期访、群体访、过激访、进京访等非正常访中70%是涉法信访,其中涉诉信访又占到70%左右1。

  1.2 信访请求的种类及人员呈现出集中性

  在信访请求的种类中,以控告申诉上访请求居多。其中有的是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达到信访人的预期目标而带有情绪。在涉法信访中,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少,主要针对的还是司法机关,其中以反映司法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较为突出。在信访中以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占主导地位,所占比重较高。这与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有相当大的关系。

  1.3 涉诉信访案件具有时段性

  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举办期间,国家比较注重维稳。信访人往往也明白司法机关的想法,常常抱着投机心理,希望能利用此契机,能制造出尽量大的社会影响,好通过社会舆论、媒体以及网络的力量来将事件放大,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以期对司法行政部门形成一定的压力,从而满足自己的诉求。而有的个别部门为了完成维稳任务而失去原则,对这些信访者进行妥协,助长了信访人的投机心理,给社会公众造成只要在这样的特殊时期上访就能实现自己诉求的误区。

  二、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1、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社会变革的继续深化,致使部分人员因为矛盾不能得到满意解决,转而进行上访的比例逐步走高,这几乎成为一些人满足其诉求的途径。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公布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的申诉信访的权力,把本来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等解决手段解决事项的途径转为通过涉诉信访来解决,使得本可以进入司法途径解决的脱离法律程序而通过信访的方式寻求解决。2另外,法律对违法信访行为制裁很不到位,导致一些人随意上访,从而不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

  2、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个别司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不高,办事的原则性不强,有徇私枉法的现象发生。个别办案人员在案件处理中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现象发生,使本已到时限的案件却久拖不判,一些错案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些案件出现执行难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无路可行的前提下,只能试图通过上访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3、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与法律知识缺乏的矛盾日益严重

  在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的人会选择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有的人会选择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但也有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因为他们认为信访是最便捷、最有效、最省钱的维权途径。

  4、信访制度缺失导致群众对信访抱有一定的投机心理

  从经济成本来说,相较于向法院起诉,信访的确成本比较低、风险比较小。只需信访人写封信件或者去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即可。此外,对于信访成功的个例,就像为信访人树立了典型案例,给信访人以足够的信心。信访人错误的认为不管自己的信访诉求是否正当合理,只要遇到管事的领导,那么自己的信访诉求就能够得到很好很快地解决,也许还可以获得意外的补偿。于是部分信访者就会罔顾客观事实,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无理的要求,都试图能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一旦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不断地缠访缠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5、法律认识存在着分歧

  部分群众对司法理念缺乏足够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对法律理解上有偏差、对司法机关执法的理解和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误区,在理解司法理念上存在着法律上错误的认识,这无形中就为上访申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外,对于法院、检察院在办案中对一些案件的证据采信、法条理解部分群众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也存在着差异,容易引发对司法行政机关上访的事件发生。

  三、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

  1、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对于因接待信访处置不当、工作不到位、态度存在“冷硬横推”的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坚决贯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核心;对于部分办案人员由于徇私枉法而引发错案、瑕疵案的办案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徇私舞弊。另一方面,对于恶意上访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上访人员要做到听清、记清、讲清、汇报清。听人民群众之所想,记人民群众之所急,讲政府政策之根本,向领导汇报人民群众之问题,对于合理合法上访要解决;对于无理上访、缠访、利用上访施压,并以此不正当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上访人员,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2、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

  有些上访人员来检察机关上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检察系统内部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协调解决,而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资源共享,进而导致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造成来访人重复来访,甚至越级上访。因此,我们要首先解决检察系统内部的机制,以保证内部协调,外部联动有力。着力在检察系统内部构建上下两级院整体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同时,加强与各兄弟检察院之间的协作配合,做到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对于信访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及时、有效的处理,责任到人、分工到位、落实有力。

  3、建立健全阳光信访制度和信访终结制度,克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反复性

  建立“阳光信访”,一方面,必须设立专门的能够提供公众查阅、咨询信息的机构,同时开通网络平台,提高公民参与度,增加直观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媒体的参与、跟踪进行监督。信访终结制度是解决重访、缠访、涉诉访问题的法治化手段,而能否建立起公开透明、刚柔结合的信访终结程序规则必将成为关键所在3。当然,让媒体担负起监督作用,并不是任其放大、歪曲事实,而要让有良好职业操守的新闻工作者通过严格的程序有序介入。比如,我们可以借鉴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当事人公开陈述问题,出示证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对于合理诉求确实妥善解决的事件,我们可以通过听证制度进行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终结决定,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各机关不再受理。同时,将所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终结决定在网络平台予以公布,供公众以及各级媒体查阅、监督。

  4、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要切实改变政法干警的执法态度,提高自身能力。对于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端正,不作为、乱作为。对此,要深化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认识,提高政治觉悟,确保干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此外,要加强业务能力的提升,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执法能力。二是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对于检察院内部各部门要互相监督,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大力推进“阳光执法”,打造“阳光检察”。此外,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开展警示教育,取信于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5、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作用

  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对于一些个别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作用。同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要“慎”处理,巧妙化解司法腐败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于司法不公案件要“狠”处理,坚持依法抗诉,全面化解社会矛盾;对于诉讼违法信访案件要“快”处理,有效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全面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

  1 张文显:“诉讼社会环境下的联动司法”,载《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0日。

  2 王韶华:“当前涉诉信访存在的困境及其出路”,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2月25日第8版。

  3 胡道才:“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徐军,以法治为原点涉诉信访问题治理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10月.

  [2]靳江好、王郅强,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

  [3]邱表模,浅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对策,湖南法院网.

  [4]蔡仕鹏,法社会学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文/赵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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