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浅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商业贿赂,犯罪,职权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01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的一大毒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犯罪是市场经济的衍生物,是经济全球化的负产品,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国内商业贿赂犯罪高发领域依旧是治理的重点,深入探究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寻找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有益于从本质上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脉络。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犯罪构成要件;治理对策

  一、我国商业贿赂的涵义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贿赂,以及交易的另一方利用职权索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违背职权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

  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有的学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既为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观点二:也有不少专家提出: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

  2、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在商业行贿过程中,如果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提供贿赂,执行的是该法人单位的意志,那么就应该由该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人单位是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是经营者的采购员或者其他具体经办人员为了完成自己的销售任务,而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使用各种手段进行行贿,则该法人单位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经办人是行贿罪的主体。

  经营者以外的主体也能构成商业行贿罪的主体。有些人认为禁止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只有当经营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时才构成商业行贿罪。其实商业贿赂犯罪并不仅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都构成行贿罪。这种对行贿主体范围不进行限制的做法有利于打击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贿赂性犯罪,因此不应该把商业行贿罪的主体仅限于经营者,任何享受商品或者服务的主体都可以成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3、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应把犯罪行为方式、行为类型、危害程度等作为重要内容重点予以考虑:

  3.1 行为方式在客观上必须要有给与、索取、收受各种好处并做出有损竞争的行为。贿赂的形式涉及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方式是行贿人直接向受贿人提供回扣、手续费、出国考察等非法利益,完成贿赂活动;间接方式是行贿通过第三方的中间行为完成。

  3.2 行为类型商业贿赂犯罪在本质上属于贿赂犯罪,应当包括三种行为类型,即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犯罪。

  3.3 危害程度判断危害性时,应该考虑下列因素:因贿赂给公平竞争者造成损失的大小、贿赂的次数、贿赂数额的多少、贿赂双方的主观恶性等。根据上述因素,我们可以把商业贿赂分为行业不正之风、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

  4、商业贿赔犯罪的主观要件

  商业贿赂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贿方和受贿方的认识因素是一致的。介绍贿赂犯罪在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撮合行贿方和受贿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结果,并积极为双方介绍、引见,竭力促成双方的好事。

  总之,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犯罪主体普遍性和多元性、犯罪客体特殊性、犯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多样性和手段隐蔽性、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性等特点。

  三、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在商业贿赂犯罪治理上没有采用特别的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只是相关行贿、受贿犯罪中的与商业交易机会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

  1、道德文化预防

  营造防止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文化氛围,建立基础的诚信体系是经得起考验的历史选择。如何发挥传统文化中的优良因素,把“预防”的理念贯穿到社会生活中去,使得人们在不断的学习,接受“预防”的文化熏陶,以文化力形成群众自发自动反省、自觉自愿防范、自省自警约束的心理防范机制,在思想文化领域战胜腐化思想,为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形成崇尚廉洁的社会风气。

  2、法治预防

  如果说文化预防主要是应用道德层面的软实力来发挥作用,那么法治预防就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时挥出的硬拳头。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的最终建成,需要并且必须在应对犯罪问题时突出发挥法治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还不是十分完善,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从许多方面进行完善。

  3、体制预防

  深化体制改革,制约特殊权力,堵住制度门。

  4、舆论预防

  从世界范围的经验来看,凡是新闻自由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社会政策、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就高;凡是新闻自由小的国家和地区,社会政策、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程度就低。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黄荣坚著:《基础刑法学(上)》,(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赵秉志:《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5]卢勤忠著:《商业贿赂犯罪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6]史玉琴主编:《治理商业贿赂法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文/曹弘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