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与知情权保护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知情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10

  【摘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行政诉讼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浪潮的来临,给行政诉讼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我国缺乏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方面的较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便有一些相关的立法也是非常落后的,致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在我国实践中举步维艰。本文希望通过认真的研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现实状况,并结合着对信息公开诉讼的一些最基础的概念和理论的研究和探讨,来归整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主要障碍。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知情权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之大势。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加深入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其次,信息公开能够让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很好地监督,预防政府腐败滋生。第三,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有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更好的了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的信息支持,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了解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进而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的参与,有利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更加有利于公民对知情权的满足。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与知情权保护的障碍

  1、公开观念滞后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之所以未能普及,首当其冲的观念上的障碍。由于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观念的不仅约束封建社会,时至今日也依旧发挥其作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使政府部门对本不属保秘范围的信息,常以“国家秘密”和“内部信息”等名义被免予公开。有人为扩大“国家秘密”范围之嫌,是滥用免除公开条款的行为。也有不少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导致面对公众的申请及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容易陷入被动。

  2、公开范围不明确

  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上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就代表着它只是明确地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事项种类和范围,公开的范畴就可以被理解为不在规定之内的。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真正的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只是做了些列举,这些列举应当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的范围又太过于狭窄,这样的规定非常不完善,解释也很宽泛,界定就更加不明确,要避免公开范围的模糊化。

  3、公民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对知情权并没有直接做出确认,它只是在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中,间接零散的规定了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全球各国知情权的发展特点是自上而下的推进过程,我国也是这样的,所以它缺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律条规实践时,往往也是由基层开始的,知情权的规定主要在一些效力等级比较低的立法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文件大都是立法散乱的,衔接不一的,这样根本无法有效保障公众行政知情权。为了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行政知情权应该考虑在进行信息公开立法的时候把信息公开立法界定提高到在法律层面上来。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路

  1、转变政府观念

  一是要树立“信息开放型”的治理思维。政府部门履行信息公开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是知情权实现的途径。使用传统政府管理手段,通过行政强控制大众传媒,有选择性地发布信息,这早已因为互联网的出现显得无能为力。在如今的网络时代,信息快捷传播等特点,已经使信息共享成为了潮流。二是,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其媒体宣传的力度越大,公民对信息公开重要性认识的水平也就越高,国家制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效率越高,实践过程也就越顺利。

  2、明确信息公开范围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公开和保密是相互制约的,但是并不矛盾,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明确信息公开范围,是制定和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步骤。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核心内容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情况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和《保密法》修改做好必要的准备。还需要对《档案法》进行修改完善,使之与《条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相呼应。就我国而言要顺利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细节进行明确规定。

  3、增设保护公民知情权法律条款

  宪法是为各种制度的设立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因此建议应该将知情权提到宪法的高度。宪法产生的动因和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保护公民的权利,这也代表着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成为宪法的首要价值体现只有在宪法上首先确认了公民知情权的存在,才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知情权制度,公民知情权有了宪法依据,公民了解获取信息才有了有力的保护。可将知情权这一块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

  4、完善知情权救济体系

  为了保证公民的行政知情权,为了有效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我国《政府信息条例》规定:为信息申请人提供了举报、复议、诉讼三种救济制度,但是法条终究是抽象性的,它难免会在现实运作中存在大量问题,。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这三种救济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诉讼时,可以避免只是法条的抽象性,可以有效调整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让其更容易将问题解决。

  文/姜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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