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当程序的视角评析大众传媒调解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大众传媒,纠纷,调解栏目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17

  【摘要】现如今,电视媒体网络正以不同形式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调解说和栏目走进人们的视野,突破了传统的新闻报道者和舆论监督者的身份,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参与人与人之间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这意味着传媒调解已不仅仅是一种传媒形态,更是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力救济方式。在此,有必要从正当程序的视角分析大众传媒调解,使其更加规范,突出其存在的社会意义,使其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大众传媒调解;纠纷解决;权利救济;正当程序

  一、大众传媒调解栏目出现的原因

  1、伴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电视传媒不断创造着新的角色,越来越接近人们的现实生活,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

  2、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很多精力和财力,而且容易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可能使矛盾冲突更为激化。

  3、社会关系更为复杂,诉讼难以从根本上调和矛盾,尤其是涉及家庭伦理道德的纠纷。此时传媒调解栏目的出现可以让一些已有矛盾的家庭关系得到缓和。

  人民调解更加广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为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媒体紧跟时代,打造电视调解这一法制类节目,体现了主流媒体的责任担当。

  二、传媒调解的本质属性

  1、从纠纷解决方式的角度

  传媒调解的目的除了追求自身利益,更主要的是为求助者调和矛盾、解决纠纷,事实上是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当代法学家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主体具有非职业化特征。第三,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四,形式民间化或多样化。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大众传媒调解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尽管保持着自身的特殊性。

  2、从权利救济的角度

  诉讼法学者通常将权利救济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包括司法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包括仲裁、调解。大众传媒调解所依据的是《人民调解法》,因此大众传媒调解应为人民调解的一种方式。而有些节目虽然以调解的形式出现,而事实上是作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的力量帮助其解决纠纷调和矛盾的,目的在于维护请求方的民事权利。在这种“帮忙类”节目里,电视媒体不再是中立的第三人的身份,而事实上是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利的一种方式。

  三、大众传媒调解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大众传媒调解作为探索纠纷解决的创新方式,其存在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一,解决民事纠纷,调和家庭邻里矛盾,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受案率;第二,调解方式重在讲“情”,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维系矛盾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第三,社会作为监督对象,当事人难以反悔;第四,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比如重婚罪;第五;弘扬了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和谐。

  任何一种方式和措施都应该双面的进行看待,尽管大众传媒调解具有很大的优势和重要意义,但如果没有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容易偏离方向,甚至违反道德和法律。

  大众传媒调解的主要目的容易偏离。大众传媒所依托的载体是信息传播媒体,而媒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这时,媒体很容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节目的主旨方向。

  在电视报道中泄漏当事人隐私。电视及其他媒体的社会效果是巨大的,一旦将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将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难以给他们改正的机会。

  与当事人的权利和自愿原则冲突。《人民调解法》在很多方面重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但在大众传媒调解的实践中,当事人的自愿以及隐私权往往被忽视,这突出的表现在采访中,一方当事人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接受媒体曝光,拒绝配合,态度恶劣。

  四、大众传媒调解正当程序的构建

  随着社会的媒介化,媒体越来越多地介入纠纷解决,构建传媒调解的正当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立性原则:传媒应独立于纠纷当事人的利益,不偏不倚。记者不应站在请求当事人一方立场上直接与另一方交涉,节目可以提供援助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交涉,记者仍然以中立的身份进行采访;电视作为纠纷解决者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证据裁判原则:采访收集证据应全面客观,新闻事实应反复求证、多方核实。

  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尊重当事人,不得强迫接受采访,电视台负有对当事人的权利告知义务,如拒绝采访权、隐私权等。

  平等参与原则:对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给予其平等答辩机会,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应当被平等地听取。

  采访程序合法性原则:采访须持有效新闻记者证,主动出示;不得偷拍偷录。

  及时更正原则:如发现报道错误,应立即公开予以更正。

  媒体自身应该积极改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承担起媒体对社会的责任。同时,有必要对媒体进行有力的规范和监督,除了由媒体的监管部门即广电总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管,还要由成立调解委员会的司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也应成为监督者,及时发现不合理现象,确保大众传媒调解规范进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德明.析广播“帮忙类”节目的呈现形态[J].新闻战线,2011(10).

  [2]顾晓晖.浅析新闻公正应坚持的几个原则[J].新闻传播,2006(4).

  [3]石刚.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以大众传媒调解为视角[J].青春岁月,2012(7).

  文/赵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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