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与考察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24

  【摘要】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考察形式与考察次数等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存有一定的随意性。

  【关键词】新刑诉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内容规定在新刑诉法的第271条至第27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492条至第501条中。本文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展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核心内容。在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的法律规定中,对考察形式与考察次数未作出相应具体规定,使得办案人员处理时具有随意性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地方。

  一、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适用条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定,是附条件不起诉中所附条件的核心内容,具有一定的制裁和约束的性质。为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明确和细化所附条件:

  1、真诚道歉悔过

  为让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其犯罪行为,规定其必须通过书面悔过或当面向被害人道歉的方式,表明其悔意和不再犯的决心,求得被害人谅解。其具体形式包括: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具结悔过,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不得再纠缠、骚扰被害人等。

  2、履行赔偿义务

  此类案件大多为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物质或经济损失的案件。案发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承诺赔偿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因其家庭或个人经济困难,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检察机关可将履行赔偿义务纳入不起诉所附条件之中。此举有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3、提供公益服务

  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为所在社区(村组)提供一定工作日的公益性无偿服务,或在学校参加一些义务劳动等负担性义务。检察机关应积极与社区(村组)、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达成共识,尽早在社区(村组)、学校建立一些专为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包括在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清扫保洁机构设立的义工、卫生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在学校设立的值日生或学校组织的一些公益性劳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得到矫治,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避免再犯。

  4、推行禁止规定

  可参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犯的禁止令规定,对考验期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根据其表现情况,充分考虑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考验期内“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禁止进入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接触被害人、同案犯,禁止接触可能诱发其再次实施犯罪的人,以此来阻断其到高危场所、接触高危人群的机会,防止其再犯。

  5、接受特殊教育

  为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力度,建议设定让其接受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的规定。建立公益性的青少年心理辅导咨询中心,并聘请一些心理专家或社会阅历丰富的老教师、老干部担任心理辅导员,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心理辅导,使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或阴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取向。同时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定期接受法制教育,采取个别谈话、集中教育或观摩庭审的方式进行,以促其知法、懂法和守法。

  二、监督考察的具体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部分,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监督考察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实践中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检察院可以牵头成立考察小组,但由其承担具体的监督考察并不可行。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矫治、帮教也并不具有专业性,难以确保考察的效果。在目前司法资源配置中,检察机关并不像派出所、社区等组织一样能够深入乡村街道、各个居民辖区,难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有效的考验监督。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未保委、共青团、学校、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开展过监督考察工作。如S院会同S区未保委、S区公安分局、S区教委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C院则与区司法局、共青团区委会签了《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与区教委、共青团区委会签了《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列举出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的机构,由检察机关牵头,视情况与这些部门成立考察帮教小组,作为共同的监督考察主体。

  2、监督考察内容

  综观各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督考察的内容差异不大,除了《刑事诉讼法》272条规定的“必选项”之外,“可选项”主要包括三类:矫正类,如接受心理辅导、参加公益活动、义工劳动等;修复类,如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限制类,如限制进入特定区域等,保护观察,如戒瘾治疗等;保护类,如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对被害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妨害作证。

  笔者认为,对此应鼓励各院针对个案采取针对性的附加条件,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统一,可以较多地列举常见的、好的做法,以拓展办案人员思路。具体可以规定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3、确保考察效果

  针对部分检察院反映实践中监督考察流于形式,考察效果难以真实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一,人员回避。即对考察小组人员做出限制,以保证考察的中立性和非功利性。具体可以表述为:以下考察小组的成员应予以回避:(一)是案件相关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监督考察对象公正评价的。

  第二,制作帮教档案。考察小组应当制作个性化帮教方案,并建立档案,将每一次考察情况及时写入个人档案中,以确保帮教活动的实际开展。考察小组应如实记录每次教育和考察的内容,用客观的事实来反映该考察对象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情况,不应出现基于个人好恶所作出的主观评价。

  第三,列举考察方式。考察小组可以通过材料审核、教育培训、心理矫治、访谈了解、整体观察等方式进行教育考察。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家庭沟通、社区服务等。

  4、异地考察

  针对较多院反映的对非本市籍未成年人难以开展监督考察的问题,基于一些院已经建立考察帮教基地,其它院未有相关便利条件的情形,为做出统一、指导性规定,宜规定较为可行的措施。借鉴于一些院在异地社会调查中要求异地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的做法,可以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注:本文系广西全州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适用和运行情况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该课题系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的一般性课题

  参考文献:

  [1]程序与民主》[意]皮罗·克拉玛德雷高等教育出版社。

  [2]《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樊崇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张智辉主编:《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之理论构建》王媛媛,李春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文/广西全州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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