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帮助犯相关问题刍议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片面帮助行,犯罪,刑法
  • 发布时间:2015-02-05 09:53

  【摘要】片面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片面帮助犯的处罚有理论基础,因此,片面帮助犯是存在的,片面帮助犯和帮助型利用无目的的有故意的工具的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是考察帮助人与被帮助人的主观罪过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属于片面帮助犯,如果不同,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键词】帮助犯;间接正犯;因果关系

  一、片面帮助犯的成立

  片面帮助犯,指帮助人基于帮助的故意而实施了帮助行为,但被帮助人不知道有该帮助行为而实施犯罪的场合。片面帮助犯中同时存在着三方关系:片面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犯罪结果。实行行为是犯罪结果产生的直接原因,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犯罪结果。那么片面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现代西方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一个基础性理论是条件说,该说认为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认定“无行为即无结果”时,就有因果关系的存在。现行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社会生活知识和经验为依据,在多数条件中,凡与结果发生具有相当关系的条件,即为结果发生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实际上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所以又称适当条件说。按照这种理论,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符合条件关系公式,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没有帮助行为也可能发生犯罪结果,而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之一,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认为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失去了对帮助犯进行刑事处罚的理论依据。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对帮助犯中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在德国,以20世纪70年代格拉斯(Class)发表的《帮助的因果性》一文为契机,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学说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帮助犯独立因果关系说(基本因果关系修正说):即在帮助情形下,对构成要件要素而言,尽管修正一些不重要的事情,因果关系仍然存在。(2)帮助犯和正犯同一因果关系说:休朋德鲁(Spengdel)将修正的条件说适用于帮助犯中,萨姆森则提出了“强化原理”和“引受原理”。(3)危险犯说(危险增加说)具体又可分为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和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三种情况。国内有学者根据德、日刑法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必须承认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对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条件关系公式不适用于帮助犯,修正的因果关系说是妥当的;关于因果关系是如何被修正的这一问题,该学者认同促进说——帮助行为必须促进使正犯的实行行为更容易实施,而后还提出了判定帮助行为是否促进实行行为的几个条件。陈兴良教授在其博士论文中对此问题也有论述,他认为,帮助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不要求共同原因中的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结果发生具有独立的原因力,而要求这些犯罪行为互相配合、互相作用能够引起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应该认为这些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可以看出,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是有特殊性的。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犯罪结果,因此,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没有帮助行为,仍可能出现犯罪结果。但是,实行行为是主行为,帮助行为是附属于实行行为的从行为,其本身相对于犯罪结果来说没有独立性,不是犯罪行为。只有当它与实行行为有机结合为一体的时候,才能成为刑法规范评价的对象。正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特殊共犯关系,使帮助行为的性质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性质,二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犯罪结果出现的原因。以上虽然是对普通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因果关系问题的论述,但对片面帮助犯同样适用。因为片面帮助犯与普通共犯的区别仅仅在于主观意思联络的方式不同罢了,并不影响其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片面帮助犯的认定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有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间接实行犯对于其所通过中介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实行犯。根据间接实行行为中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在其形态上的不同表现,间接正犯可以分为教唆型间接正犯和帮助型间接正犯。从利用对象方面考察,间接正犯在客观上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种形式是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在帮助型利用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的间接正犯中,利用者和被利用者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对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因而很容易和片面帮助犯相混淆,两者可以说是形同神似。但是,对间接正犯和片面帮助犯的处罚存在很大差异:前者按照实行犯处罚,一般是主犯,对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后者按照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片面帮助犯与帮助型利用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的间接正犯的区别点在于帮助者与被帮助者的主观罪过是否相同,片面帮助犯和间接正犯的犯罪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从理论上讲,片面帮助犯是片面共犯的一种,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论著中都是在论述共同犯罪的主观意思联络时将片面帮助犯当作共同犯罪中的特殊类型而提及的。可见,理论界普遍倾向于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间接正犯不属于共犯的范畴,在学说上,承认间接正犯与承认非共同犯罪性是大体一致的。一般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正犯。共同犯罪性是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共同犯罪中存在着相互联系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正犯仅仅是一个单独的罪过和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从决定犯罪性质的犯罪构成要件中选取区分两者的标准。在片面帮助犯与帮助型利用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的间接正犯中,行为人在外部举动上往往都表现为实施一定的帮助行为,所以,不能选择客观方面。而相同的行为背后隐含的主观心态可能不同,这就会使帮助者与被帮助者的主观罪过不尽相同,进而会使双方的行为关系产生差异,可能是相互联结的,也可能是相互独立的。这正是片面帮助犯和间接正犯的重要区别所在。

  所以,笔者主张区分两者的标准应该是考虑帮助人与被帮助人的主观罪过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是片面帮助犯,如果不同,就是间接正犯。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刘凌梅.《帮助犯研究》,武汉大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文/张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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