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佘祥林杀妻案看冤假错案的形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佘祥林,杀妻,冤假错案
  • 发布时间:2015-02-05 10:13

  【摘要】当今社会,冤假错案的形成依旧是社会法治的缺陷。从“佘祥林案”分析冤假错案的形成有刑讯侦查手段不成熟、证据审判程序不完善、社会认知不足等原因,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形成更需要基层法制建设改革与多种审判方式相结合、冤假错案的减少也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关键词】佘祥林杀妻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

  一、目前中国社会冤假错案之现状

  在改革开放后的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冤假错案这一词语本不应频繁出现,但在当今社会,冤假错案屡见不鲜,历历在目。下面笔者将借由几个典型的案例来分析中国社会冤假错案之现状。

  1、典型案例

  案件发生在1994年4月11日,在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的堰塘中,村民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最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人民检查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2005年3月8日,被害人“张在玉”突然归来引起轩然大波,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佘祥林出狱,被准许取保候审。这一天是愚人节,就像是命运和佘祥林开的一场漫长的玩笑。同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获得国家赔偿70余万元。1

  其间,佘祥林的母亲杨玉香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某村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3个月。

  一场冤案造就家破人亡,由此可见,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问题。

  2、司法机关与民众对于冤假错案的处理及反应

  2.1 司法机关对于冤假错案的处理

  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在这场典型重大冤假错案中,当时审判的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现今均已停职,但后续的处理并未公开进行。司法机关在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时并未提及相关赔偿问题,佘祥林在历经约半年时间后才拿到了相关国家赔偿70余万元,而这些赔偿是否能够弥补11年的监狱生涯、为解冤情造就的家破人亡与今后对其生活的影响,笔者认为,金钱的弥补是远远不够的。

  2.2 民众对于冤假错案的反应

  仍旧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在本案报道初期,引起了民众舆论的一片哗然,而在各网站论坛的评论中,也体现出了民众对于司法的怀疑态度与不信任感,民众在对佘祥林表达同情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当今司法制度的不满。而在案件度过2个月左右,佘祥林案便渐渐淡出了民众的关注点,而民众对于冤假错案的态度也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关注延续时间较短,并未产生系统深刻影响。而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对案件关注的群众主体也只局限于一小部分,并未在社会广大群众中产生普遍共鸣。经笔者调查询问,参与调查人数1031人,其中了解佘祥林杀妻案或其他冤假错案的人有307人,约占总人数的29.7%左右,其中详细了解并能阐述案情的人数有79人,约占总调查人数的7.6%,而对相关案情后续发展有所了解的人数仅有9人,月占总调查人数的0.87%,而在这9人中,政法专业学生占了6人。由此可见,民众对于冤假错案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而很大一部分甚至不甚了解以致根本不了解。民众对于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二、论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1、刑讯手段的不成熟

  我们依旧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在佘祥林于1994年4月28日因涉嫌杀人被逮捕后,就在司法机关的压迫下承认了案件事实,而在这其间,刑讯逼供也成为了造成这一冤假错案必不可少的原因之一。

  纵观各类冤假错案,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王本余案到张勇武案,刑讯逼供的影子一直笼罩其中。而在现实司法环境中,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秉承着一种:法律上应当完全禁止刑讯逼供,生活上应当不可避免应用刑讯逼供的思想。笔者曾有一次亲身经历。当时笔者手机被盗,警察局致电说找到小偷,要笔者去警察局指证并认领手机,笔者到达警察局后,小偷就已经被关到一间封闭的屋子,里面是不是传出抽打的声音,在并未取得完善证据时就对小偷屈打成招,这样的基层刑讯逼供案件数不胜数,而刑讯逼供这种手段也已经几乎成为司法工作人员办案的通识:不打不说实话。冤假错案,由此而生。

  2、侦查审判程序不完善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基层法院轻证据重效率的特点也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国对于命案的侦破实行快速侦破解决机制也使冤假错案更容易出现。在命案的复杂性与上级交待时间的紧迫性的双重压力下,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无法更改性。

  3、社会对冤假错案认知不足

  民众的舆论也是导致佘祥林杀妻案被误判的原因之一。在判定佘祥林为杀人案嫌疑人后,众多村民议论纷纷,要求严惩凶手也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民众的声音不可忽视,而在公正取断与民众舆论压力的双重矛盾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也被大大提高。

  三、减少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

  1、完善基层刑讯机制,与其他学科相结合

  针对目前冤假错案的形成多基于刑讯逼供,因此笔者认为要减少冤假错案的形成要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抓起。司法机关可以专门组织基层司法服务人员进行刑讯知识培训,掌握法治社会合法有效的刑讯手段。建立基层刑讯相互监督机制,在刑讯过程中采取录像、录音等方式督促司法工作人员避免刑讯逼供产生。采取多方证实方法,形成以物证为主口供为辅的刑讯机制,避免仅依靠口供而轻易宣判。刑讯方式可以与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结合,进行测谎、沟通等全全方位、多层次的刑讯手段,丰富刑讯的内容机制。

  2、做好社会宣传,以社会监督手段提高司法机关警惕性

  民众的声音不应成为司法的阻碍,而应成为督促司法机关公平公正断案的最主要力量。司法机关应主动进行社会宣传,利用媒体报刊等传播方式让民众认识到冤假错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民众产生自觉监督的意识。在刑讯期间可以安排普通民众进行参与监督,以此来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几率。民众监督也可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警惕性,使司法审判更加的公平完善。

  3、建立完善的冤假错案惩处与补偿机制

  仍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佘祥林在判决无罪后历时半年时间才拿到国家给予的70余万元的补偿款,而在判决生效后,佘祥林曾向法院提出约400万元的国家赔偿,在历时半年的互相商议过程中,也体现出了我国冤假错案补偿机制的不完善。

  当冤假错案发生后,国家必须要做好善后工作。对审判错误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惩处,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对于重大案件审理错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使已调离原职这一推脱词语不再出现。

  而面对冤假错案的主体,也即被冤枉的无辜受害人,国家应当加大赔偿力度,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避免被害人久久得不到赔偿难以为继,也避免被害人因此狠狠敲诈国家一笔的情况出现。借鉴美国,曾因误判一人强奸罪而赔偿850万元美金,我国的赔偿机制也应提高对被害人的赔偿。

  因此,减少冤假错案的形成,对于完善的法治社会建设有着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这也与党中央号召的以法治建设为中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交相呼应。因此,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是建设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为社会公平进步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减少冤假错案,势在必行。

  注释:

  1摘自中国知网《论佘祥林杀妻案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7.110

  [2]高春兴.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1),51

  [3]李海斌.刑事错案概念之界定[J].新东方.2011(03)

  [4]周跃武,戴江波.刑事错案成因及预防[J].人民检察.2011(08)

  [5]胡艺馨,桂书立.论严格证明对我国庭审证明方式之完善——以预防刑事错案为视角

  [6]叶青.从冤假错案的纠正看中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动向[J].探索与争鸣.2011(12)

  文/王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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