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权的兴起与发展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检察权,改革,检察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01

  【摘要】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检察院的改革如何进行,检察权如何革新?这些都需要我们对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史和现存检察制度进行研究,毕竟改革是在旧存的基础上革新。基于此,追溯我国检察权的历史演进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所谓“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事之事,因为之备”。

  【关键词】检察权;兴起;发展

  我国检察制度从何时起源?其有何发展变化?如果我们从广义检察制度着眼,视检察制度为法律监督制度的话,应认为我国古代即有检察制度。从时间上看,广义的检察制度最早形成于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此时,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权力系统发生了多种向度的变化,其称谓管辖权或多或少在不同的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但在整个过程中,御史台对封建王朝的统治和君权的维护都起着主导作用,所以我们可以把中国古代检察制度按史学界惯用的说法,称之为御史制。战国时,韩、赵、魏、齐、秦都设有御史,但当时主要的功能是记事,开始兼有监察的职务。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御史监察宫廷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实行,后“汉承秦制”,西汉灭亡,东汉立朝伊始,司监察之御史制便走上了专门化道路。原来的三公(臣相、太尉、御史大夫)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大司空分行臣相职务,只负责水土营造和工程项目,而其原来的监察职务则由其属官御史中臣另建“御史台”来行使。从此,监察官有了自己的专门公署。隋唐时期,封建皇权下的御史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央设御史台,内部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强大的监察系统使得官吏在法律法规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促进了隋唐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

  宋代监察制度在延续唐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御史台的品味得以提高,员额大幅增加,其权限范围也有所扩大。至明朝洪武十二年(1379年),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地方监察官人数多达100余人。满清王朝在监察御史制度上接受了历代王朝的经验,形成了上察中央各科,下察地方的“科道”制。清末改制后,在传统的御史监察制度基础上移植了欧美和日本的监察思想和检察权制度,形成了新的检察厅。此时的检察权只能享有收集证据、监督判决执行、公诉和上诉的权力。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主要分为民国政府时期的检察权和革命根据地检察权。1911年,中国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孙中山先生开创了一个具有鲜明民主气息的新时代,但因为革命的不彻底性,当时很多的制度设计也仅是新瓶装老酒,换汤不换药。民国时期的检察权,基本上沿袭着满清晚期的检察权,其仅是某种政治需要的”武器”。在蒋介石白色恐怖统治下,我党革命根据地政权所设置的检察权,带有鲜明的战时色彩,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打击敌人,保护根据地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随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而建立,其建立初期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模式和经验,同时继承了我国古代政治体制中的御史制度和西方的现代文明精华。其经历了创建、发展、破坏、重建和再发展的曲折历程。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界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织法》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最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后1949年12月20日,毛泽东主席批准了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具有法律监督权、对刑事案件公诉权、检察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狱违法、公益行政诉讼等六项权力。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颁布,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同时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则以宪法为依据,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检察体制,较系统地规定了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活动原则及检察人员的任免等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检察机关的名称自此正式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并且人民检察院被单列出来,成为与审判机关、政府机关并列的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该部宪法和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新中国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建立与发展,开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新纪元。从1954年上半年起至1957年上半年,无疑是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

  1957年下半年开始,受极左思想影响,检察权受到严重挤压,检察权形同虚设。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规定使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根本大法的确认。此时期可谓我国检查制度史上最黑暗的时期。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我国开始了为期两年的拨乱反正,各项政治制度开始重建。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个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1982年《宪法》第一次正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该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随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至此,我国检察机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逐步提升,检察权繁荣发展。随着十八界四中全会的召开,司法改革的推进,笔者坚信我国检察权的发展会迎来更美的春天。

  文/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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