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法系及其社会背景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中华法系,法学,社会背景
  • 发布时间:2015-02-05 12:38

  【摘要】中华法系是扎根于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结出的说过,在当时具有相当的先进性,也反作用于中国古代社会,为其稳定繁荣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总的来看,中华法系所呈现的四个特点和中国古代社会的大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在研究中华法系的时候更应当对同时期的社会进行了解并比对才能得出结论。

  【关键词】中华法系;先秦法家;儒家

  一、中华法系的内涵及现状

  世界上重要的文化渊源有很多,但至今依然体系完满、继续闪耀并越来越显现出生命力的主要有两大系——以古代希腊、罗马为基础的欧陆美洲文化和以先秦诸家为基石的远东文化。在漫长的历史中两大文化体系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这其中就包括着两大文化体系各自的法律成果。通过中国古代集权统治同西方中世纪的糜烂社会进行比对,能够发现我国古代集权统治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这说明我国古代维系社会稳定的准绳必定先进而又周密。

  “法”在庞杂的汉语中意义丰富,由它组成的词语有:法律、法理、法典、方法、佛法、书法..单独释其原义,则有规章、制度;标准、模式;方法、办法等意义,拓展开来,还有统摄、掌控等含义,例如“法天象地”等词语。马克思曾说:“语言是实现思维、巩固和传达思维成果,即思想的工具”。“法”字在汉语中之所以有诸多含义,是因为中国文化中它被认知成各种各种意象。显然,在引申的含义上,它同西文中的意义是不同的,西文中有Jus、droit、recht等单词,它们既表示“法”,又表示“权利”、“公平”、“正义”等根植于西方道德的抽象含义;而lex等词则表示具体规则,词义相当明了、确切,似乎跟中文里面的“律”更为接近,这似乎是在暗中提醒着我们,中西方的学术思想中,对于该词语有不同的理解。而在中国现代文化中,“法”拥有如此多的含义,说明着源远流长的法家,对今人的认知有着相当的影响。

  可惜自鸦片战争后,传统文化式微。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基本基于西方国家的法学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虽然通说也表示中国传统思想是我国现代法律的来源之一,但总是半遮半掩的提到传统文化对法律产生的是静默的、含蓄的影响,不肯直面古代的哲学和法理思想,中华法系对近代法律体系的作用可谓是可有可无,中国古代立法有着很多创举,若弃如敝履实在让人扼腕,理应应得到重视和研究。

  二、中国古代大环境

  根据史学家的观点,中国古代唯二被集权政府认证的学派分别是法家和儒家。

  其中的法家在秦朝得到充分的重视,随着汉朝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法家逐渐式微。但法家对政权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它像一个影子,时刻都对中国古代集权统治产生着看不见的巨大影响——因为它独特的魅力和无法替代的作用,它被统治者和儒家所吸收,成为治国治民的工具。

  法家在实践中被如此高等级高规格的使用,体现了它思想全面、作用明确、效果明显,就算是作为集权政府代言的儒家,也必须考虑法家的思想。二者互相影响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局面。因此,研究中华法系的时候,不应该仅考虑先秦法家这一脉络的思想精粹。

  而要综合儒家理念。

  三、中华法系和先秦法家

  先秦时期的法家认为:“法”应当成为国之重器,成为唯一准绳,《韩非子显学》中就很直接的提出“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并且这个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作为唯一的准绳,应当重在刑,根据笔者推测,这可能跟西周之前,古代法所指主要为“刑”有关,因此理所当然的继承了前人思想,《商君书画册》中的“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就充分的体现着这样的色彩,而这应该就是中华法系的“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特点的根源。

  而此时的法家,也已经认识到律法的一系列特点了,《管子法法》中就提出了“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说明法家已经知道,经常变动的法律不利于实施和贯彻,只有固定下来的法律才会有利于人们对自己行为和未来远景都有计划和约束。

  法家还已经知道,法律是需要符合社会背景的,《韩非子心度》中就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这恐怕是后世儒道释诸家部分思想向君权妥协的根源,在农业发达而工业未现的古代,无论是西方封建制度还是中国集权制度,天然形成了君权统摄政治的局面,这是历史自己的选择,即这一阶段里这种特定的不平等的生产关系是有存在意义和价值以及必然性的,既然无法推倒,那么就要臣服于它,因此,思想上理论上的调节都是合理的,这应该就是中华法系“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的原因所在。

  四、中华法系和儒家

  1、儒家对“法”的态度

  韩非子在其著作中提到了先王仁义无用论,这样偏激的思想跟儒家格格不入。但孔子并不是见“法”色变的,张荫麟先生在《中国史纲》中的记载,郑国子产逝世后,孔子含泪叹道:“古之遗爱也!”没有记录表明孔子和子产见过面,应该不存在私交。

  子产之所以让孔子如此敬佩,是因为他做了孔子所不能做的事情。前文提到的子产立“刑书”,这是中国成文法的肇端,在他的治理下,郑国在复杂的政治环境中相对舒适,而人民也安居乐业。这是孔子的梦想,所以他并不反对律法,而儒家同法家的争端也只是带有理智的理念之争。

  2、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论语颜渊》中提到“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字从人从二,也就是人们互存、互助、互爱的意思,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对他人的尊重和友爱。而跟政治结下不解之缘的儒家又把“仁”的思想应用到了政治领域,对统治者也提出了“仁政说”,这在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在行政领域出现了一些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制度,例如隋唐时期的仓禀制度,两宋时期的福田院和居养院、安济坊和惠民药局、明清时期的养济院和普济堂,都是用来保障下层穷苦人民的方法;而衡量君臣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他们是否具有“仁心”。

  “仁”的思想似乎让儒家显得具有人性,然而,孔子的“礼”以及儒家继承者篡改而成的“礼教”就显得庄重肃穆甚至残忍冷酷了。根据史书记载,孔子的礼当沿袭自周礼,实质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孔子曾经说“君君、臣臣、子子”,孔子最认同的政治制度是西周分封制度及西周时创立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而“礼教害人”更是古代集权社会的原罪。

  这些思想将古代中国维系成一个相当稳定的社会——古代的暴动只有两个结局:

  2.1 被统治者镇压,统治者在吸取教训后,继续统治人民;

  2.2 推翻了腐朽的统治者后,暴动的农民又成为新的统治者,继续维系不平等的关系。

  因此,两千多年的历史中,社会的性质基本没有变化。统治者也认为其天然的处于金字塔的上层,在此同时出现了很多匹配的思想。例如统治者常提到“治民”一词,认为社会下层的农工商阶层当服从于统治阶层。所有的法律都直接由统治者制定,皇帝本人是最高立法者。“平等和自由”的思想没有土壤,资产阶级萌芽两次被打断,导致了资产阶级无法壮大,自然无法提出权力诉求。凡此种种成为中华法系“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以及“行政司法合一”特点的原因。

  五、结语

  中华法系是一个宝库,虽然有很多糟粕需要剔除,但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不仅可以为当今法学提供别具一格的观念,也能帮助人们了解古代社会的状况。然而对其研究甚少,笔者认为十分可惜,笔者认为不但应该对其研究,还应该结合当时社会的背景,同当时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结合起来,一定能得到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研究成果。

  文/房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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