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采购货到票未到账务处理两种规范比较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采购,账务处理,成本核算
  • 发布时间:2015-05-26 10:10

  《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对货到票未到的采购业务,在收货后当月末按估价入账,下月初再予冲回,下月末再估价、下下月初再冲回……如此循环不已,直到票到,尔后按发票入账。作者认为最好先估价,待收到发票时冲回,再按发票入账,如此只需估价一次,冲回一次。该文就此进行分析研究。

  问题的提起

  《准则》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购入的材料(商品)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在月末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进货业务中货物到达而发票未到,习惯上称为“货到票未到”。《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也有月末估价、下月初冲回的类似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立足点,都在于“以便下月”结账,即下月即可收到发票账单予以结算。而长期以来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实践中从货到至票到,远不像规范所假定的仅隔一个月,多数是几个月,甚至几年,也有久欠不还者。买方基于资金紧缺,往往进货时要赊欠,或者欠交一部分货款,而且有时一欠就是几个月、几年甚至永不想还;卖方基于只要开票就要报税和敦促买方还清货款的考虑,多采用货款不全回笼或不基本回笼就不开销售发票,或者开票也不交给买方的方法,来迟延报税和逼买方还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准则》要求月底估价入账、下月初冲回;下月底再估价入账,下下月初再冲回……直至货款付清取得发票,每月又冲又估,实在是麻烦之极,无法操作。因此,据笔者所知,无论在厂矿、在公司,无论企业规模大小、会计实力强弱,几乎都没有采用以上规范所述前估后冲的方法估价入账,多数是采用“暂不入账”的方法,而且一“暂”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这期间,由于购买的货物已被耗用或销售,存货明细账上有付无收,其期末账面结存,不论是数量或金额,都成了红字或负数。这样做不但不能真实反映库存存货的实际情况,还会给存货的内部控制带来漏洞,给经管人员贪污、盗窃提供可乘之机。笔者接触到的不少中小型企业,原材料红字“结存数”(实际均以负数结记)的大额账户多达百余户,应估价入账材料价值高达一、二百万元甚至更多。

  对策

  因此,设计或者说是规定一个既能够正确反映存货实际数量和价值,又在会计处理上有可操作性、能够为广大会计人员所乐于接受的存货估价入账规范,实在是非常必要的。

  其实,设计一个符合以上要求的进货估价入账规范,或者对《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修订变更也并不难,这一修订后的进货估价方法可称之为“票到冲回法”;与之相对,《准则》所规定的方法则可称之为“随估随冲法”。

  所谓“票到冲回法”,是指在月度终了对新发生的“货到票未到”购货业务凭入库单等凭证,按适用价格(一般为不含税合同价)编制分录估价入账,但下月初直至取得发票前均不再冲回估价,只有待取得入账发票时,才用红字冲回原估价入账金额,并按正常程序编制存货购进的正式入账分录。这样,无论到货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相隔多久,估价入账分录也只需编制一次,最后再冲回一次即可;而且,无论是材料耗用或商品销售,存货账户皆不会出现红字余额。现举例对比论证如下:

  【案例】一般纳税人A有限公司(执行《准则》,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2015年2月从B公司购进甲材料(税率17%),合同含税价17.55万元,已用汇票付款14万元,由B公司负责送货到A公司仓库前交货,运费、装卸费0.67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额0.07万元,已用现金支付。验收完毕后,因未付清货款而B公司未开具发票;4月份,耗用该批原材料1/3,即成本5.20万元,5月份耗用该批原材料占购买数量一半,即成本7.80万元,假设2015年11月,A公司开出汇票支付所欠货款3.55万元,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注明“价款”15万元,“税额”2.55万元,合计17.55万元。试分别用“随估随冲法”和“票到冲回法”记录甲材料购进估价、冲回和正式入账全过程及采购费用支付的账务处理。

  进货估价的计价标准

  (一)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小企业

  1.属一般纳税人的,原则上应按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下简称不含税价)进行估价,但预计无法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则按含税价进行估价。

  2.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小企业,应按含税价进行估价。

  3.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税费(不含增值税),统称为采购费用,估价时采购费用应作为存货成本同时计入估计价值中。

  4.对于采购费用中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额),如运费中包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从估价中扣除。

  5.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小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成本对存货进行估价,按不含税价(预计无法取得可抵扣凭证时则按含税价,下同)估计“暂估应付账款”,计划成本与暂估应付账款及采购费用之间的差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

  (二)批发、零售行业的小企业

  1.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不计入库存商品估价金额。

  2.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价估记购进商品,按照不含税价估记“暂估应付账款”,其差额计入商品进销差价。

  (三)进项税额的估价处理

  以上各种估价方法,除采购费用中可凭有效凭证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外,与货物进价相匹配的进项税额,在取得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前,都不得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货估价时预付、应付款处理的注意事项

  1.采购时或货到后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在取得正式发票前均应记入“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待发票取得时再按正常程序结平,无论何时均不得与“暂估应付账款”余额抵销。

  2.“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是一个特殊的负债账户,该账户余额不得作为向卖方付款的依据,在估价后至取得卖方发票前,即使货款已全部付清,该账户余额也不应有任何变动;在核算上,“暂估应付账款”一般应当按照“货到票未到”的批次、货物种类结合卖方名称设置明细账户,逐笔登记,逐笔销账。

  3.存货估价入账,应直接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无须通过“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虚转,但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运费、仓储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不含其中可抵扣的增值税)应当同时计入估计价值中。

  文 史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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