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转隶干部是如何跨过“中年陷阱”的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转隶干部,中年陷阱
  • 发布时间:2018-03-22 10:24

  从1月24日算起,我转隶到宜宾县纪委监察委已经一个半月了。转隶前,我担任宜宾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今天一早,走进办公室,当我看到纪检监察室移送的几本厚厚案卷材料时,回想起转隶以来发生的身份置换、直面的头脑风暴、经历的种种事情,不禁感叹“还真是不容易”!

  “中年陷阱”“扑面而来”

  转隶时,我已经45岁了。此前,我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待了整整9年,办理了大大小小的近1000件公诉案件,生生熬成了“杨老师”。转隶后,按照因材配岗的原则,我被安排到了案件审理室工作。

  到审理室报到前,我信心满满地以为凭借十多年的经验,干起工作来肯定轻车熟路。没想到,和审理室的新战友们随便聊了几句,便发现我的信心来得有点“莫名其妙”了,一股不好的预感从我心底蒸腾起来——难道我掉进了所谓的“中年陷阱”?

  “啥叫中年陷阱哦?”当脑袋里下意识地涌出这个词的时候,我竟一时不知如何诠释它。

  对我这样的体制内中年男性而言,中年陷阱可能就是干了十几二十年的工作养成的惯性突然被打乱,转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岗位、面对完全陌生的任务而产生的本领恐慌感罢。

  未及多想,新同事的话又将我拉回现实。

  “尽管执纪监督与刑事检察业务在案件审理、案件侦查等方面有很多相通的地方,但是,二者毕竟性质不同,一个属党纪政纪,一个属司法机关。”县纪委一名“检察通”说得我脸上火辣辣的,“最大的差别体现在办案的程序和实体上。检察机关办案实行员额检察官个人负责制,而纪委办案实行的是集体审议制,办案各环节都必须经领导同意并授权。”

  “实体、实体”……听了他的话,我赶紧翻看材料,总算弄了个明白:在实体方面,除了《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有上百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作为一名案件审理人员必须要全面熟悉,才能确保审理工作24字方针能一字不落地落实。

  跨过“陷阱”再出发

  为了让我这样的转隶干部尽快熟悉纪委监察委业务,县纪委在监察委员会成立前便组织了为期一周的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还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检测下转隶人员执纪知识学习情况。结果发现,转隶人员都学得不错。但县纪委监察委却没想让我们“一劳永逸”,领导告诉我们,今后还要适时进行针对性的补课。

  前不久,县纪委监察委接到群众举报,称一个乡镇的住建所长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可能涉嫌犯罪。收到问题线索后,县纪委监察委决定立即开展初步核实,领导要求我提前介入审理。

  该案件是县监察委成立后的第一起政务案件。

  由于以监察委名义办案尚无先例,我接到指令后,“如临大敌”。从证据锁链、立案依据、程序规范以及下一步的调查方向等方面,我向纪委监察委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目前,该案已经立案。

  略略算一下,这一个月来,我已主审审查案件4件、协助审理案件7件、提前介入案件1件。沉甸甸的责任,督促着我继续前行。

  有人说,“中年陷阱”就这样被我“稀里糊涂”跨过去了。其实,我心里清楚,哪有什么“稀里糊涂”,有的只是新岗位上不停歇的脚步。站在中年的坎儿上,我又出发了!

  文/杨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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