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出口信保融资风险?

2010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公司(简称金源)总经理周跃进伙同浙江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纵横)董事长袁柏仁,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2.98亿元,犯骗取贷款罪,并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基本案情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于2008年6月批准授予纵横5亿元信用限额,中国农业银行根据中信保的保单放给金源贷款,金源使用贷款买了货,把提货单交给纵横,纵横承诺180天后付款,但是纵横突然破产,中信保拒绝赔付,金源无法偿付贷款。这个案件虽然不涉及出口,但和出口信保类似的是,商业银行基于信用保险,向卖方提供融资贷款,在买方无法或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并不能直接向信用保险公司索赔。

那么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包括哪些风险?外贸企业该如何注意?

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外贸企业有何保障?出口信用保险(简称出口信保)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通常商业风险包括进口商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拖欠货款、拒绝接受货物、破产、停业或被接管、拒绝承兑等 ;政治风险包括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进口、取消或不颁发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口信保公司通常按80-90%的比例承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出口信保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保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等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出口信保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他业务。通常,出口信保公司自有风险测评体系,根据进口商所在国别及其信誉度进行测评。

出口信保融资风险有哪些?

出口信保融资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保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项下赔款权益转让给商业银行,从而在货物出运后获得商业银行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资金融通。通常,商业银行认为出口信保融资能有效规避收汇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承担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风险,只要出口商正常履行贸易合同,即可获得收汇的保障。在此前提下,商业银行鼓励出口商增加贸易机会,给予进口商更加便利的延期付款条件,接受以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的方式进行结算,提高竞争力,增强价格谈判能力,增加贸易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以出口商承担风险最大的OA为例,通常的出口信保融资流程为出口商与进口商协商订立合同,以OA90天或更长期限向进口商供货,资金周转速度慢。为保证正常运转,出口商投保出口信保后,与出口信保和商业银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受偿权转让给商业银行,取得商业银行融资。赔偿转让协议中通常列明出口商应在发生损失或可能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及时告知出口信保和商业银行,索赔可由出口商向出口信保提出并提交相应单证,或由出口商委托商业银行向出口信保提出并提交相应单证和授权委托的相应证明。

从表面看,这是多方受益的可操作方式,能有效促进资金融通和对外出口,但实际运作中,随时可能出现对商业银行极为不利的情形。如上所述,出口信保承担风险巨大,在进口商及其所在国出现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时可能导致货款两失,在理赔过程中如果出口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恐怕难以顺利获得赔偿 ;而出口信保融资在此风险上又增加了出口商可能造成的风险,如果出口商出于种种原因怠于索赔,错过了出口信保协议中约定的索赔期限,或者拒绝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手续所需文件,商业银行都会处于尴尬境地。

商业银行需加强警惕,避免出口信保融资风险

出口信保的政府背景和雄厚财力是商业银行愿意接受其为出口商商业融资“背书”的主要原因,但通常赔款转让协议中会列明出口信保和商业融资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出口信保并无意为商业融资“背书”。虽然赔款协议列明商业银行取代出口商成为出口信保索偿款项的债权人,但并未改变出口信保协议下出口信保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可保利益仍为出口商因进口商商业风险或所在国政治风险不能如期收回货款的损失。在损失实际发生后,仍需由出口商提供其实际合同关系、相关商品办理运输及清关手续、进口商欠付货款等相关证明,并授权出口信保在按照出口信保协议赔偿相关损失后向进口商追讨所欠货款。其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手续繁琐且涉及受限于进口商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追索时效,故出口信保协议中给予出口商提供上述证明及授权的时间往往是在损失发生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的3个月内或其他较短时间。

在出口商恶意拖延或怠于将相关情况告知进口商,并拒绝或拖延根据赔款转让协议授权商业银行索赔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很难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直接向出口信保要求支付相关款项,由此造成商业银行的尴尬境地,实际运作中,已经出现了出口商利用这种三角关系恶意骗贷的情况,虽然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向出口商追讨贷款,或根据赔款转让协议要求出口商承担怠于告知相关情形或协助商业银行索赔造成的损失,但商业银行接受出口信保“背书”的初衷往往难以实现。

通常,出口信保和融资贷款并非按照合同分单进行,而是按照出口商惯常交易的进口商代码或国别在一定时间段内笼统进行保险和融资,由此造成商业银行及时查清进口商付款情况的难度。虽然赔款转让协议往往约定商业银行应每月至少结算两次,并及时将结算情况告知出口信保,但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是在年底结算时才发现存在坏账,与出口商沟通不畅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才向出口信保索赔,此时索赔需要出口商出具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往往难以齐全,出口信保在无法确保自身权益的情形下,往往拒绝商业银行的索赔,由此造成二者间争议频频发生。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卷入此种争议,商业银行应该关注出口信保融资风险,意识到和出口信保及出口商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并不足以让出口信保为其融资“背书”;并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调整相关协议的签订内容,从根源上杜绝出口信贷呆账坏账的情形,切实保障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顺畅的融资渠道,更好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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