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俗世婚姻更倾向道德秩序

  • 来源:老伴
  • 关键字:婚姻,道德,秩序
  • 发布时间:2021-06-09 09:39

  有媒体报道,3 月7 日,浙江省丽水市景宁法院发出 “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悉是浙江省2020 年首张)。按照媒体的说法,“涉事双方” 是一对离婚22 年的夫妻,“前夫”因生意失败,一直还跟“前妻”和女儿居住。但是,让人气愤的是,“前夫”多次酒后殴打“前妻”,甚至持刀威胁。法院最终裁定,禁止“前夫” 对“前妻”实施“家庭暴力”。

  就事论事,发生这样的事情,在直接的观感中,是较为畸形的。毕竟,夫妻已经离婚 22 年,“前夫”却还继续“家暴前妻”,这总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然而,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她)们“离婚不离家”的生活格局。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作为 “前妻”收留生意失败的“前夫”,这从人性情谊角度来讲,是没什么问题的。毕竟,作为曾经的“夫妻”,在撕裂结婚证的同时,不见得,所有的情谊都会被撕裂。尤其,在有孩子的情况下,根本上是撕扯不断的。

  所以,即便离婚22 年,“你未娶,我未嫁”,还能继续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不是什么绝对性的“怪胎”。而根本性的问题在于,世俗婚姻中的性别关系始终处于倾斜状态。甚至,“家暴”(多数是男性打女性,也有少数女性打男性的案例)在民间属于一种“家丑”,即便存在,也会尽可能的隐忍。

  不过,就上述事件中的“离婚夫妇”,媒体舆论中有不少论调始终在拿“离婚22 年” 说事,而非强调“家暴的绝对可恶”。可事实上,无论离婚与否,家庭中的暴力都是不允许存在的。所以,在基本事实确定的情况下,上述事件中的 “前夫”必定会受到谴责。

  然而,出现“离婚不离家” 的现象,根本问题在于,对于俗世婚姻秩序而言,所谓的“结婚证”只是为应对行政秩序而存在的象征。在他(她)们看来,世俗婚姻中,道德秩序可能更为重要。而这其中的是非因果,却不只是“男尊女卑” 能阐述清楚。因为,很多人对于婚姻的全部认知,根本就没有把法理意识放在首位。

  一般来讲,既然夫妻已经离婚,那么就意味着生活关系上是完全分隔的。即便有一定的互动关系(因为孩子或者工作),那么“距离感”也是会下意识地保持。甚至,就算是有情有义的夫妻,帮助归帮助,那么也不至于“继续同居,还被家暴”。

  坦白讲,对于上述事件中,除却“前夫”无耻,前妻也是够窝囊。说到底,对于自己的 “前夫”,既然已经走到“离婚” 的结局,就说明已经对“前夫” 失望到底。这种时候,无论是主动地收留,还是被动地收留,都显得不够明智。

  甚至,就“前夫”的可恶行为,但凡有苗头,就应该永远让其滚蛋,要多远滚多远。毕竟,已经离婚22 年,一忍再忍,就属于懦弱和无知。当然,有人会拿孩子说事,认为 “该忍就忍”。可事实上,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孩子又怎能健康的成长呢?

  不得不承认,上述事件中 “前夫”打“前妻”,可能并不是简单的“欺负人”。因为,从众多“家暴”的案例中,我们会发现一个“共象”,“家暴男”基本上都是“家里的汉”,可在外面多是“软蛋”。从这一点上而言,也可以实证,实际上男性在家暴女性的过程中,可能潜意识认为,就是“合法的”。

  而所谓“合法性”支撑,却来自于婚姻道德秩序中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要知道,以当下的婚姻观来讲,这些观念早已过时。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在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域,这样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本质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被附庸化的。

  好在,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男性妥协”的现象已经开始发生。但是,从整体上而言,女性在家庭中的话语权,依然受限很大。虽然,在一些场合下,不乏“女强人” 的表达,但是,依然只是个别情况的存在。而整体性别对等的氛围,还没有普遍形成。

  要知道,就“活着是你的人,死了是你的鬼”,这种男性主宰女性命运的观念,事实上,在很多地域依然“阴魂不散”。尤其,“老一辈”(60 后,50 后,以及再往前的人)的认知中,这种观念依然很浓烈。最常见的情况是:“生前同居,死后同穴”。即便很多时候,他(她)们一辈子并不幸福。

  朱迪思·斯泰西曾论述: “传统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或多或少依赖于儒家家庭系统的成功运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家庭,经济与社会在中国是一个系统,即“父权制”。虽然,当下的道德秩序中,这种体系已经面目全非。但是,挥发出的气味,仍然具有曾经的“原味属性”。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内的家暴”,实际上就能有所接地。一方面,是男性天然的认为“打老婆具有正当性”;一方面,是女性天然的认为“被丈夫打不掉价”。总之,恶劣与可悲之间的不谋而合,让几千年的糟粕观念,至今仍然潜藏在世俗之间。

  所以,从“反性侵”,到“反家暴”,作为受害者一定要知道“自己被伤害”比“事情很耻辱”要重要的多。甚至,对于上述事件中的“前妻”,“保护令”要不要不重要,重要的是远离人渣,必要的的时候,保留证据,将其送进监狱。

  甚至,对于理想丈夫的标准,理想婚姻的秩序,也应该有所反思。“好丈夫”并不是有钱就行,还需要尊重妻子才行;好婚姻并不是看起来很美就好,而是美好自知才好。真正的性别对等,并不是谁保护谁的问题,而是,谁都应该尊重谁的问题。

  说实话,“保护令”只是一个法理层面,行政层面的程序指令。它管用与否,也只是结果发生后才能给出判定。这种情况下,对于上述事件中的 “前妻”来讲,最好的方式还是远离“前夫”,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绝对性的伤害,避免无辜受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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