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重在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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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反垄断,竞争,原则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21-07-31 13:48
众所周知,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也是市场经济赖以良性运行的元规则。而贯穿这些元规则的核心理念应是市场主体基于良善法治的公正竞争。“竞争中性原则”则又成为破除垄断、捍卫公正竞争秩序的一条基本规则。 “竞争中性原则”早先被中国学界和政策研究界屡屡提及。2019年3月,这一原则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出。其也被写入2021年3月通过的“十四五”规划。
“竞争中性”可谓“反垄断”尤其是“破除行政性垄断”的一体两面。该原则进入 “顶层设计”,一方面说明中央决策层营造公正竞争的营商环境、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又说明,中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已近30年,时至今日,这一体制赖以健康运行的元规则仍需完善。
事实上,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正是有关立法和政策不可不谓充分,但“知易行难”——“坐而论道”者多,“起而行之”者少,导致一些立法和政策在相当程度上落实得不够。就拿反垄断来说,雷声不可不谓大,历时不可不谓久,但落下来的雨点委实是既不大也不多。
鉴此,本期封面专题,我们就再次聚焦竞争中性和反垄断。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梯若尔在《数字时代的竞争与产业挑战》一文中分析道,科技巨头的主导地位并没有让我们面临放任政策与干预政策之间的艰难抉择。而制度变革对于提高竞争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在预见变革和事后反应之间应倾向于前者。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原理事长杨培芳在《公共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改革方向》一文中认为,发展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无限扩大商业性企业的边界,也不能继续扩展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公益事业,应该大力发展以低费共享为前提的社会化企业。这种新市场经济不是贪婪利己的市场经济,更不是回归计划经济,而是协同互利的市场经济,社会化企业正是这种新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落地形式。
中国财科院国资管理与资本运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文宗瑜在《如何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文中建言:单一所有制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难点与重点,应引入“法无禁止即可入”的规则,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单一所有制领域自由设立公司开展市场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孟雁北强调,正在修订中的中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举措之一。她为此提出了三条专业性强而又切实可行的建议。
竞争中立政策源于澳大利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此,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小明诚恳建议,中国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完善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不妨借鉴其相关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