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主导“全球税改”剑指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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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2 20:15
七国集团(G7)财政部长于2021年6月4—5日在英国伦敦举行会议并就全球税收改革达成历史性协议,形成了G7关于改革全球税收规则的两大支柱:一是规模最大、利润最丰厚的跨国公司将被要求在其经营活动所在国纳税,而不仅仅是在其总部所在地纳税;二是各国承诺设定至少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打击避税行为。随后,G7康沃尔峰会再次重申了在全球最低企业税率问题上的共识。当然,该协议仍需提交到今年的二十国集团(G20)财政部长会议与领导人峰会讨论,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包容性框架(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内继续展开协商,以期达成最终协议并进入实际执行程序。
G7财政部长达成的上述协议基于OECD于2020年10月提出的旨在推进全球税制改革的《第一和第二支柱蓝图报告》包容性框架。而细观G7主导的本轮全球税改的实质性内容,其实并不复杂。整体框架是在经济全球化尤其是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各国如何就企业跨境所得的分配规则达成共识并采取一致行动,重新确定对特定跨国公司的征税规则,以防止苹果、谷歌、脸书、亚马逊等超级企业通过将大部分利润登记在低税收辖区来逃避纳税,同时也避免所谓的“避税天堂”利用低税率获取更大收益。
从操作层面看,G7税收协议主要有两方面的路径安排:一是在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基准下,如果一家跨国公司在母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获取利润,且东道国或地区的企业税率低于15%,则该公司不仅要在东道国或地区缴纳企业税,还要根据两国或地区间的税率差额向母国缴税;二是对纳入相关征税范围的跨国公司有严格的范围界定,即利润率不低于10%的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跨国公司,其市场国(即跨国公司业务运营所在国)有权对企业获得的剩余利润(即超过10%的利润部分)的20%或以上进行征税。允许各国在不使用数字服务税的情况下增加来自大型跨国公司的收入,以期结束企业税率的“逐底竞争”(Race to Bottom)——即部分国家(地区)竞相压低企业税率以吸引跨国公司的局面,打击跨国企业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行为。
纵观G7提出的全球整体税改框架,“利益重新分配”可谓核心关键词。在国家层面,税收是国民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杠杆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税收也是国家与市场主体财富再分配的重要调节工具。美国智库税金基金会的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平均企业税率为23%。G7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远高于拟定的“不低于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这也是G7力推税改的最大底气。当然,促使G7发动全球税改的更大动因则是: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G7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财富配置能力都呈现下降趋势。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主要西方大国更是普遍缺钱,为了救急不得不采用“直升机撒钱”等饮鸩止渴的短线动作,而普遍存在的企业税率“逐底竞争”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的既有和增量利益。因此,G7乐于启动全球税改,一方面可以引导真金白银落入自家口袋,另一方面也可顺势整固其在全球经济治理尤其是重要经济规则修订过程中的主导权。
就备受关注的“数字税”来说,欧盟近年来不断采取各种措施试图夺回“数字主权”,部分欧洲大国还通过调整税收等方式规范数字市场的秩序。这场酝酿已久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既反映出欧洲对21世纪以来本区域在全球产业与技术变迁趋势下培育和造就超级企业落后局面的焦虑和紧迫感,也展现了美国在财政开支清单越拉越长的情况下,利用本轮全球税改开源节流、重整全球财富版图的意图。
G7主导全球税改,不仅将对那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与经营布局产生结构性影响,而且将直接影响那些向来以低税率吸引国际资本投资的国家或地区未来发展走向。税改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布局尤其是中国大型科技企业的全球发展布局。
对于寻求全球最优资源配置的跨国公司而言,G7力推的全球税改会产生局部的结构性影响,可能会增加企业调整国别或区域运营的相关成本或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包括升级财税系统、评估税率调整是否影响公司的重组以及在原税收洼地的投资收缩,等等。由于全球范围内短期内不可能实现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因此,全球主要低税投资中心一定会综合运用包括财政补贴、所得税减免等在内的措施稳住跨国公司的投资预期。当然,决定跨国公司投资与发展布局会否最终调整的关键因素,还在于它们对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营商环境、经营成本以及综合配套能力的精准评估。有研究表明,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的推行,将促使全球100多家跨国公司基于现有的转让定价规则,对其在全球市场的利润分布格局进行适应性调整与优化。
短期来看,G7主导的本轮全球税改不会对中国境内企业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造成太大冲击,因为中国内地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拟定中的全球15%的底线。但从中长期来看,中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比例为75%—100%)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这些企业必将受到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的约束。此外,中国作为数字产业高度发达的国家,拥有腾讯、字节跳动等大型科技企业,随着中国企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不断提升,未来它们将受到来自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更严格的监管约束与征税安排。从利好的方面看,根据G7的“双支柱”框架,中国也有可能获得更多对外国消费品和工业品类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所得利润的征税权。
作为G20的核心成员国,中国在妥当应对G7主导的全球税改中,既要保持敏锐的风险意识并积极提升对规则的适配性修订能力,也要在主动参与构建全球税制新框架中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发展权益。展望未来,中国可在G20框架下加强与G7、欧盟以及新兴经济体成员国的协调,合作确立全球数字规则标准,实时追踪国际税改动态,以前瞻性的预期管理应对全球税收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紧握自身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主导权。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