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一体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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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一体均沾”,经济,利益
  • 发布时间:2022-11-23 16:39

  在近代中国签订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时常能够看到“一体均沾”的条款。所谓“一体均沾”,指的是除缔约国之外,其他国家也同样享受这一待遇。这种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甚至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条款,为何频现于各类条约之中呢?

  以怀柔治天下

  古代中原王朝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大多依循怀柔远人的方略。所谓“ 怀柔远人”,指的是君王在治理国家时要怀有仁德,只有内政清明,英名遍布天下,四方诸侯才会受到感化,主动臣服于君王,并接受中原文化的熏陶。先秦时期,儒家典籍便提及怀柔远人, 并将此作为治国方略。《礼记》一书中就记载了“凡为天下国家”的“九经”,其中最后两经阐述了“柔远人”和“怀诸侯”。

  随着历史的发展,怀柔远人逐步演绎为中原王朝的外交原则,具有安抚之意。特别是汉唐时期,朝廷往往采取“以怀柔治天下”的方式,对周边小国施以羁縻和朝贡之策。也就是说,中原王朝并不直接干涉小国的内政事务,但为了体现藩属关系,又要求小国定期朝贡,借此展现中原王朝强盛的实力。

  明清之际,欧洲的国家秩序开始迈向近代化,近代外交格局渐趋成型。然而,此时的中国依旧笼罩在天朝上国的美梦之中,中华朝贡体系仍居于主导地位。明代时,为了彰显富庶与强大,朝廷对来华贸易的各国,往往采取单方面的给予政策,完全不计较本国的经济利益得失。

  入清以后,清廷承袭了这一做法,对于来华的各国商旅和使节,仍旧施以怀柔。雍正皇帝在上谕中明示,凡来华贸易的洋夷,只要遵守天朝的规制,都要施恩布教,令其心悦诚服,方不失柔远之道。乾隆皇帝认为,对于远涉万里来华贸易的小国要厚往薄来,藉此彰显天朝恩惠。他甚至认为,与西洋各国之间的通商贸易对中国而言毫无益处,只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物资需求和贸易愿望,因为中国物产丰盈,根本不稀罕他们的薄利小物。就连林则徐也认为,朝廷准许西洋诸国互市,完全是朝廷 “推恩外服”的政策体现,以此彰显天朝怀柔四方的一面。

  “一体均沾”的产生

  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清廷第一次被视为蛮夷的“蕞尔小国”—英国打败,朝野上下视为奇耻大辱。为了顾及天朝的颜面,上至君王,下至官宦,大多怀揣施恩的心态,认为割地、赔款只不过是安抚洋夷,完全缺乏对近代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基本认知。在谈判过程中,琦善对狡黠的英国人处处忍让,幻想用恩威并施来换取“万年和约”所带来的永久和平。

  不久,英、法等列强以“换约”为借口,要求与清廷重新修约。面对这一蛮横无理的主张,清廷完全没有抗争之意。江苏巡抚吉尔杭阿视修约为“归命乞恩”,认为以怀柔之法对待,并未有失天朝体面。不仅如此,清廷还愚昧地认为,与英、法、等国签订的条约内容,可以同样适用于欧洲其他没有订约的国家,以此展现中国对海外诸国的“一视同仁”。

  怀柔之策不仅表现在外交领域,在对待通商问题上亦是如此。1 8 4 3 年1 0 月,清廷代表耆英与英方代表璞鼎查在广东签订《虎门条约》,条约中明确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国完全享有清廷给予各国的优待, 而对英国是否给予中国相应的待遇却只字未提,即通常所说的“片面最惠国”待遇,这无疑是给英国人开了一张空白支票。此后,中法《黄埔条约》、中美《望厦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中大多援引此例,载有“一体均沾” 等相关条约内容。在西方列强看来,中国人在贸易方面对所有外国人向来都是“一视同仁” 的,不会因为与英国签订条约,而改变对其他国家的态度。果不其然,道光皇帝谕令,要求将五口通商贸易章程向其他各国颁发,“以示怀柔”。

  由于清廷将条约内容视为中国单方面施恩于洋夷,于是在清廷君臣的谕旨和奏折中,不管是西方列强主动提出,还是中国允准,无不将“施恩”作为条约权益的代名词。为此,清廷大多使用“乞恩”“求恩”“恳恩”“邀恩”“恩准”“恩赏”“圣恩”“推恩”“恩旨”“天恩”“恩典”等用语,堪称外交语言上的奇观,而这正反映了清廷对近代国际关系与条约关系的蒙昧无知;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奇特地位,即片面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益的非对等地位。

  “一体均沾”的演变与发展

  然而,清廷单方面的给予并没有换来永久和平,反而是西方列强的得寸进尺。

  西方列强纷至沓来,清廷已无力时时事事遂列强所愿,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施恩”。

  清廷深感自开埠通商以来, 与西方各国签订的条约皆为洋人来华所享有的特权,并无洋人给予中国人相应的待遇。基于这一情况,清廷将与列强订立条约的行为视为列强对华利益的索取。咸丰皇帝在面对西方人提出修约要求时就指出:与洋夷订立条约之后,凡经一次更改,即多一次索取。显然,无休止的让权已非清廷所愿。因此,随着列强逐渐暴露出贪得无厌的本性,对中国索取过度,清廷无论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均感到难以承受,自然就转向对国家权益的关注。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在慈禧太后和恭亲王奕䜣的主持下,中国陆续与欧洲各国展开了建交谈判。1861 年,普鲁士同清廷签订了建交条约,条约内容涉及中普建交、派驻公使、贸易往来、修约期限等多项内容。在议约过程中,普鲁士也援引英美先例,要求清廷今后施以别国的利益,尤其是关税蠲免方面的权益,普鲁士亦可“一体均沾”。

  此后, 以这个条约为蓝本, 清廷又先后与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展开交往。但是深究这些条款的具体表述还是略有不同,如清廷在与奥地利签署《通商条约》之时就明确要求,如果中国商民赴奥地利贸易经商,奥国也应与对待本国商民一样予以优待。此外,与葡萄牙、意大利签订的经贸条约,也都表达了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内容。

  拒绝“一体均沾”条款

  晚清时期,清廷已明确认识到与欧美各国的交往中,如果一味遵循“一体均沾”,无疑是贻害无穷的。在清廷看来,“一体均沾”条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利益,也不利于中国实现“以夷制夷”的目标,因此在与日本议约过程中,清廷就极力避免条约文本中出现“一体均沾”的字样。

  1870 年, 清廷已先后同欧美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建交条约,初步建立了近代化的外交关系。同年,日本政府任命柳原前光作为代表,率使团出访中国,希望同中国签订条约,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对于日本提出的修约请求,清廷总理衙门最初并未同意。在总理衙门看来,日本与中国交往甚久,也常来上海、宁波等地通商,以后仍照例办理。两国间彼此互信,似乎没有必要订立条约,即所谓“大信不约也”。

  然而,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开始步入近代国家行列,希望跻身强国之列,以平等甚至强权姿态处理外交关系。长期以来,日本与中国之间主要以朝贡贸易为主,在国际关系上,中国视日本为藩属国,所以双方并非对等的外交关系。于是,日本迫不及待地想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为了能够成功议约,柳原前光亲自拜会直隶总督李鸿章,并对李鸿章表示:西方列强强迫通商,中国心怀不服而力难独抗,日本欲与中国通好,冀望能够同心协力。在柳原前光的极力游说之后,李鸿章向总理衙门提出,日本向来并非中国的完全属国,与朝鲜、琉球、越南等国不同,倘若过于拒绝,日本势必会假借西方其他国家之力而胁迫中国订约,如果那个时候再行立约的话,日本肯定与西方列强结盟,而置中国于不利之地,希望与日本尽快建立外交关系。

  事实上,清廷也逐渐意识到如要改变对外交往时孤立的局面,就应放弃朝贡体系,与亚洲各国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并在国际事务中寻求合作伙伴。在李鸿章等人的坚持下,中日两国在天津议定建交条约。在谈判过程中,清廷虽然同意与日本议定通商交往的条约,但并不希望日本与西方列强一样获得“一体均沾”,避免丧失国家权益。为此,曾国藩就建议清廷,条约中不可明确写有比照西方各国办理等内容,尤其不能写明“于各国一体均沾” 等语句。

  最终,清廷在条约内容中明确拒绝了日本提出的带有“一体均沾”性质的条款。此后,清廷再订立各类条约时,均不再提及“一体均沾”等相关性质的内容,终结了“怀柔远人”的外交策略。

  【责任编辑】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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