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做兼职,被解聘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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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1 10:38
文/吕若琦
【案例】
胡先生在一家企业上班,周末双休,就应聘到一家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利用假期时间来跑活。可他刚接完第一单生意,单位便打来电话,说他属于全日制员工,即使是放假期间也不得对外兼职,要求他立即停止兼职,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胡先生觉得自己有权自行支配法定节假日,就未加理会。岂料,随后他就收到了解聘通知书。
【分析】
◎全日制用工兼职决定权属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以看出,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正因为胡先生属于“全日制用工”,企业有权对胡先生的兼职说“不”。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胡先生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胡先生应聘到代驾公司,即便属于“临时”,也不能否定彼此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企业得知胡先生兼职,已明确勒令其立即停止,在胡先生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正当权利。
摘自《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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