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走金手链后丢弃被判赔偿失主8376 元

  • 来源:家庭文摘报
  • 关键字:金手链,丢弃,赔偿
  • 发布时间:2023-12-30 11:26

  广西扶绥的何女士在南宁市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掉落,后被男子韦某捡走,但韦某却称已将手链随手丢弃。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韦某诉至法院。

  近日,经广西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2022 年8 月的一天晚上,何女士和家人驾车回到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住处,何女士抱着小孩从后排座位下车时,不小心掉落一串金手链,她并未察觉。次日在发现手链遗失后,何女士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是被一名男子拾走了。何女士遂报警,最终证实捡走手链的是韦某。但韦某说手链已被他随手丢弃了。

  双方协商未果,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韦某告上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韦某返还一串价值10470 元的足金手链。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何女士提供了韦某捡走手链的视频以及涉案手链的发票。

  韦某辩称,事发当晚他在路上捡到的并非何女士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扣的链条,捡走后,他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何女士提供的视频及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不能证明他所捡的就是何女士丢失的足金手链。

  法院认为,何女士在家门口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拾得的链条相吻合。因韦某自称已将捡拾的链条扔在不明处,故何女士主张返还手链的诉求无法实际履行。韦某拾到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又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而是擅自带走并丢弃,造成何女士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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