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区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实践研究

  • 来源:建筑与文化
  • 关键字:苏州,地区,文物
  • 发布时间:2024-04-21 16:18

  文/常曦雯苏州大学

  施沁怡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通讯作者)

  摘要:文章从国内外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模式的探讨入手,包括意大利、英国和美国等国外模式以及中国广东省、山西省和浙江省等国内模式。在国内外各地区的认领认养模式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苏州的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实践情况,总结基本内容,分析利用现状,进而指出现存问题和挑战局限,并提出相应优化意见,以指导后续发展。文章对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模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旨在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该模式,有助于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不断向世人展示历史文化的发展脉络和时代价值。

  1背景

  1.1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概述

  文物建筑的认领认养通常是指将文物建筑的所有权和责任从一个实体或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实体或个人的过程。认领认养文物建筑的对象包含但不仅限于未列级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以两种形式进行: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可以接管建筑物的所有权,将空间用于文化或教育目的;私人或企业可以认领文物建筑,将空间重新用于住宅或商业用途。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关注的是历史特征和建筑元素,通过建筑空间的适应性改造以供现代生活使用,旨在促进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目前,我国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仍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相较于高级别文物建筑,低级别乃至未列级的文物建筑正面临着严峻的状况,其中未列级文物建筑由于产权情况复杂,难以管理,多年久失修,甚至濒临坍塌。面对这样的情况,地方政府却困于资金不足、人力稀少、修复技术匮乏、遗产安全性保障不足等问题,而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模式的介入则有效延长了文物建筑遗产的生命周期,达到了保护利用文物建筑的目的。与此同时,该模式也加深了民众参与度,社会整体文物建筑遗产保护意识可以得到显著提升。

  文物建筑的认领认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地方政府机构、保护团体和社区成员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规划和协调。目前对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模式的研究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受不同的地方政策的影响,不同地区的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形式有很大不同。文章将苏州地方案例置于国际的语境中考量,结合对国内外认领认养模式的研究,探析苏州文物建筑认养领养模式和认领认养的实践情况。

  1.2国内外认领认养情况

  1.2.1国外文物建筑保护认领认养模式研究

  (1)意大利

  意大利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建筑遗产保护起步较早,成果突出,自上而下的路径形成合力,有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建筑遗产保护[1]。一方面,政府层面采用中央垂直管理的方法参与建筑遗产保护的管理、保护和监督;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社会大众对文化遗产保护具有较高的意识。1994年,意大利政府首先尝试实行文物认养制度。通过多重渠道筹集资金和力量,把建筑遗产的部分使用权租借给私人或企业。许多地方行动小组通过合作制定建筑遗产导则,为保护和修缮提供操作指南。国家层面已建立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旨在统筹开展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工作[1]。意大利的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模式发展良好,普适性强,经验丰富,值得借鉴参考。

  (2)英国

  英国的文物建筑保护以各类专项资金为依托,以信托组织为运作基础,以国家政府和民间保护组织合作为主要形式。有国家信托组织(National Trust)、英国遗产(English Heritage)和遗产彩票(Heritage Lottery)等多种民间组织,通过付费会员制、公众捐赠、旅游开发和国家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为遗产保护提供资金进行修缮、保护、开发和运营。这些保护组织也会利用募集到的资金和运营收入,招募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士和志愿者,同时进行遗产保护教育宣传,搭建起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

  (3)美国

  美国主要通过税收优惠吸引民间资本,投入遗产保护,并制定了有关于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影响力的信托保护组织通过购入或捐赠获得文物建筑的所有权,然后进行专业的认养保护。例如盖蒂信托,包括基金会、研究院、保护研究所和博物馆四大分支机构,专业能力强,社会影响力高。此外,随着遗产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私营企业也开始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的议题中。

  1.2.2国内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模式研究

  我国是名副其实的文物资源大国,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占95%以上[2]。从2002年苏州市出台《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到2022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在我国已经历时二十年。我国文物建筑分布广泛,各地保护状况各异,保护利用需求不同,在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认领认养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民间委托下的政府主导负责的文物保护、文物部门监管和三方协议运作下的认养交易以及政府监督与制度保障下的市场参与[3]。以下分别为三种模式的典型地区。

  (1)广东省

  开平碉楼是广东省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但长久以来,由于碉楼数量多,分布广,其保护始终面临着保护修缮任务繁重,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保护管理资金不足,力量缺失的困境,特别是碉楼的产权归属复杂,多数为华侨后人所有,这极大地增加了碉楼保护管理的难度。针对这些情况,在广东省政府的主导下,社会力量参与认养,获得碉楼的使用权等权利,并由具备资质的文物施工单位负责对被认养的文物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广东省开平首先于2011年选出32座碉楼对外开放认领认养,十年后又开放世界文化遗产地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碉楼[4]。

  (2)山西省

  山西省是首个从省级层面推广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的地区。2014年,山西省已启动《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用于拯救濒危的历史古建筑和民间博物馆,使其用于公益性活动。在文物建筑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认领认养的范围、年限、用途等内容。山西曲沃是山西省最早一批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制度试点地区,以县级文物部门作为中介,在认养者与产权人之间签订认养协议,明确文物建筑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认养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同时,文物部门在认领后的修缮设计、施工过程等环节严格把关,避免文物建筑被过度开发[5]。

  (3)浙江省

  浙江省的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相辅相成,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努力,合理利用,适度开发,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实现文物建筑和传统村落的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活态发展。金华市是全省首推激励民间认养保护文物建筑政策的地区之一,采取就地认养保护和异地迁建认养保护两种方式[6],规定文物建筑产权为国有,但认养人可获得一定使用期限,政府也会相应地给予资金支持和社会荣誉授予。2016年,松阳县启动“拯救老屋行动”项目[7],当地村民和在基金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成为老屋的认养人参与修缮,植入多元产业,激活乡村业态。

  2苏州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基本内容

  2.1《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7日苏州制定了《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条例的第十五条首次创造性地提出了鼓励古建筑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作为参观游览场所或经营场所,但不可超负荷使用[8]。这条措施在保证建筑有效保护的基础之上,促进开放利用,是苏州认领认养的开端。

  2.2《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

  2003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切实指导古建筑的抢修保护。其中针对古建筑的依法出售,设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古建筑认领认养的市场化运作。并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在进行建筑产权与使用权合理化调整时,可以选择部分古建筑通过出售、出租等途径进行调整[9]。

  2.3《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

  2004年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将认领认养的适用对象从笼统的古建筑,具体至苏州市区的直管公房古民居。允许和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直管公房古民居[10]。该意见明确了直管公房认领认养的流程、规定、管理等详细内容,有力推进了苏州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实行。

  2.4《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

  2012年,为更好地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加大对古建老宅的保护利用,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实施对象为苏州古城区内的文保建筑、控保建筑等。相较于前三个文件中的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运作的方式,本意见增加了应以政府主导为主的原则,加大了对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制度的支持力度,并给予积极的优惠政策[11]。

  3苏州地区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实践研究

  3.1苏州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现状

  苏州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通常通过三种模式进行,包括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产权转让[12],目前政府出资保护为主要模式。苏州市积极推进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开设文化活动场所,对一般的文物建筑开放有限制的经营性活动。此外,苏州市政府不断扩展保护试点,由一般文物逐步向高级别文物保护单位扩展,努力探索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路。

  3.1.1陈列展览,公益开放

  苏州市政府将认领认养的文物建筑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以用于陈列展览和社区服务。借助被领养的建筑遗产空间,开展一系列的文化活动,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这些文物建筑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同时,认领认养的文物建筑还被作为社区服务的一个方面,提供社区居民们的各种文化需求服务。

  2010年,苏州市委市政府组建了苏州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推进古建筑与老宅保护为目标,该集团积极发挥作用,致力于相关的保护性措施实行和工作展开,有效地保护利用了苏州古建老宅[12]。例如苏州状元博物馆,展示了苏州作为状元之乡的历史及其文化价值,通过开设特色酒店、餐饮、休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功能。这些活动和服务不仅促进了社区的文化交流和社区建设,还推动了苏州市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3.1.2文创综合,引领创业

  被认领认养的文物建筑还被打造成为文化展示的平台,通过多种形式的展览、演出、活动等,向外界展示苏州的历史和文化底蕴。不仅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了文化服务,也为创业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资源,也有助于传承和发扬苏州的历史文化遗产。

  例如博习医院旧址,位于姑苏区十梓街3号,属于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是一幢中西合璧的三层近代建筑。苏州文旅集团作为其领养人,结合天赐庄历史文化片区的整治改造提升工程,为天赐庄历史文化片区增添文化元素和经济活力。

  3.1.3民俗客栈,休闲观光

  苏州的古建筑认领认养中,将文物建筑用于民宿经营和旅游观光也是一种常见的利用方式。有不少古建筑被认领认养后改建成为民宿,这些民宿保留了原有的建筑结构和历史风貌,同时在功能上进行了改造。游客可以在舒适的环境中感受到苏州的历史和文化,深入地了解苏州的文化内涵和传统建筑特色,也为当地居民带来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

  例如霭庆堂,不仅是价值较高的名人故居,也是书斋园林的典型代表。霭庆堂的认领认养过程采用了公开转让的方式,将其转为私产进行保护,并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转让后,费用由领养人付出,而文物部门参与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从维修方案至竣工,保证了修缮质量,既保证了古建筑的安全,又兼顾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3.2苏州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存在问题和局限性

  3.2.1社会参与积极性和自主性不足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由于起步晚,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保护,相当一部分民众建筑遗产保护的意识淡薄。文物建筑的原居住民在建筑遗产保护的中的利益和诉求往往遭到忽视,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驱逐式搬迁的行为屡见不鲜。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对等影响了积极性,认养人往往需要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和经济压力,让人望而却步[13]。优惠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着手续多、周期长等问题,导致认领认养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方面遇到一些困难。

  3.2.2认领认养体制未能完全形成,立法工作需要加强

  认领认养制度往往涉及多种产权和经济利益的交接问题,然而苏州市现有文物建筑的产权可能十分复杂,经营中的使用情况多变,种种不确定性无疑加大了认领认养的难度。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可能导致认领认养人之间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何完善激励机制,如何进行融资,如何提供业务咨询,开展评估检查等等实际问题,随着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普及,需要文物主管部门提供更加健全的体制规范和法律支撑,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确保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2.3理论有待补充,活化利用形式需要创新

  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着很多的理论问题:如何平衡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如何实现公共和私人利益的平衡等等。由于缺乏具备专业能力的咨询团队和符合理论规范的文物建筑认领认养过程中的操作指南,认领认养人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和协作机制,难以形成合力,更难以共同推动文物建筑保护事业的发展[1]。此外,在活化利用文物建筑方面,对新的利用形式和方式的创新型也探索不足[14]。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以可持续的方式保护建筑也是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中面临的挑战。一些现代的适应性改造可能与传统建筑材料和方法不兼容,对其改造过程中的实施细节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导。

  3.2.4政府监管缺位

  政府在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制度实施中的监管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尤其是在认领认养人的资质审核和文物建筑的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文物认领认养过程中应该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加强指导和监督。文物部门对文物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也需要加强,认养人接手后也应坚持检查,以避免出现违规施工,不履行义务和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

  3.3苏州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优化对策

  3.3.1强化政府监管,加强舆论监督引导

  鼓励苏州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合当地发展的认领认养策略手段,并明确界定政府在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中的监管职责。加强地方政府和参与认领认养的利益方的沟通和协作,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实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一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奖励;另一方面也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重视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15]。

  3.3.2探索适应性利用方法和开发新技术

  为了优化认领认养制度,有必要探索符合遗址特征的适应性利用方法。根据各地文物建筑的特点,开展示范或试点,以探求合理有效的模式并推广。同时可以鼓励开发专门用于保存和保护文化遗产建筑的新技术,例如先进的监控系统,以检测对遗址的任何潜在损害,并确保及时维修。苏州建筑遗产认养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此时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文物建筑认养中的作用,建立大数据建筑遗产认养数字化信息平台,使之成为公众了解和监督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平台,也为有意参与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来源[6]。通过建筑遗产信息的整理和分享,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等带来的负面影响,扩大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宣传影响,提高保护意识。

  3.3.3制定补偿标准和实施社会化优惠政策

  苏州地区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制度的另一个局限性是缺乏有效的补偿标准和社会化的优惠政策。因此,有必要制定与领养人责任相称的优惠补贴标准,并实施对潜在领养人有吸引力的社会化优惠政策。完善激励机制,通过补贴运营成本,增加投资补贴,吸引资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16]。建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提供必要的奖励和项目支持。对于参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的团队或个人给予支持,根据配套措施和政策,快速办理审批业务,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3.3.4推进国际合作,鼓励创建专业团队

  为了优化认领认养制度,还须促进国际合作,建立专业团队。国际合作可以为知识共享和经验交流提供平台,有助于提高文物建筑保护的有效性。应当力求广泛地覆盖各类社会角色以充分反映实际问题,促进合作和建筑遗产保护改造更新导则的编制,为保护和利用提供操作指南,培养更多建筑及文化遗产保护专业背景的人才。

  结语

  通过国内外文物建筑认领认养模式的比较研究,对苏州文物建筑认养领养模式和实际认领认养情况进行总结,文物认领认养正逐渐成为有力的文物遗产保护之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认领认养模式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可能会出现不同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监管和规范。因此,应不断探索认领认养模式在未来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应用和发展,以便在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历史价值的同时,发挥其当代社会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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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罗德胤,孙娜,付敔诺.村落保护和乡村振兴的松阳路径[J].建筑学报,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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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EB/OL].(2004-10-08)[2023-04-01].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szfgfxwjk/202203/6b8bfcfcfc834324adc52fb207f237d5.shtml.

  [1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的通知[EB/OL].(2003-12-18)[2023-04-01].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szfgfxwjk/202203/e2e94eed07224c36ac432f496a071018.shtml.

  [11]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EB/OL].(2012-02-16)[2023-04-01].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1211/2Z46O2HAC8R5QM34QSQNZMQAC5XRW8CE.shtml.

  [12]尹占群.文化遗产保护——基于视角理念和方法[M].北京:文物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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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刘爱河,于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名城,2018(04):77-82+58.

  [16]中国政府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EB/OL].[2023-04-01].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23/content_57024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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