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存款“不翼而飞”,引发再婚夫妻情变

  一对半路夫妻共同生活仅10个月就分居了,妻子还玩起了失踪,并将丈夫汇入其账户的50万元消费殆尽。丈夫数月联系不上妻子,在盛怒之下,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判决妻子如数返还被转走的款项。

  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离异男女重新组建家庭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的蒋桂民先生,因与原配妻子性格不合,两人选择了好聚好散。此时,因为小孩已经长大,所以夫妻离婚后,便很少再有往来。

  随着时光的流逝,到了2021年初,蒋桂民在一次机缘巧合中和离异女子孙钰萍相识。通过一段时间接触,互生好感的两人于半年后登记结婚。

  也许是因为两人在之前的婚姻中都有了孩子,抑或是彼此都笃定“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因此婚后,他们没有生育孩子的打算。

  可是,相爱容易,相处却难。这个好不容易重新组建的家庭,生活不到1年光景,新婚妻子孙钰萍便玩起了“失踪”。妻子的突然消失让蒋桂民百思不得其解。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是源于一笔巨款的消失。

  2021年9月的一天,两人注册登记结婚。手续办完后,兴高采烈的蒋桂民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以表达自己对重组家庭的重视,他就往妻子孙钰萍的银行卡里转了50万元人民币。按照后来蒋桂民的说法,当时他是打算和妻子共筑爱巢,度过余生,这才转给孙钰萍的。

  可是,毕竟两个人之前都有过一次婚姻,如今重组家庭,在一个屋檐下过日子,难免有隔阂,再婚家庭还需要慢慢磨合。这段磨合显然不太顺利,两人婚后才10个月,便开始了分居生活,孙钰萍还毫不留情地一走了之,随之带走的还有那50万元。

  时间在煎熬中一天天过去,蒋桂民却联系不上孙钰萍,人财两失的他,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一纸诉状将妻子诉至柳州市家事和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孙钰萍返还原告蒋桂民结婚当日转入其银行卡内的50万元人民币,诉讼费由孙钰萍承担。

  蒋桂民给出的理由是:当初为了让重组家庭,能够安有所居,因此在结婚登记之日,他便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孙钰萍的银行卡内,以便用于共同购置新房。岂料,对方现在却消失得踪影全无,仿佛人间蒸发一般。为了维护个人权益出于无奈,他只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妻子瞒着丈夫转走存款

  家事审理中心立案后,承办人员依照蒋桂民的申请,对涉案的银行卡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实,该卡里已无余额。于是,承办人员将结果告知蒋桂民。

  蒋桂民表示,孙钰萍那张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一直在他自己手中,钱如何从卡里凭空“消失”的?于是,蒋桂民再次向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帮助调查钱款的流水情况。

  承办人员很快从银行查到案涉钱款的流水清单,并将案涉钱款的“消失”过程告知蒋桂民,这让蒋桂民的心态由震惊变成愤怒。他认为孙钰萍未经转款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钱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故请求家事审理中心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孙钰萍如数返还案涉款项。

  至此,两人的矛盾,由情感纠葛升级成为财物侵权。于是,家事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被告人孙钰萍则委托代理人帮忙出庭参与应诉。

  庭审中,原告蒋桂民诉称,自己的转款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转入孙钰萍银行账户的50万元,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是原告登记结婚的当天交由孙钰萍代为保管的。原告当时汇款给孙钰萍,是想用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可孙钰萍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所需,擅自动用了该笔存款,其行为属于侵权,依法应当返还。

  由于孙钰萍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但该代理人只是一般代理(并非全权代理),故此,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同年8月中旬,法官进行第二次开庭。庭上,主要是围绕着二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以及案涉钱款的定性和去向等问题进行辩论。

  这一次,被告孙钰萍来到了现场,可是,她两次的答辩词却前后不一。

  蒋桂民指出,转款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转入孙钰萍银行账户的50万元属于婚前财产,是自己婚后交由孙钰萍代为保管的,准备用作双方共同购买房屋。而孙钰萍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所需,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该笔钱款。这是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返还。

  孙钰萍则辩称,蒋桂民转入银行卡内的50万元,是蒋桂民向其兑现供养承诺和爱意的实际行动,应视为对方婚后赠与。即便该款项不是蒋桂民赠与给她的,依法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钱款大多数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所需,目前已消费完毕,故自己无需向蒋桂民返还上述款项。

  真是晴天霹雳,蒋桂民此时此刻才得知自己为了跟孙钰萍婚后购买房屋,往对方银行卡里转入的50万元,不仅仅是被转走了,还已经被花光了,他欲哭无泪,捶胸顿足。

  那么,蒋桂民在婚内转给孙钰萍的这笔款项,究竟是婚内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这些钱到底花到哪里了?

  法官明辨真相定责、权

  家事审理中心经过审理后认为,在两次庭审中,第一次由孙钰萍的代理人出庭,其辩称“孙钰萍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一直在外打工,不能回柳州参加庭审”的理由,与第二次庭审称“孙钰萍婚后,蒋桂民答应供养她,于是孙钰萍便辞职待业,目前无工作”的陈述前后矛盾,以及到庭应诉处理个人婚姻关系的态度,均表明孙钰萍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是较为消极的。

  至于涉案的钱款去向,法官从资金流水证据中查找证实。该项钱款转至孙钰萍银行卡当天,在未征得蒋桂民同意的情况下,孙钰萍就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将钱款分多次多笔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余8家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里,并以各种消费、购买保险、聚餐等理由,在婚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将案涉钱款全部花费完毕。这远远超出了孙钰萍婚前月收入的消费水平,也不符合普通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另外,孙钰萍未经蒋桂民同意,将案涉款项任意消费、挥霍钱财的行为,足以证明孙钰萍在婚姻期间对待婚姻家庭并未用心经营,对待家庭面临经济压力问题时极不负责。

  关于涉案钱款的定性问题,结合本案证据及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均能证明,案涉钱款系双方结婚登记当天,经由蒋桂民银行账户转至孙钰萍银行账户,用于婚后双方共同购房使用。从蒋桂民转款后,孙钰萍就将该银行卡交给蒋桂民持有的行为,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看,显示钱款应该是为了达到共同监管目的的购房款。

  虽然转账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但是,因为蒋桂民并没有作出将案涉钱款赠与孙钰萍的意思表示,且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案涉钱款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案涉钱款依法仍应属于蒋桂民的个人财产。既然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共同购房,倘若双方离婚,那么孙钰萍就理应将案涉钱款返还给蒋桂民。

  综上所述,家事审理中心于2023年10月中旬,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准予蒋桂民、孙钰萍二人离婚;孙钰萍向蒋桂民返还50万元。

  点评:

  正个人婚姻态度,莫让婚姻如履薄冰

  在当前离婚率日渐增高的大环境下,重组家庭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才能打破“半路夫妻过不到头”的魔咒呢?

  首先,婚前财产做好公证。建立了信任的基础,才不至于因为钱而撕破脸皮,也减少双方的猜忌。其次,往前看,和过去做好了断。有孩子的难免会和前夫前妻有交流,但分寸一定要掌握好,不要损害新的夫妻感情。

  另外,有什么问题一定要及时沟通,不要憋在心里。要学会倾听对方的想法和感受,也要及时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期望。通过良好的沟通,才能更好地理解对方,解决问题。

  千万不要拿现任和前任做比较,这是非常伤人的行为。要珍惜眼前人,用心去经营这段感情。并且,要处理好双方孩子之间的关系,不要偏袒自己的孩子,要公平对待每一个孩子,让他们也能接受这个新的家庭。

  都说再婚家庭的经济问题较为复杂,因而要提前商量好如何管理家庭财务。不要因为钱的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要共同为家庭的未来而努力。

  另外,即使是夫妻,也需要有自己的空间。不要过分依赖对方,要学会独立和自我成长,让感情更加轻松自在。不要总是活在过去的阴影里,要珍惜眼前人,用心去经营婚姻。夫妻一起制定共同的目标和计划,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奋斗。只有这样,重组家庭的夫妻,感情才会更加深厚。

  总而言之,重组家庭、半路夫妻,需要彼此更多的理解、包容和耐心。摒弃独自生活留下的个人陋习,保持较为纯净的心走进婚姻,端正个人对待婚姻的态度,遇到问题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坦诚相待谈钱,爱屋及乌待孩,彼此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化为切实行动。只有相互扶持,才能携手攀越再婚“心坎”,携手走过人生的漫长之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易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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