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不合适

  • 来源:人大研究
  • 关键字:符号,规定,投票
  • 发布时间:2024-10-16 10:39

  武春

  (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滁州,233100)

   某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反对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反对的方框内画X;弃权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表示弃权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下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笔者认为,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违反了无记名投票原则,不合适。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法律没有对无记名投票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2022年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导读与释义》解释为:“是指投票人通过选票表明对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但不在选票上注明投票人的一种选举方式”;2021年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导读与释义》把无记名投票解释为:“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投票原则,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

   笔者认为,无记名就是不记名,之所以不记名,其本义就是投票人的投票结果向他人保密。上述关于无记名投票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选举办法规定“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这表明,不动笔才是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只要动笔,就是不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即只要动笔就是反对或弃权或另选他人。如果投票者不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在众目睽睽下动笔,显然就保不了密。这样的选举办法变相地把无记名投票变为记名投票。

   采取这些做法的直接动机是要保证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能够当选或高票当选,有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及严格依法办事相互对立之嫌,这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是不相符的。选举办法规定“赞成的不作任何符号”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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