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子得学会当婚姻中的女强人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的封建传统观念是女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找个好婆家”就能享福,因此也才会有“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的思想,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让女人们有一种依赖男人的传统观点。

  而新出台的婚姻法,必将冲击着“傍大款”、 “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它也开始逼女人们还在女孩时就要为自己以后的路着想。说白了,就算你日后嫁得一个家境宽裕的好老公,人家的财产永远都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等有一天你们感情不和离婚了,你还得净身出门。

  要想生活富有、日后有保障,女人们一定要记得努力,多学习一些真本事、真功夫。只有自己有钱了,有实力了,就算不嫁一个好老公,照样能过得好。同样,你有实力了,在婚姻中才不会是真正的弱者,才会享受到婚姻中真正的平等、快乐与幸福!一句话,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让婚姻现实化,也无形中逼迫女人们要自强、自立,不能再做弱者。要想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就得先学会做强者,想要房子,也得靠自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它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傍大款”、“嫁富二代”、“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畸形婚恋观的蔓延。新婚姻法解释(三),确立夫妻财产关系的出发点,是优化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明确婚姻应以感情为前提,而非以财产为着眼点,夫妻间惟有互相信任、互相尊重,才能营造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法律是无情的,它一旦颁布出来我们就得依法遵守;法律又是有情的,它尽管硬性地规定了“财产”,但它更会保护我们及父母对我们婚姻的付出。而如今需要我们真正思考的是,婚姻中的女人们是不是到了该摒弃以前那些“依赖”、“依附”、“依靠”男人的观点,要想让自己在婚姻中不被弱化,要想赢得自己真正的幸福,就别再去指望男人给你“房子”,一切得靠你们自己!

  (责编/邓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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