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余热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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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7 13:39
关于官员的“余热”,一直有很多争议。在汉语中,“发挥余热”本是个褒义的说法,用来褒奖老年人的作用与价值。但“权力余热”却不能算个好词,它代表着退休官员留恋于权力的美味,继续用权力换取金钱。
在现有的体制下,如何让官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发挥余热”,是现实出给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一道难题。
“余热”之辨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据此,有学者认为,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精英群体,长期在政府一线工作,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主张“在退离一线后,利用合适的渠道,继续发挥余热,贡献自己的知识和智慧”。
在地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鼓励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文件,相关文件规定了公务员“退休”和“创业”的条件,诸如“基本达到退休年龄”、“心智成熟性格沉稳”、“较好的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等,鼓励公务员离职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官员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当然可以继续发挥‘余热’作用,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仍然处在一个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历史时期,在当前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一些退休官员的‘余热行为’,容易变异为利用权力的延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特殊违法犯罪现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许多发达的法治国家,只要收受他人的贿赂,无论在位或是退休,无论是否利用权力便利,公职人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乔新生进一步举例,规范国家公职人员退休之后的生活是各国的立法常态,比如1998年美国《从政道德法》规定,前政府官员不得就原职有关问题对老同事进行游说,视情况分为一到五年甚至终生限制期。他建议,我国也应出台相关法规和制度,逐步规范退休后老干部任职、兼职行为。
事实上,对此问题我国也早有明文规定。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乔新生分析说,“两高”之所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就是考虑到人际关系非常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钱交易,从而避免那些帮助请托事项或者帮助他人收受贿赂的退休官员成为“漏网之鱼”。
发挥“余热”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
“现有的一些规定对于限制退休官员担任营利性职业来说,实在是过于宽松,这也是‘期权化’、‘权力余热’现象盛行的原因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主张,公务员退休后既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且考虑其曾经掌握权力的特殊身份,其退休后的生活应有严格限制,“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在公益事业中担任义工,也可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教学等特定工作,但不应一边拿着退休金,一边又拿企业输送的利益,这是腐败的温床,必须禁止”。
事实上,官员退休后相关的从业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重视。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提出“要规范干部退休从业行为”。2013年10月30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退休官员发挥“余热”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参与社会发展、著书立说、讲学、提供咨询等事项和程序以及报酬标准,要空开接受监督,“既然退了,就不能再留恋或者干扰权力的正常行使,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
把退休后的“权力余热”关进笼子
“遏制‘期权化’、‘权力余热’现象,并不意味着对所有退休的公职人员一律苛刻对待。相反,单位和组织上要多关心退休人员的生活和困难,不能对退休人员不闻不问,使之心理冷漠失衡。”姜明安建议,要健全退休公职人员的生活保障制度,确立和落实退休官员看病、住房等各种福利标准,同时要严格取消在职官员违反标准的特权待遇。
张建伟也赞同此观点,他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国家实行退休后丰厚退休金制度,让退休官员足以养生和娱乐,不必因收入菲薄而产生失落感,进而产生腐败动机。
“现有国情下,建立对退休官员的监督机制不可或缺,从而把官员退休后的权力关进笼子。”乔新生提出,应将退休官员遵纪守法和保持廉洁的情况应该纳入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主管对退休官员“期权化”、“权力余热”等腐败现象的监督;“对退休官员,法律法规不仅要对其生活待遇和发挥‘余热’确立相应规则和提出各种要求,而且还应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则、要求的法律责任,包括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好的办法还是实行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不管权钱交易关系多么复杂,不管在职官员还是退休人员,短期内财产激增活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么都应该集中调查程序,并且作来案件处理,这是最有效的反腐方式。”姜明安说,遗憾的是,关于官员家庭财产和有关事项的申报、核查和公示制度社会各界呼吁了十多年,但至今一直没有健全起来。申报、核查、公示是一个整体机制,目前只有申报,没有核查和公示,相应制度就难以真正和实际发挥作用。
立法司法要因时而进
“法律要严密化,立法要因时而进,不能僵滞不前。”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学军指出,2007年,“两高”司法解释已将退休后的腐败行为纳入了惩治范围,此外,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条文明确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惩治‘期权型’、‘权力余热型’贪腐犯罪也是于法有据。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略显单薄,仍有不足之处。”张学军剖析,比如“财物”的范围过于狭窄、“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都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不断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从而为预防和治理“期权型”、“权力余热型”贪腐犯罪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亦有同感。据他透露,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反贪部门一般习惯查处利用职务之便即时交易的腐败行为,不在位的期权腐败都属于“灰暗地带”,不容易被查出。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完善,如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对于认定退休官员利用以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有时因为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行为人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
“司法机关要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因时制宜查出一批类似案件,积累一套相关经验。”罗猛也建议,在完善治理“期权型”、“权力余热型”贪腐犯罪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方面加大对退休官员的预防教育,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让公众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大监督,唯有全社会从思想观念上此类贪腐犯罪的严重危害及后果, “期权型”、“权力余热型”贪腐犯罪才会从根本上遏制。
文|方圆记者 汪文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