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投案警示:为规避自融,需出监管细则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东方创投,自融
  • 发布时间:2014-08-04 15:39

  首例P2P自融平台判决尘埃落定揭行业惯例,借款人信息模糊存在隐患,需要有关机构出台细则来监管

  日前,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创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历时9个月,自融平台首例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P2P平台案件尘埃落定。

  被告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且仍有5250.32万未归还给平台投资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罚款30万,将其名下2200万资金冻结归还给投资人。

  挤兑致资金链断裂

  2013年6月正式上线的“东方创投”在10月下旬突然停止提现,平台负责人邓亮在11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投案原因在于,平台老板邓亮借平台自融,发生挤兑造成提现困难,从而引起资金链断裂。

  投资人之一的刘先生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当时的投资标的月息都在3%~4%,另外期限短,平台上的投资标的期限最长的只有3个月。

  吸引投资者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邓亮本身的财力,据说其有1亿以上身家,出示营业执照等证件显示,注册资金有1000万,且东方创投的办公场所是邓亮的自有物业。

  但是这些硬件条件并没有消除风险。记者查到,在网贷之家网站上屡次有爆料, 2013年9月27日有帖子曝光邓亮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9月29日又有帖子爆料邓亮借平台买楼借高利贷。

  刘先生告诉记者,就是9月末的帖子引起10月1日至10月5日期间东方创投平台投资人大量提现不再续投。

  由于东方创投是自融平台,没有资金托管,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行为。一位证人的证词显示,平台收取投资款都是打到邓亮的私人账号,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号内,邓亮私人账号里收取的投资款都是邓亮自己在支配。

  东方创投还有一个致命风险,就是没有可续的投资标的,发展到最后,邓亮通过设立大量的虚拟标以自融。

  东方创投最初是有真实标的,判决书显示,邓亮承认公司前期是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才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邓亮的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

  10月份,邓亮借款1800万以应对投资人挤兑,10月7日邓亮组织见面会,20余位投资人前去公司参观以赢取其信任。期间邓亮只能部分兑付投资人欠款,到了10月15日后,东方创投网站显示,每人每天只能提现2000元。

  也许因为无法将投资人的资金兑付和一些投资人的激进做法,11月2日邓亮自首。

  投资人不满判决结果

  追回50%的欠款,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并未让投资人满意。刘先生说,因他们了解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判有期徒刑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低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投资人当初希望能以集资诈骗罪立案,邓亮将面临更高的刑期,也会有更强烈的还款意愿。

  公检法认定此案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是集资诈骗,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主要的判定标准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公检法方面界定邓亮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东方创投的投资人维权代表龙威先生却认为,邓亮放在平台上融资的标的都是虚假的资料,借款人也都是不存在的,这已经构成了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万以上就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这样的判决违法成本偏低,不能给尚未规范的P2P行业以警示,给那些和邓亮做一样事情的人杀鸡儆猴的作用。”刘先生对记者说。

  规避自融风险需监管

  东方创投案受到关注因为邓亮是借助平台以自融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对于当前并不规范的P2P行业来说,具有警示意义,因为自融非常普遍。

  被称为P2P江湖四位游侠之一,同时也是东方创投维权的发起人金钱豹豹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并不看重一个P2P平台是做自融还是中介,对于我而言自融反倒更好,因为做自融的平台也有资金雄厚的人设立,给出的利息也会较高。”

  网贷之家CEO徐红伟对《投资者报》记者说:“做自融的平台绝不只是东方创投一家,而这些做自融的平台老板也觉得自融不是多大的罪恶。虽然自融并非是纯诈骗,但自融本身是有很大风险的,我们是要反对它,因为P2P平台是没办法自己为自己做风控的。会带来系统性风险。”

  目前P2P行业做自融非常普遍,拍拍贷公关经理林莉烨对《投资者报》记者说:“做担保的平台很容易做资金池,做了资金池的平台大多做了自融。即便一些P2P平台找第三方托管平台或是银行做托管,也保证不了它们不会做自融。它们只能称得上存放,真正接受托管P2P平台是不能自由支配所托管的资金的。”

  因行业内投资标的项目信息模糊这一行规,也方便了P2P平台设置虚拟标来自融,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7月19日在出席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就曾强调,P2P要一一对应,要实名制。

  虽然屡有P2P监管细则即将出台的消息传出,但至今仍未有监管规则出台。而央行即将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将涉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风险提示等。

  “行业规则没有制定之前无法可依,难免会有人钻漏洞,平台或多或少去做自融,东方创投是倒闭了,但很多平台做的是和东方创投一样的事儿,只是没有遇到挤兑导致资金链断裂,邓亮的事件给其他平台提了一个醒。”徐红伟说。■

  《投资者报》实习记者 张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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