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转会新规应增“特色条款”

  • 来源:足球报
  • 关键字:转会,足协,足球
  • 发布时间:2014-12-29 09:50

  中国足协上周召开下赛季注册转会工作会议,讨论了球员注册转会议题,并发布了2014年版的《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草案,目的是与国际足联的各项规定更加接轨。

  在新的条款中,重新界定了职业球员身份,规定只要是在俱乐部收入大于支出的就是职业球员;降低了职业球员年龄,由18岁改为16岁,另外对港澳球员、国字号球员征调以及青少年培养政策等等都有了微调。其中有一个调整就是为了具备更加鲜明的协会化管理特点,在“工作合同”中,取消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条文,改为只需“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的规定”,这也是国际足联要求的社团管理的一部分。国际足联一直竭力避免管辖内的俱乐部或是球员等将协会管理诉诸法律,否则足球运动将被各国法律牵绊无法实行行业管理,这是其中一个较为敏感的变化。

  尽管有了相应的改变,例如将国家队员不服从征调的条款改为“各级国字号队伍”。但是这份新的转会规定中,还是被认为只是为了接轨,而缺乏一些有国情特点的条款,来保护青少年球员培养机构或是大力培养国内球员。

  其实,欧洲各国足协也都会根据自己国家的足球国情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以尽可能地保护本土球员。

  在了解新的球员注册和转会规定后,记者也了解到不少国内青少年俱乐部反馈的意见是,应当增设一些补偿机制,刺激青少年培养的机构和教练员。例如职业球员如在25岁以前转会,俱乐部需按照转会费或是工资额度的比例补偿,甚至可以细分中超、中甲和中乙的比例,包括国字号球员都可以由俱乐部或是足协对青少年俱乐部进行奖励,让更多的足球培训班和校园足球教练都能够更加有积极性,这样的条款有中国特色,也能改善目前国内青少年球员基层培养机制匮乏的状况。

  同时国内很多球员向记者反映的情况是,也应增加类似其他国家足协的球员买断合同的条款,现在国内多家俱乐部的球员有些打不了比赛,而且俱乐部又以高额转会费困住球员,还有俱乐部在球员合同期满时,又不愿意球员以自由身转会,一些自由球员迫于压力出现了续约转会的“怪现象”,对此足协应出台类似英超球员卡巴耶转会的特殊条款,如果未满28岁球员签订了五年合同,第三年可以买断最后两年的合同成为自由身,这样就能够避免俱乐部与球员两败俱伤以及俱乐部变相要自由身球员转会费的局面。

  当然这些条款都需要认真细致地调研后作出调整,毕竟制定球员转会规定的目的,是在制度上能够对俱乐部和球员负责任,杜绝目前中国职业俱乐部的种种怪现象,同时还能够刺激国内青少年球员培养,提高本国足球水平。

  记者 贾蕾仕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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