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企业信托的钟爱地

  • 来源:中国民商
  • 关键字:家族企业,中国,信托
  • 发布时间:2015-02-12 07:59

  在英国群岛与欧洲大陆环抱之中,有一个飘逸着薰衣草香气的小岛。作为英国三大皇室属地之一,泽西岛面积仅有百余平方公里,却聚集了48家全球排名前500位的银行、187家信托公司和1311家投资基金。基金业规模高达1967亿英镑(约合1.9万亿元人民币)的泽西岛,与卢森堡、安道尔和列支敦士登的金融机构一起,形成了欧洲信托机构的集群,是名副其实的国际财经中心之一。

  事实上,这个距中国“万里之遥”的小岛,也与中国经济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家赴泽西岛的中国企业注册于21年前,即是后来在英国主板上市的广东发展基金。目前,在伦敦上市的84家中国公司中,1/4是以泽西岛注册公司身份完成IPO的。过去四年时间里,有69家公司通过泽西岛完成上市操作,其中16家来自中国。

  除了“上市”,在“传承”上,泽西与国内众多企业也有着不解之缘。比如,2009年以回收废纸发家的纸业大王张茵,通过泽西岛上的法巴信托公司设立了3只家族信托,分别是刘氏家族信托、张氏家族信托以及金巢信托,她一个儿子的名字作为信托受益人出现在股东名单里,另一个儿子是特别受益人,但名字并未出现在股东名单中。龙湖地产的董事长吴亚军也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后者作为一家老牌的英资银行,几乎在每个享有宽松金融法案的小岛上都有分支,也包括信托公司。

  除了泽西岛外,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库克群岛等离岸法域和新加坡等财富管理中心都是家族信托钟爱的聚集中心,每天驻扎在繁华都市的信托管理人,将无数的文件和资金输往这些小岛。对于他们的委托人来说,重要的并不是回报率,而是那份经验和保障。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2年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已超过7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达到22万亿人民币。中国富裕人士的首要财富目标已经从两年前的“创造更多财富”转向“财富保障”,报告中表示,三分之一以上高净值人士开始考虑财富传承。因此,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家族企业基业常青的家族信托,市场需求日益明显。

  事实上,国内并非没有家族信托的存在。

  作为国内最早推出家族信托服务的招商银行,从2013年5月正式签约国内首单财富传承家族信托以来,至今已累计签约50余单,客户需求案例超过500个。但这个数字与繁盛在海外的中国家族信托相比,差距着实很远。

  从全球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着更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等离岸法域和新加坡等财富管理中心是多数家族信托钟爱的成立地。

  这些地区集“离岸”与“信托”的优点于一身,因此除了与国内信托一样,可以保全家族财富、延续家族企业之外,还可以保障资产免受不可预知的情况影响:如法律诉讼、破产、债权人追索、合法或不合法的强占,政治局势的不稳定等;同时,确保财产按照信托人的意愿进行分配,避免政府干预、强制继承权、遗嘱检查,免除遗产承办手续及费用,免付遗产税;第三,离岸区域的司法制度非常完善且高度独立,私隐性极高;最后,免税的环境使投资收入及资产增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增长,具有更高的回报率,是税务规划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为家族信托选择成立地点,其实就是选择信托所适用的法律。虽然这些家族信托聚集地的基本法律规定大同小异,但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考虑于何处设立离岸信托时,首先应该熟悉不同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信托法律规则。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传统内陆信托具有独特的优势。通常来说,国际金融中心具有更先进的信托法,主要特点包括:较长的财产恒继期;法定继承权条件的特别免除、资产保护规定以及特殊目的信托。标准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财产恒继期为100年。而公益信托和非公益目的信托则没有财产恒继限制。

  除了上述特点,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还包含:反法定继承权规定;对监察人地位和权利的法律认可;广泛的信托管理规定和受托人投资权利规定。根据“谨慎商人原则”,受托人若持有一个公司,就要关注该公司的资产价值(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售该资产以降低进一步的损失)并监督甚至参与公司的事务,而这与某些委托人的意愿是相矛盾的。例如,某些委托人希望受托人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其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此,英属维尔京群岛颁布了《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以解决这一问题。若信托选择适用该法案,则一般而言受托人将会被禁止干涉其持有之公司(BVI公司)的实际运作,公司的具体运作将交给公司董事。

  在泽西岛上,法律不要求注册信托文件。因此,建立信托只需要受托人签署相应的书面声明,而不需要财产授予人出面作为这个工具的参与方。在信托中,所有来自泽西岛外部的收入都是免税的。此外,泽西岛不征税任何利得税、赠与税和继承税,对信托也不征收任何形式的资本税。然而,当泽西岛的居民收到来自信托的收入时,个人将需要支付泽西岛的所得税。在泽西岛,财产授予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可作为信托的共同受托人。财产授予人不能是信托的唯一受托人或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在开曼群岛建立信托没有具体的流程或者监管要求,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并且委托人将初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就能够建立。在开曼群岛建立信托不要求当地居民作为受托人,对受托人的身份也没有任何限制。

  开曼群岛没有直接税收,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无需支付所得税、继承税和其他与信托收入相关的税收,无论他们是不是开曼群岛的居民。对大多数信托来说,唯一的费用是信托建立时需要支付约50美元。为了进一步保护资产,信托可以被注册为“豁免信托”,这意味着在长达五十年的时间里,开曼群岛实行的法律不会对信托中的任何资产或者收入征收任何收入或者资本利得税。在开曼群岛,只有不设受益人的信托可以被注册为豁免信托。

  开曼群岛信托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首先,开曼群岛信托的财产恒继期是150年,这为那些关心第三代和第四代家族规划的客户提供了理想的继承规划机会。其次,可以建立一种名为“特殊信托替代条例法”(STAR)信托的特殊目的信托。这种灵活的特殊类型信托不存在财产恒继期,可用于满足个人利益和慈善/非慈善目的。第三,委托人有权做出投资决定,受益人甚至可以被剥夺实施权利。这能有效避免潜在受益人获得任何关于“特殊信托替代条例法”信托的信息或账户的权利,有时甚至不会告知其信托的存在。

  在百慕大群岛,只要签署了信托文件并且财产授予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信托就能够建立。此外,在百慕大建立的信托不需要注册,除非信托中的资产包括百慕大的土地。受托人也不需要是百慕大的居民,对受托人的身份也没有限制。然而,对那些计划在百慕大建立信托的中国人来说,应该至少有一名受托人是百慕大的居民,以确保在需要时百慕大的法院可以接受信托所属的司法管辖地。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百慕大的受托人管理的信托持有非百慕大货币或者非百慕大房地产资产,他们无需缴税。根据2008年的百慕大印花税修正法案,拥有房地产或者当地货币在内的百慕大资产的信托需要交纳印花税。

  库克群岛的规定是,外国人在库克群岛建立的信托基金必须进行登记,必须通过库克群岛持牌受托人公司进行外资信托登记的申请,在信托各方就信托的条款达成一致并且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后,相关注册流程通常需要一天的时间。注册一个信托的费用是200美元,而每年注册续期的费用也相同。持牌受托人公司就注册信托收取的费用会根据每个受托人公司的费率而有所不同。

  在库克群岛建立的外资信托应至少有一名受托人是库克群岛持牌受托人公司、库克群岛公司或者是在库克群岛注册的外资公司。只要根据上述受托人类型其中之一建立信托,对拥有非居民受托人没有相关的限制。

  只要在库克群岛建立的外资信托继续保持外资信托的注册身份,该信托的任何外国受托人和所有其他各方都不需要交纳任何形式的税收。如果库克群岛的居民从库克群岛的信托或者建立在其他地方的信托中获得收入,他们需要交纳相关的税款。

  在新加坡,法律允许在信托中收缩受托人的义务,将其中的投资义务转移给外部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可由委托人指定。新加坡对受托人的监管也相对严格,有更严格的尽职调查标准以及有相关的申报要求。

  新加坡信托法存在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根据新加坡信托法,委托人可以保留投资权利,即委托人可以在投资管理中起到积极作用;其次,新加坡允许指定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在特定领域的活动;第三,新加坡信托不要求正式登记,具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第四,根据新加坡税法,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既不是新加坡市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时,则相关信托符合外国信托的资格,可以因此免除税务,同时在新加坡,受益人在收到此类免税收入时将无需再纳税;第五,对于涉及在其他管辖区建立的附属实体的信托结构,同样可以从新加坡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双重课税协定中获益;第六,在新加坡可以成立私人信托公司,它们不受新加坡执照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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