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撞伤亲孙子,尴尬遭遇怎维权?

  【案件回放】

  爷爷撞伤亲孙

  2012年3月17日上午,对于小敬轩一家来说,噩梦不期而至。

  2岁的小敬轩活泼好动充满好奇心,处在家人最该精心呵护的年纪,可是却因独自玩耍不幸遭遇横祸。

  一家私营泵业租赁公司的停车场地,离小敬轩所住的民工房很近,这里经常有混凝土搅拌车穿梭而过,路面泥泞不堪。习惯于这样的生活环境,小敬轩并没有多在意,蹲下身子便玩起了玻璃弹珠。正当他沉浸在自己的游戏世界之时,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突然飞驰而过,扬起一片尘土。出于本能反应,小敬轩立马站了起来。就在他还没意识到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时,搅拌车却突然倒车,无情地撞到了他的左腿上。一阵剧痛袭来,小敬轩哇哇大哭,随即昏倒在地……

  开这辆混凝土搅拌车的不是别人,正是小敬轩的爷爷李金。惨况发生后,李金吓得面色苍白,浑身发抖。要不是有公司同事的帮助,他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将孙子送往医院,如何联系孙子的父母。

  小敬轩在医院抢救时,惊魂未定的李金悔泪长流。老李开车30余载,驾驶经验颇为丰富,从来没有撞过人。而如今,却撞伤了自己的亲孙子。“我怎么这么不长眼呢!”李金一边懊悔自己的行为,一边十分担心孙子的伤情。

  由于车辆的撞击力过大,小敬轩失血很多,他的病情不容乐观。小敬轩的父母看到儿子受到这么大的伤害,悲伤欲绝。家人的悲痛和指责让爷爷李金更加自责,他时常躲在无人的角落,偷偷抹眼泪。

  为了确保小敬轩身体其余部位不受感染,在医生的建议下,李金一家将小敬轩送到上海儿童医院接受左腿截肢手术。一听到小敬轩将面临身体的残缺,他将无法再像其他孩子一样活蹦乱跳了,一家人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奶奶和妈妈抱头痛哭,李金觉得自己没脸面对亲人,他恨不得截肢的是他自己。

  除此之外,让这个家庭更为忧虑的是,那笔不菲的截肢手术费竟高达6万元。李金在心里盘算,小敬轩之前住院已经花费了9000多元了,全家的积蓄根本不够再支付孙子的截肢费用。没有充盈的医疗费用,小敬轩的生命将会遭受威胁。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小敬轩的家格外特殊:他的父母长期在城里打工,收入不仅微薄,还特别忙碌。平日里得不到父母照顾的小敬轩,满周岁后,便跟随爷爷奶奶在泵业租赁公司民工房居住,爷爷为公司开车,奶奶为员工做饭,全家的收入也仅仅只能维持日常的生活开销。

  为了小敬轩的康复,走投无路的李金一家人,只能疲于奔命,四处借钱。亲戚、朋友、同事,但凡是认识的人,李金厚着脸皮,一家一家登门拜访。有人同情孩子的遭遇,仗义地拿出一些钱;有人得知事情的前因后果后,选择了转身离开;还有人甚至躲着李金,害怕他再上门。自尊和脸面,在孙子的健康面前,早已被老李抛开,他甚至朝人下跪磕头。几天煎熬的筹款经历,让李金迅速急白了头发。

  举步维艰中,李金突然想到自己公司的老板,自己毕竟是在工作时候撞伤孙子的,老板应该给予援助。

  可现实总是那么无情,泵业租赁公司的老板宣称他与事故无直接关系,是爷爷撞伤了亲孙子,就该爷爷自己承担责任。为了孙子,老李多次恳求单位伸出援助之手,最终单位只愿意拿出2万元。老李非常痛心,在感慨人情凉薄的同时,看到截肢后躺在病床上的孙子,声泪俱下。

  为了能让小敬轩将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还需给他配备假肢和进行后期护理。而此时,债台高筑的李家早已无能为力。高额的数字让人揪心,陷入困顿的情境令人绝望。

  69000元的医疗费,3600元的护理费,李金不知道如何偿还。如果借钱给孙子安装假肢,高达645000元的假肢安装维护费,李家该如何筹措?负债累累的一家人,该如何面对眼前的生活和将来的困境呢?

  【法律援助】

  绝望中的救助

  小敬轩的遭遇,牵动了李家上上下下亲友的心。李金的姐姐四处奔波,东拼西凑了2万元给小敬轩安装假肢。她常常怨自己无能,只能为弟弟一家的遭遇而痛心,整日以泪洗面,逢人便诉说求助。

  一个偶然的机会,安徽省妇联权益部一位负责妇女法律援助项目的同志听说了这件事,他为孩子的遭遇而忧心,同时敏锐地感觉到事有蹊跷:李金是在工作时发生的车祸,肇事车辆也是单位租赁来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伤的孩子应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想到这里,他立刻联系了合肥市妇联权益部。

  在爷爷李金详细地讲述了小敬轩的遭遇之后,合肥市妇联立马联系上了长期合作的朱友生事务所的滕律师。经研究和审查,成立了案件工作组,愿为小敬轩讨回权益和赔偿。很快,在委托律师的帮助下,找来了事故发生的警方记录,收集了医院治疗费用单据以及爷爷李金在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

  小敬轩是在爷爷工作时受到意外交通事故的,除了李金驾车致伤小敬轩,要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外,李金所在的单位,以及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在妇联的帮助下,小敬轩一家将爷爷李金、某泵业租赁公司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对这个对法律知之甚少,害怕对簿公堂,没钱打官司,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的一家人,合肥市妇联权益部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工作人员告诉爷爷李金及小敬轩一家人,维护未成年的权益,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赔偿,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妇联宣传维护儿童权益的义务。

  话虽如此,但眼下仍困难重重:小敬轩一家早已家徒四壁,根本没有支付诉讼费的能力。

  由于当时安徽省还未成立专门的伤残器具鉴定所,小敬轩的假肢费用也没法鉴定。在律师和妇联工作人员的陈述下,包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十分同情小敬轩的遭遇,决定让受援人提交相关经济贫困证明,准予受援人缓交诉讼费用。可喜的是,2012年6月,合肥市刚好成立全省第一家假肢鉴定机构。按照法院的委托鉴定函,该机构对小敬轩的伤残情况和假肢费用作了明确的鉴定。与此同时,合肥市妇联也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为小敬轩支付了起诉的费用、委托律师的费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妇联的介入扭转了情势,让原本对法律一窍不通的小敬轩一家人意识到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性。原来,爷爷撞伤孙子也是可以获得法律赔偿的,这让小敬轩一家人看到了希望,也感到意外。

  在法庭上,泵业租赁公司的老板辩解说,哪有爷爷撞伤自己的孙子,还让他人赔偿的道理?他与此事并无直接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也表示赔偿金额过高,保险合同与受害人也无直接关系。

  然而法官却表示,李金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其对小敬轩的受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事发时,李金作为泵业租赁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的工作职务。李金虽未和泵业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工资表足以证明其和泵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泵业租赁公司承担李金应承担的对小敬轩的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某保险公司仍需对原告小敬轩作出赔偿。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泵业租赁公司赔偿原告69万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共计81万元。

  虽然最终小敬轩一家喜获赔偿,但本案却值得让人深思。随着经济发展,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这些儿童大多是跟随爷爷奶奶等长辈一起生活,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却常年在外,监管不力,致使这些儿童在心理成长、人身安全方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以致于诉诸到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为此,我们提醒广大的父母,在打拼的同时,更要多抽时间陪陪孩子,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时,才后悔莫及。

  相关链接:

  近年来,合肥市妇联权益部,积极参与妇女儿童的权益问题投诉受理及研究,并加强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社会宣传,注重发挥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救助站等维权工作阵地的作用,及时地为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服务。2014年,合肥市妇联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政务直通车、市长热线12345、全国妇联维权热线12338等形式,共接待受理各类案件524人(次),切实帮助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维权提示】

  朱友生律师事务所维权

  上述案例无疑是一场悲剧,但这样的悲剧经常会发生。

  据统计, 2012年度,我国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4.6万余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那么,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可以分为以下三步走。第一步,首先我们不要慌张,应及时地报警,待警察到现场处理后,及时地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待住院治疗结束后,再找肇事者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处理不行,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步,那么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我们该怎么做呢?在进入协商或诉讼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和伤者的责任划分。在确定事故责任划分后,伤者和肇事者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伤者遭受的损失进行理赔。在理赔过程中,伤者应该提供医院的住院资料、发票、误工和护理等证明,提供上述证明的目的在于,明确伤者的损失;第三步,如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形下,作为伤者的选择是将肇事者、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伤者就需确定肇事者的身份、肇事车辆的车辆所有权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投保险种等。

  回到本案中,李金的车祸时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李金和公司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李金就是公司的员工呢?如果确定为公司员工,那么作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需要保留和公司之间一切有关的证据,诸如工资表、考勤记录、工作服、工牌、工友证明等,用上述这些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李金在庭审的时候提交了工资表,才使得法院在最终的裁判时,认定其是公司的员工。确定李金为公司员工时,李金造成他人的损失,才可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李金作为公司员工,为了公司的利益,履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侵权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作为肇事者的李金,没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他应承担的责任由公司来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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