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消费者不必纠结于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否继续使用专车,至少还可以通过专车软件平台,使用正规租赁企业的合法车辆。
今年1月7号,私家车车主陈超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被济南市客管中心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2月11号,举行听证会,之后陈超收到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5号,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系“专车第一案”,倍受广大消费者、私家车车主、专车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乃至出租车司机关注。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本案是否会涉及到对专车的定性,是否会影响到专车行业的发展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正常使用?
平台不违法不代表营运不违法
厘清个中问题,首先需要对专车软件平台进行定性。从具体业务操作环节来看,专车软件平台本身不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也不提供司机驾驶服务,它提供的是信息发布服务,即由消费者发出需求订单,专车软件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撮合交易,进而在汽车租赁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代驾关系。
对于专车软件平台而言,其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属于单独申请行政许可的范围,也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应该说专车软件平台本身不违法。
但是,这不代表借助专车软件平台所进行的各类行为也一定合法。
目前,专车软件平台上的车辆分为两种,一种租赁公司的车辆,另一种是私家车。根据各地的现有法律和监管政策,汽车租赁行业是一个管制行业,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经营租赁业务,而且,只有租赁企业拥有产权、申请了指标并经备案的汽车才可用于租赁经营。
私家车显然不属于此类范围,挂靠在租赁企业名下进行租赁本身即是违法行为,不仅私家车车主违法,租赁企业允许其挂靠也违法。
与汽车租赁行业类似,出租车行业也是管制行业,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也需要资质,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者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私家车车主如果只是将车辆挂靠在租赁企业名下去从事租赁业务,当然不能定性为出租车业务。
通过专车软件平台,劳务派遣公司将车主派遣给自己的车辆,为消费者提供代驾服务,这种情况与传统意义上的“黑车”比较相似。所以,各地执法部门重点对比进行查处。
个案影响有多大?
“专车第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原告是否从事了出租车营运活动,如果属于营运活动,则原告因不具备前述三证而违法。判断是否构成营运关键看两点:一是看车主和乘客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认识,要认定构成营运,一般是陌生人关系;二是看是否收取费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就此案而言,主要看双方质证及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如果被告的证据被法院采信,那么按照现有法律认定原告构成违法基本没有问题。
但是,本案只是就个案对私家车车主的行为进行认定,不会涉及对专车业务本身合法与否进行定性,即使原告败诉也不能说明专车模式就被司法部门否定。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广大消费者不必纠结于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否继续使用专车,至少还可以通过专车软件平台,使用正规租赁企业的合法车辆。
但是,这个案件倍受广大私家车车主关注,加上此前各地查处了多辆私家车,一旦原告败诉,其他私家车车主可能会担心风险,进而寻求规避方法,或者转为线下,或者转到网络拼车平台上。
这将会影响到专车软件平台上车辆总量。由于汽车租赁行业实行比较严格的数量调控制度,只靠租赁企业的合规车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所以也会间接影响到消费者以及专车行业的发展。
文/赵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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