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 监管&立法

  • 来源:中国民商
  •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
  • 发布时间:2015-07-07 15:51

  互联网+金融,正以颠覆之势彻底改变传统金融业,更改互联网竞争格局,甚至倒逼整个金融行业的变革。中国政府最高层倡导的“互联网+”行动极大催化了这一创新性变化的成长速度。整个金融行业的剧变,在短短三年内呈现爆发趋势。

  互联网+、跨界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理财、互联网基金、第三方支付、P2P、P2B、P2L、众筹、大数据金融等一系列新生业态,其中P2P网贷成为发展最为迅猛的创新模式。尽管近几年“跑路”事件频发,但在近3年内数量暴涨,目前已逼近2000家,平台规模过千亿,领跑互联网金融行业。

  P2P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改变了资本注入方向,加速整个金融行业竞争。而作为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风控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今年初,全国有200多家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以致卷款“跑路”,使投资者损失惨重。近期,支付宝因“光纤被挖断”中断服务数小时、各大券商网络也“一时拥堵”造成集体登录失败等。网络安全成为民众关心的热门话题。与互联网金融飞一般的发展速度相比较,相关监管尚显滞后。业内分析人士建议,由“互联网+”带来的问题,要靠“互联网+”的方式,大数据地分析、发散式的思维、群策群力地去解决。

  而一度难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顶层设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也将在7月出台。《指导意见》的下发或将成为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业务监管办法出台的前提。而随着《指导意见》落地预期的升温,与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的监管边界也将逐步清晰。

  1 井喷式发展:正在创造的一个新时代

  2015年6月7日,《福布斯》中文版联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50”榜单,并通过对中国互联网金融50的梳理,对上述互联网金融创新驱动模式、路径做出描述:互联网金融集中度提升,呈现大平台发展趋势;跨界融合,催生出各种各样新的金融产品及业务形态。“创新者野蛮生长,传统金融积极拥抱。融合经济衍生新的机遇,其所激发的‘长尾效应’以及点对面的跨界融合趋势,正在创造一个新时代。”

  可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正在对中国社会发动一场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尚未被广泛地觉察,却深刻到足以影响到社会的整个生态。当两年前马云的阿里巴巴以“余额宝”为首率先发动了这场战争时,传统银行尚不以为意。随后微信理财通、百度百付宝等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巨头都把眼光瞄向了这个巨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成为打破传统银行垄断的一把利剑。再之后P2P的兴起,又给了无数创业者一个崛起的希望,各大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了出来。

  以BAT(互联网三大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公司的简称)为例,百度凭借大数据、大流量优势,推出“百度理财”、“百度金融”;阿里在“余额宝”之后,又发展了锁定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蚂蚁小贷”;腾讯手握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发力微信支付。京东、苏宁、国美等电商也纷纷跨越原领域向综合金融服务商转型。

  “长期以来,小微企业一直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想让更多的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流向生产型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现在银行业存在大量资金空转情况,互联网金融在帮助实体经济层面存在很大空间。因此,要用信息流带动资金流和物资流,授惠予小微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营销能力。”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曾表示。

  2014年,各家P2P公司百花齐放,创造出了各种产品:纯P2P中介形式;协作型形式;类ETF形式;债权打包形式;供应链保理产品等。到了2015年,P2P的差异化,垂直化,专业化趋势更盛,甚至细分到医疗、环保、轿车、拍卖行、旅游等行业融资。

  到了2015年,传统的金融机构已经不再质疑互联网金融,而相反开始大力投身这个领域。最知名的是平安旗下的陆金所,既有强大的资产资源,又把互联网玩得风生水起。陆金所、人人贷和玖富三家互联网理财平台成为对银行冲击最大的三家P2P平台。媒体分析称,2015年的趋势就是传统金融机构与P2P融合。未来没有互联网公司和传统公司的分别,每家公司都必须互联网化。而在移动互联网化的关键阶段,移动金融已成为一个新的趋势,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5年1月13日,央行印发《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移动金融是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指出,近几年“互联网+”对中国经济的推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种种有利背景之下,移动金融开始出现井喷式发展,互联网巨头纷纷加入移动支付的浪潮。前有家喻户晓的支付宝、微信支付,后有传统银行业推出自家银行的对外服务移动产品,移动银行、移动支付、理财投资等产品。P2P行业的火爆更是超出想象,以每天超过1家的新增速度增长。

  2015年4月29日的GMIC全球移动互联网大会“全球移动金融峰会”上,移动金融相声演员曹云金现身GMIC2015与玖富悟空理财CEO李治军的跨界对话引发了网民的热议:曹云金借助互联网创下了50秒卖光演出票的传奇,而一个并非从事金融行业的李治军却依靠一个微信公众号就创造了33亿财富神话的互联网P2P金融产品。玖富首席风控官穆远博士介绍称,玖富的移动端用户占比已超过93%。众多P2P巨头除了孵化众多内部明星项目如叮当钱包、悟空理财、Wecash闪银等之外,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支持互联网金融创业。

  2 繁荣与理性:安全性问题更加凸显

  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移动金融大热的背景下,安全性问题更加凸显。GMIC主办方将峰会主题定为“繁荣与理性”,一语道破当前移动金融繁荣发展,更应理性面对的现状。腾讯副总裁马斌更为“互联网+”的繁荣发展“浇下一瓢冷水”,指出绝对不能忽视作为互联网“地基”的网络安全。

  目前P2P网贷探求最多的仍是在其形式上的多样性,而很少有人关注资产的抗风险能力。来自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移动支付用户数从2013年的1.26亿增至2.68亿,而存在支付风险的用户占比达到21.8%,超过5800万人。这意味着,平均每5人中就有1人面临支付安全风险。互联网系的挖财,铜板街都用互联网思维,快速获得海量用户;但在优质资产的获取和风控能力上还有待市场化验证。

  旺财谷COO孙凯说,在目前行业中,大部分的网贷平台风控是完全不合格的,之前一些大网贷机构如红岭产生了严重的违约项目;之所以目前还能持续,是因为一方面很多网贷机构有巨额风投支持,另外一方面是目前国内很多隐性的资产风险还被掩盖着,如果某一天发生更大规模的经济下行或者系统性风险,那么大多数的行业公司都会遭遇灭顶之灾。

  2015年监管细则的出台,令各大网贷平台已经回避不了风控。业内平台不断演变发展,行业综合利率走向稳健化,各方面因素影响下,P2P行业进入了“大洗牌”时期,诈骗平台跑路,积弱平台破产,老平台风险显现,劣质平台在竞争中不断淘汰。在大数据和支付信用为根底的金融化趋势面前,互联网前端快捷的用户体验和后端数据支持的风控能力,将变成2015年P2P网贷平台不可分割同等重要的两端。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由央行等监管部门会签并上报国务院的有关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完成上会,并进行了意见反馈和落实,其最终落地时间或正在临近,最快将于7月底前落地。此次《指导意见》有较大希望获得通过。

  根据媒体报道,《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为5个部分,包括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以及监管合力。根据该文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将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五大领域,分别归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管。而监管方式明确为:制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在分析人士看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此前大多以民间姿态出现的P2P网贷成为金融正规军,也意味着行业在监管下会更健康地发展,投资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而随着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顶层设计的完成,也将加速与其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涉及互联网支付、交易、债权、股权投融资等多个方面,因为是总领性意见,所以只有等《意见》落地,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才会发布。”

  在诸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子行业中,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两大行业的监管风向无疑是当下最被市场所关注的话题。从部分网贷人士所获得的信息来看,《指导意见》或将成为网贷业务监管政策落地的前提条件。“近日与业内人士的沟通中,发现大家的一个较普遍观点是,银监会的监管政策落地时间还待人民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出来之后才知晓。”中信腾牛网总经理黄海旻透露,“(出台前)P2P行业还将继续面对‘四条监管底线、细则暂不落地’的政策大环境。”

  此前银监会内部形成的网贷业务监管规定曾拟定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不少于十项禁止行为。“经济下滑下,行业风险事件正在增多,P2P的立规需求也很迫切”,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网贷公司人士称,“我们得到的口径是,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2-3个月内,网贷办法也会出台。”

  “最终的网贷办法还没发布,但其中例如可能会要求强制银行托管等规定的出台,也将抬高行业准入门槛,部分不规范的公司可能要出局。”前述网贷公司人士说。

  而相比网贷监管而言,股权众筹办法的制定发布条件则可能更加复杂,其除需等待《指导意见》落地,其涉及公开发行等可能性亦需《证券法》修法的完成。

  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发布《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50万起投门槛和300万。

  3 适度监管,支持金融创新

  随着网贷监管落地预期的升温,P2P行业的洗牌也将加剧,带来行业泡沫的破灭。2,000多家P2P企业将挤入生与死的通道去煎熬,但这些却只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波澜。倒下的将是那些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价值不会改变。

  分析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重构着社会的融资结构,改变资金的流向,让资源向着最有效率的社会部门集聚,并引导着创新。其最大价值便是对不同融资需求的市场化满足,无数小微的需求因互联网金融之名而得到满足。尽管互联网在有些领域只是高利息的外套,但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打破的是传统金融的垄断,并倒逼传统金融进行变革。传统银行坚硬的外壳下面掩藏着尾大不掉的臃肿,政策的管制下也有诸多无奈。而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过去三十多年来故事的翻版,通过民间的底层创新来打破传统的壁垒,通过民间的尝试来不断获得社会的认可并成为主流,自下而上地对社会进行推动。

  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创新企业的产品与服务在产品众筹的平台迅速占据用户心灵,打开品牌之路。另一方面,股权的众筹为创业企业获得了新的资金来源,打破了传统VC、PE的强势话语权。从另一角度而言,也让普通的个人得以在承担风险的时候得到投资股权的机会。

  更多的融资渠道,以互联网金融P2P、互联网保理、分期等各种名义流入到过去传统渠道无法眷顾的创业企业,使得中国的创业有了更多的资金源头活水。互联网金融创设了许多新的过去无法创设的金融产品,也使得整个社会的资金运作效率更高,杠杆率更高。这对于一个新兴的高成长的经济体,对于一个有创业活力的国度来说,适度高杠杆是必要的。

  互联网金融的价值还在于对供需匹配的效率,通过支付手段、大数据等,互联网金融能够迅捷地将供需双方进行匹配,能够有数字化的风控体系,这些都极大地提升了社会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一项伟大变革,它既是对体制的变革,也是对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因为这个变革发生在金融领域,因而这场革命是深层次的,是全方位的。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与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自由、创新,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不能分开。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分析指出,监管要兼顾四个原则,即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以及创新监管。在提及协同监管时,他表示,在监管当局发挥作用的同时,要发挥市场本身的约束作用,融入行业规律以及市场淘汰机制,在创新监管层面则鼓励在创新与规范引导中找到平衡。

  “想要实现这四个原则,需要坚持在准入环节、交易环节、退出环节着力,在准入环节要从宽,交易环节要透明,退出环节要从严。”徐诺金表示。与此同时,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也表示,监管必须适度,要结合行政监管、行业监管以及市场参与者中投资者约束作用。他同时呼吁,“必须大力支持金融创新。”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驱动力是技术进步,其中大数据和风控是核心,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可以有效融合线上用户数据和线下实地调研数据,降低行业风险。”王科进表示。

  负责P2P网贷监管的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公开谈论了P2P监管政策的制定思路。文海兴表示,对P2P网贷的监管,首要任务是要在画好业务红线的同时,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文海兴称。

  同时,文海兴还在谈论P2P的具体政策制定方向时透露,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制定将包括四大方面。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鼓励和保护利用新技术,开展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活动;二是在政策支持下要防范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打着改进技术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透明度和合规销售,注重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投资者的金融教育和提升风险的水平;四是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共同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范和打击冒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业内人士注意到,跟过去几年不同的是,如今各路背景资金蜂拥进入P2P网贷行业,其中包括国资系、民营系、上市公司系等。因此,新进入者中已经鲜见“草根”,更多的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强劲实力者,P2P网贷平台间的竞争已日趋白热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国家对存贷利率的管制逐渐趋于宽松,不久的将来,传统金融机构也将全面加入互联网金融的混战中——日前,有迹象表明,允许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已成为监管层正在探讨的方向。

  文海兴强调,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实施监管时应对突出的一些问题保持一定容忍度和弹性,保持金融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4 大数据:创新与安全间的结合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高速发展的新兴业态,尤其是移动金融来得太快,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意识;移动支付及WiFi等入口缺乏统一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数据及技术割裂,产业链合作基础薄弱,“安全感缺失、行业标准缺位、产业生态缺乏”更加剧了重塑互联网安全免疫系统的紧迫性。为此腾讯副总裁马斌提出,打造坚不可摧的互联网+安全产业链免疫系统,当务之急是推进“平台化、标准化、制度化”三大前提。

  马斌认为,“平台化的前提,是构建真正互联互通的安全开放平台,而这一平台需要政府机构、互联网企业、产业链伙伴沟通打造。”对此,腾讯基于16年的安全大数据运营经验,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央行CFCA金融协会等政府机构建立了全球最大的安全云数据库,并发起成立了天下无贼反信息诈骗联盟、移动支付联合守护计划、安全Wi-Fi联盟等产业协同平台,目前这一平台已有超过100家成员单位。

  除了平台化、标准化,马斌还着重强调了制度化,即建立行业自律及监管制度。对此,他呼吁金融产业链各方能够自律,规范企业竞争、合作行为,做到坚决不作恶。尤其是提供互联网安全服务的企业,需要进行“准入”审核。对于通过恶性竞争等手段违反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由政府做“裁判”,监督企业规范运营。而且,所有企业也都应该积极主动地携手公安部打击移动金融犯罪。

  “真正有价值的金融公司一定要在创新和安全方面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赵岑表示。

  前中金公司总裁朱云来曾指出,P2P行业风险主要来自于:一、业内对周期性风险的忽视,或者说P2P平台缺乏应对周期性风险的措施;二、P2P创业者过分追逐热点效应,追求规模,而忽略公司本身质量,抱着“赚一票就撤”(如做大估值后上市退出)的心理,使得行业潜在风险大大增加。

  中国P2P网贷平台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说,P2P的核心是大数法则,数据积累下的风险控制,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这实际上涉及到大数据征信领域。尽管中国央行2015年1月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并列出了可能拿到征信牌照的8家征信企业,但是由于个人征信涉及个人隐私等法律敏感问题,监管部门对于个人征信业务的态度仍比较谨慎,同时征信是信息技术和金融高度融合的一个产业,专业性很强,需要大量研发的投入。数据的积累是一个过程,且有一定难度,但是出现这种趋势是非常好的。

  总的来说,为了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避免造成社会事件的欺诈等风险出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同时,不能没有监管。加强立法、明确游戏规则、保护投资人和大众权益、制定行业标准和保障网络安全等监管措施尤为重要。简单讲,明确非传统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监管边界,不姑息行业中的“作恶违法”者,就是对服务中小企业和投资人的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保护。

  5 互联网金融立法前景

  早在今年年初,由央行等监管部门会签的有关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已经上报至国务院,但首次审批并未通过。业内对这项监管政策抱有诸多期盼。尤其是草莽出身的P2P,自问世之日起就被冠以“坏孩子”的标签,跑路、违约风波频现,让投资者又爱又恨,行业内“求监管”的呼声不断。而刚做了一年“母亲”的银监会对于如何管教这个熊孩子十分谨慎,监管细则的出台一拖再拖。直到最近才有所进展,有望于今年7月落地。

  专家分析指出,监管细则出台一拖再拖,与行业发展中的基础瓶颈尚未解决有莫大关系。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果它们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一大难关是立法。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滞后。目前,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均对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还是空白。

  第二大难关是信息披露标准。透明的风险指标是风险控制的重点,但是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平台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行业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披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大难关是投资者隐私保护。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对用户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已经出现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大了行业的道德风险。

  安丹方建议,监管层应敦促相关机构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供行业参考。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高速发展的新兴业态,法律和法规存在滞后是必然;只有在这个行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法律和行政监管规则才能固定下来。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检查法治创新研究基地主任张绍谦表示,当前对互联网金融以及相关法律规制已经有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不少共识,具备条件将一些共识固定下来。比如对于常见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给予一定的法律地位,监管机构专门化,以及充分利用现有法条等,例如刑法第九修正案已经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方兴未艾,极具创新潜力。司法界人士认为应该给予其适当法律地位和充分包容。如何规制这些新兴的金融形式,既是严峻的挑战,也给司法系统提升专业水平和透明度提供了契机。

  策划/本刊编辑部 采写/本刊记者 陶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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