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管中心未完成实质撤销

  • 来源:足球报
  • 关键字:足管中心,苏小春
  • 发布时间:2016-02-29 14:23

  2月26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了足管中心前主管苏小春状告中国足协的裁决,苏小春赢得了这场官司,足管中心将足额支付停发苏小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约两万多元,同时仲裁委还说明,足管中心并未实际上完成撤销,而2月24日足协对外发布的消息称总局足管中心已经撤销。

  在11月底苏小春提出的申诉中,他提出的诉求是撤销足管中心《关于苏小春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和停发申请人工资的《足球中心工资通知》及《中国足协关于变更财务审核授权人的函》,另外补发工资和福利。同时递交了《关于苏小春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足球中心工资通知单存根以及《中国足协关于变更财务审核授权人的函》以及聘任合同和聘书。

  在苏小春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后,该委员会开始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委也收到了足管中心递交的答辩状。足协递交的答辩状中,主要是驳回苏小春要求继续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请求,还有就是苏小春要求补发工资的的请求一并被足管中心驳回,并要求由苏小春承担仲裁受理费。

  足管中心和律师定下的策略是围绕总局足管中心被撤销上,如果撤销就可以直接打赢这场官司。在足管中心与苏小春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第八条规定,发生“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解散的情形时本合同终止”,足管中心认为“自己的法定身份正处于被撤销的状态”,而且“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足管中心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2014年4月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足管中心方面对苏小春申诉的情况作出的答辩中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根据中国足球调整改革工作安排,“作为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不久将会被撤销”,因此足管中心与苏小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会依法终止”。在春节过后,2月24日足协方面对外宣布撤销了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足协突如其来的举动也被认为是要对仲裁委的裁决施加影响,但是足管中心始终拿不出撤销足管中心的文件。

  中央编制办公室对记者表示,只有“事业单位在线”的查询窗口提交的公告才真实有效,而在“事业单位在线”的查询窗口中,足管中心依然能够在“事业单位在线”查询得到相关信息,网站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法人为张剑,注册证书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证明总局足管中心的信息依然存在,该机构没有撤销。

  在中编办网站发布的注销公告栏中,2月份仅有一家注销的事业单位,并没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名字。按照规定撤销国家事业单位还要履行严谨的撤销程序,清算相关的债权、债务,这些程序都没有履行。两次官司开庭时,总局足管中心出席过一次,但是人员和提交的文件都是总局足管中心,实际上帮助了苏小春赢得官司。在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两次开庭,应诉的都是足管中心,因此总局足管中心撤销并没有完成,这个结果对苏小春的诉讼有利。

  在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后,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指出,中国足协无法提交足管中心已经撤销的有效证据,所以应该继续履行与苏小春签订的工作聘任合同,并明确中国足协要补偿停发的苏小春的工资和福利约二万多月,停发工资的日期是12月初。不过苏小春在原来诉状中还提出过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拖欠工资补偿来计算,但是未被仲裁委采纳,仲裁委意见是这项补偿不属于仲裁委的范畴。

  按照有关规定,如果足管中心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足管中心还没有明确提出上诉。

  记者 程善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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