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和“青春”打一场永远不会赢的仗?!

  2016年3月31日,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因感情纠纷,合肥28中男生袁某用酒精将同年级女生马某烧伤”一案,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袁某向受害人马某泼洒酒精将其点燃,造成被害人多个部位严重烧伤,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2016年5月6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将于5月9日开庭审理。

  2016年5月9日,本案于上午10点20分开庭,由于案情复杂,直至下午13点40分左右才结束。未当庭宣判。

  无独有偶,本案的公诉人也是5年前轰动全国的“安徽少女周岩毁容案”的公诉人。同为故意伤害案件,同样因为感情纠纷导致,同样是男方将女方烧伤……

  而2016年3月22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对周岩与陶汝坤、陶文、许丛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陶汝坤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4993.7元,由陶汝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94993.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不足部分由陶汝坤父母陶文、许丛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何其相似,当大家刚刚对周岩案件甫定惊魂,又再次陷入“袁某用酒精将同年级女生马某烧伤”的悲剧故事……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为什么这样的事件会一再发生?是什么扭曲了“青春的灵魂”?细细比较、深入探究两个案例发现很多值得我们深思之处。

  两个案件的作案工具都是易燃易爆的液体,或者是汽油,或者是酒精,且都是年龄16~18岁的年轻男孩针对年轻女孩实施。一般而言,这个年龄段的男生在身高和体力等方面已经远远超过女性。如果正如有些媒体所言,原罪是躁动的荷尔蒙,那么,年轻的男性完全不必借用工具,只需使用身体或施展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化解,但是,这两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约而同地借用了外力。因此,原罪说充其量反映部分人对青少年犯罪频发无能为力的叹息。对于分析和了解青少年犯罪,解释他们为什么会使用毁灭性工具的方面却毫无帮助。

  犯罪嫌疑人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恰巧从心理层面阐述了其犯罪动机。袁某的供述显示,他在作案前半个月就上网购买了酒精。作案后,他还自称有“满足”、“赢”的感觉。可见,一场精心的、预谋已久的伤害案件不为名,不逐利,只为精神上的“满足”、“赢”的感觉。满足感是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在大脑中枢所反映出来的精神感受。它来源于欲望获得后的奖赏。人人都需要满足感,袁某也不例外。人的满足感来源于方方面面,物质的、运动的、知识的,等等,而犯罪嫌疑人袁某的满足感却是毁掉他人。这种变态的满足感和赢的感觉反映出其现实生活的不满足感和输感。可以毫不夸张地断言,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袁某很难获得外界的表扬和内心的自我奖赏。甚至可以说,其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被控制一方。当追求不果或者分手在即的时候,其更加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难以承受的紧张和不如意,并试图通过破坏性行为来巩固其摇摇欲坠的“地位”,来显示其男子气概。被害少女的恐惧、害怕和嚎叫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其性格中自负、好胜的一面。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坦诚“我这个人,做什么事都提前做好准备……我之所以选择95%的酒精是知道其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之所以选择在建工学院,是知道那里人少,而且前面有一个工地,工地有沙子,如果我想灭火,可以用沙子。”

  事实是,袁某没有想灭火,而是三次点火,直到一种久违的、从未有过的强者电流贯穿全身,满足感和赢的感觉被激发出来。至于什么袁某会使用易燃液体实施犯罪,社会学习论很好的解释了这一原由。从犯罪工具的使用方面而言,袁某不是一个发明者,充其量只是一个模仿者。从袁某选择作案工具且反复上网研究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网络是袁某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媒介。5年前“安徽少女毁容案”等类似案件的传播使袁某了解了人性和女性的致命死穴,也给袁某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进一步分析发现,两个案件的被害人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他们供述的作案原因在成人看来是平常和微不足道的。不就是男女朋友之间的分分合合吗?不就是追求女孩子被拒绝了吗?不就是男孩子死缠烂打吗?因此,除了年轻人自己外,所有的成人都没有将其当回事。面对袁某的纠缠,为了保障女儿安全,被害人的父亲选择接送女儿。为了保障女儿安全,说明女儿及其家庭已经收到了来自袁某的语言和行为威胁,否则何来为了安全一说。有些人会事后诸葛亮地说,怎么不报告学校和警察呢?是的,也许报告老师和警察会有不一样的结果。但是,如果学校和警察因“口头谩骂、威胁”、“微信等网络威胁”等行为处罚袁某,袁某的家人及社会舆论会说做得好吗?会不指责学校和警察机构小题大作吗?会不指责说女孩自己也有过错吗?会不把高考搬出来,反而说学校和警察毁了孩子名誉、耽误了孩子前程,气势汹汹去找学校和警察算账吗?结果,被辱骂恐吓的女孩反而成为了道德的弱势,而辱骂恐吓的袁某,则变成了道德强势。诚然,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罚款或拘留。该法已经生效十多年了,但是,青少年因恋爱成仇一方被处以该法处罚的却鲜见报道。从这一点上说,网络、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在树立青少年行为边界领域任重而道远。

  【链接】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问:你的酒精是从哪里来的?

  答:(案发)半个月前从淘宝上买的。快递到我家,自己签收的。

  问:买酒精是怎么想的?

  答:我当时上网查了用什么样的酒精,我选择了浓度为95%的酒精。关于酒精烧人后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产生什么样的伤,包括酒精着火后吸入呼吸道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些问题我都在网上查了。我这个人,做什么事都提前做好准备,没有准备好我是不会做的。这次我用酒精烧她,也是准备好的。我知道她在那里吃饭,见到她吃饭出来,我躲在车后面,掏出作案工具。我之所以选建工学院,因为这里人少,而且前面有一个工地,工地有沙子,如果我想灭火,可以用沙子灭火。

  问:用酒精烧马某的原因是什么?

  答:她对我说过,我是“人渣”之类的话。有很多次了。因为分手我很难过,她却很开心,而且还和别人谈恋爱。所以我有泄愤、报复、自私的心理。我在烧她之前就在想,我把她烧伤之后,让她在医院里睡个一年半载,我自己去坐牢。我把她烧了之后,我心里有一种满足感,我有赢的感觉。

  问:你和马某有什么矛盾?

  答:因为感情的事,没有什么矛盾。

  文/颜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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