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室过道摔伤 学校承担六成责任

  案例:

  邓某与封某是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小学四年级学生。2013年4月27日早上8时左右,学校尚未上课,封某背向讲台站在第一排课桌前方收作业,腿伸在过道口。邓某从教室后门进来前往自己的座位,在通过靠左的通道时踢到封某的脚摔倒,摔倒后牙齿磕到讲台受伤。

  而该学校为完全小学,邓某所在班级共53位学生。教室长8.9米,宽6.24米。学生课桌宽均为0.6米,过道的宽度为0.48米。

  [问题] 在此案件中,学校是否负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评析]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规定,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为0.6米×0.4米;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过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米。邓某过过道时踢到封某的脚而受伤,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邓某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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