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卫厨行业,很多人对“樱花”这个品牌并不陌生。但市面上有“樱花”、“苏州樱花”、“中山樱花”等类似品牌则让消费者感到疑惑:“到底哪家樱花才是正宗的樱花呢?”更有一些不去考究的消费者还误认为这几个品牌的产品均是由关联企业生产的。
其实,“樱花”品牌来自台湾,成立于1978年,1994年进入大陆市场,成立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它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的生产、销售。樱花进入大陆之后,使用“樱花”作为其产品商标和品牌进行宣传和销售,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
而“苏州樱花”则是来自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生产加工消毒柜、家用电器、燃气灶具等产品。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樱花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包括集成厨房设备、厨房电器、燃气灶具等产品,自成立后一直以“中山樱花”品牌来宣传、销售。正因为有了这些“山寨樱花”的产生,正品樱花的销售市场受到严重的冲击。早在2014年,樱花公司就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股东告上法庭。
几方经过法庭的激烈博弈后,法院审理认为,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个公司均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给出了具体的赔偿金额,但并未要求停止使用“苏州樱花”和“中山樱花”的商标和品牌。
一审判决后,樱花公司不服,进行上诉。近日,二审判决也出炉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于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内到工商机构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在赔偿数额上,由于苏州樱花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屠荣灵明知“樱花”商标已在先存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并扩大侵权范围,这说明屠荣灵等侵权恶意明显。虽然樱花公司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几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法院还是支持了樱花公司200万的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
【杨河律师点评】
根据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的原则,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苏州樱花及其相关公司在宣传时突出使用了“樱花”商标,虽然其本身有注册商标,但超出了其注册的范围使用,不应被认为规范使用。因此,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这也值得提醒其他企业,如自身的字号本身与在先商标相同,在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在销售和宣传时不可突出使用,否则很容易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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