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发布新政细则征求意见

  • 来源:足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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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6-15 14:26

  6月14日,中国男足在马六甲汉惹拔体育场2比2憾平叙利亚的第二天、距离2017赛季中超联赛夏季转会窗开启(6月19日)不足6天之际,中国足协向各中超、中甲俱乐部下发了“关于征求《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用相关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征求《U23球员参加2018中超、中甲联赛相关规定》意见的通知”,两项细则是对5月24日发布的“引援调节费”及“U23挂钩外援”政策的细化补充,6月的相关研讨会议都取消了,但足协这段时间确实做了具体细化工作;而表面看起来平静下来的二次转会引援市场,内在各种暗箱操作不少,足协这次的引援新政细则,奢侈税规定更趋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可能存在的漏洞。因为是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细则还会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空间。

  首先,关于“引援调解费”的问题,足协新作了三点规定:

  一、俱乐部的盈利或亏损以俱乐部上交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中注明的未分配利润项为依据。根据俱乐部的财政收支情况,在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内(6月19日至7月14日),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用的政策,俱乐部盈利或亏损的名单将在行业内进行公示。

  二、关于引援调节费用的收取。经中国足协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查,根据国内、国际球员转会协议,对处于亏损状态的俱乐部收取等额的引援调解费用。俱乐部引入外籍球员资金支出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人次,内援转会费标准2000万元人民币/人次,缴纳的引援调节费用将全额返还本俱乐部用于青训,并不得抵冲俱乐部青训预算。如引援支出超出以上标准,则不享受此项政策,仍然等比例全额收取引援调节费用,该项费用全部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三、俱乐部如果以租借形式从国外关联俱乐部引入球员,如租借费低于原俱乐部转入该球员时的转会费,则以原俱乐部转入该球员的转会费为基数收取调节费用。

  而另一则关于U23球员出场政策的征求意见则是:

  一、2018赛季,俱乐部队首次报名及中期补报后,国内球员最多报名25人,其中应至少有4名U23。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不接受俱乐部报名,俱乐部将失去该年度职业联赛参赛资格。

  二、俱乐部队每场比赛报名18人名单中(11名首发+7名替补),至少应有3名U23,11名首发至少有1名U23。每场比赛U23首发人数不得少于外援首发人数,单场比赛每队U23累计上场人次不得少于外援累计上场人次(每场比赛每队外援上场人次不得超过3人次)。违反以上规定,则该场比赛按此队弃权处理,纪律委员会还将对其做出进一步处罚。

  三、2018赛季,U23球员为199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非港澳台的国内球员。

  记者苏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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