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价下的悲情一跃:我想有个家

  举债50万元,对吴云梅一家来说痛并快乐着。纵然沉重的债务压得他们喘不过气,但一家老小总算有了一个像样的家。可就在他们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后,房价一天一个价地暴涨,紧接着,房主毁约,过户无望,还没有焐热的“家”自此与他们再无关系。绝望的吴云梅彻底崩溃了,争吵、哀求统统无用,她竟当着房东的面从9层高的“家”一跃而下……

  案件回放:

  房价暴涨房东毁约,高楼一跃酿惨剧

  现如今,对于很多适婚年龄的男性来说,没车没钱,丈母娘或许还能包容,但没有房子,却是不行的。这点吴云梅始终坚信。

  眼看儿子快到谈婚论嫁的年纪了,吴云梅的脸上愁绪万千。虽是地地道道的合肥人,可作为一名环卫工人,收入有限, 46岁的她和丈夫林国磊还带着儿子“蜗居”在38平方米的老房子里。爱子心切的吴云梅迫切想换套大房子供儿子结婚用。

  好在2014年底,合肥房价尚趋于平稳,可供选择的房源不少。夫妻俩商量很久,最终决定在合肥南面购买,“那是我从小长大的地方,一来环境熟悉,亲戚朋友都在那儿,二来还方便照顾爸妈。”

  计划定下来,找房源、看新房成了吴云梅和丈夫每天的头等大事。夫妻俩白天跟着中介到处看房子,晚上回家就把房源信息罗列在本子上。

  经过一番比较,夫妻俩终于找到了满意的房子。“小峰爸,就这里吧!我太喜欢这儿了。”时至今日,妻子第一次看房时兴奋的样子仍会浮现在林国磊的眼前。那是位于包河区某小区138平方米的三室现房,南北通透,层高理想,小区环境也优雅静谧。

  “这么好的房子肯定不便宜。”林国磊小声嘀咕了一句。林国磊在工地做焊工,好时1天能挣两三百元,闲时1个星期都出不了一次工。吴云梅1个月也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考虑到收入有限,林国磊心里直打鼓,可看到妻子期待的眼神,他还是决定和房东好好谈谈。

  终于,协商许久之后,2015年2月15号,林国磊、吴云梅夫妇与房主刘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

  100万元,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林国磊仔细盘算了一下:把生活了20多年的老房子卖了,差不多能卖30多万元,加上他们多年的积蓄,能凑50万元。其余的可以找银行贷款,再找亲戚朋友们借一部分,房款就差不多够了。

  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2月,夫妻俩支付了首期房款27万元,随后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进了尚未过户的“准新家”。看着宽敞明亮的房间,吴云梅有种美梦成真的感觉,只要回家就一刻不闲地打扫卫生,林国磊劝她歇会,她笑着说:“这么好的家,我得把它拾掇得干干净净。对了,按风俗,搬家要请客吃饭,要不就这周末吧,咱好好热闹热闹!”

  周末,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对吴云梅的新房子赞不绝口。可当得知他们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吴云梅的大姐夫察觉到了蹊跷:“按照法律规定,首付款付了之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怎么你们还得等一年半的时间,这不正常。”吴云梅笑笑说:“没关系,房东是文化人,不会出问题的,再说咱们合同都签过了,只要我们把剩下的房款凑齐给她就行了。”酒过三巡,微醺的大姐夫也就没细问。

  然而世事难料,大姐夫的担心居然真的发生了!2015年底,合肥房价开始飞涨,2016年3月起,二手房房价环比涨幅全国第一。当时他们用7000元一平方米买的房子已经涨到了12000元。就在这时,吴云梅接到房主刘女士的电话,称其家里有亲戚想买这房子,愿意补偿他们10万元,就此终止这次购房交易。

  “这哪行,你怎么能说不卖就不卖了?咱们是有合同的!”吴云梅又急又气。可对方却也很有底气,告诉她:“这不能怪我,是你们违约在先,就算告到法院也没用。”

  原来,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房款将分3次支付:2015年2月17日前,吴云梅支付首期房款27万元;2015年3月20号前,支付二期房款63万元;2016年6月1号前,支付尾款10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吴云梅支付完27万元的首期房款后,由于经济困难,向房主刘女士提出部分房款延期支付,并将二期房款改为53万元,尾款改为20万元。这在当时得到了刘女士的默许,合同继续履行。2015年10月21号,在收到吴云梅的80万元房款后,刘女士开具了收条。

  眼看就要支付尾款了,谁料房主会突然反悔。

  面对今非昔比的房价,吴云梅寝食难安。这天林国磊一回家,吴云梅就冲到他面前,举起手机,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楼市信息,她失控般不断念叨:“房价要疯了!怎么涨得这么厉害!要疯了!”

  看着濒临崩溃的妻子,林国磊心疼不已。他强打精神,拿过妻子的手机,安慰道:“没事,别担心,终止协议上我没签字,实在不行咱打官司,肯定会有办法的。”

  “真的吗?还有办法?”吴云梅半信半疑。

  在一番交涉后,双方约定于2016年6月19日下午面谈具体事宜。当天上午,林国磊工地上还有活,要到傍晚才能回来,看着又一夜没睡的妻子,他担心不已。

  “我来跟房东谈吧,你脸色这么难看,去休息休息。”林国磊拿起手机准备跟工头请假。

  “别了,你不去这200块钱工钱不就没了。我叫了一个同事过来帮我说话,没事的。”听说有同事来帮忙,林国磊稍稍放心了,便匆匆出了门,想早点收工回来看看。谁料,这一去竟是诀别。

  下午4点,新“家”里争吵声不断,从开始时的协商变成歇斯底里的叫喊,火药味不断升级。

  “你怎样才能搬出去?我给你10万元,一口价!”房东刘女士的耐心已经磨尽。

  “我都搬进来这么久了,这就是我家了。我多给你10万元,你就把房子过户给我吧!”吴云梅双眼通红地哀求道。

  一旁吴云梅的同事也劝得口干舌燥,于是转身进了厨房想给大家泡点茶,可就在此时,没有任何征兆,吴云梅突然冲向阳台,一行人试图拉住她,但无济于事,被绝望裹挟的她纵身一跃跳了下去……

  “出事之前,我已经感觉到她快被这套房子弄得精神失常了,还再三开导过她,没想到……”悲痛欲绝的林国磊一夜苍老了很多。

  经历此事后,房东刘女士的压力也非常大,还住进了医院。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风暴,她也觉得很无奈,认为明明是吴云梅未按期支付房款违约在先,自己要求解除合同也无可厚非。

  法律援助:

  再见,那回不去的“家”

  吴云梅的愤然一跳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让双方的矛盾达到了顶峰。林国磊一张诉状将房东刘女士告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协助自己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开庭当天,被告人刘女士没有到场,由代理律师出庭诉讼。庭审结束后,林国磊的家人情绪比较激动。为了能让双方放下心中芥蒂,真正解决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做了很多努力。

  2016年12月22日,在法院牵头下,双方终于同意在法院会面,尝试调解解决问题。上午9点,林国磊及其代理律师如约而至,这次刘女士依旧没有现身,由其妹妹代为出席。

  办案法官没有急于切入正题,反而先从情理说起,告知双方当事人,这一次的协商,并非建立在责任区分的基础上,而是给大家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可以暂时放下各自心中的芥蒂,通过代理律师,从法律、证据层面,客观地评析案件,认识到各自的诉讼风险。

  没想到,这一开场白让原本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安静了下来,都与代理律师开始了私下的协商。几轮交涉下来,林国磊通过律师主动提出,愿意解除购房合同,归还房屋,但是双方对于补偿款的数额争议较大。

  林国磊的主动让步,让原本不明朗的局面豁然清晰。从9点到12点,3个小时里,从分歧到让步再到意见一致,双方以刘女士一方补偿40万元,林国磊返还涉案房屋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3月初,时隔9个月,这场高房价催生的悲剧就此尘埃落定。纵有再多不甘,林国磊还是搬出了涉案房屋,刘女士也将补偿款转给了林国磊。

  拿着妻子用命换来的40万元,林国磊多希望这只是一场未醒的噩梦……

  维权提示:

  房主毁约怎么办?法律教你止损

  夏玉凤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副主任

  2015年底,合肥楼市“高烧”,房价暴涨,面对居高不下的涨幅和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违约成本,不少卖房者不约而同地选择毁约。对此,无辜的购房者纷纷表示欲哭无泪。

  遇到类似本案中的房产买卖纠纷,买方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买方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之规定:买方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按照合同对迟延履行违约金之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予以适用。该请求可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择一适用。

  最后,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实际损失。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结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中法(2016)第11号《关于妥善审理房价波动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可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成本支出、房价上涨等相关因素确定实际损失。

  其他注意事项:立案后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告知办理财产保全的意向并及时递交书面申请书;及时与法院联系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并确保法院认可该种担保方式;在标的房屋未被保全前应要求法院暂时不要向对方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或者告知诉讼事项;在办理保全前应确保拟被保全房产尚在卖方名下。

  (因涉及隐私,本文主人公皆为化名)

  文/匡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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