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例淘宝网诉商家售假案,判令被告姚某赔偿淘宝网12万元。
奉贤区人民法院和阿里巴巴集团方面掌握的信息均显示,这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案。业内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积极作用;并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售假的违法成本。
“淘宝”获赔12万元 含2万元合理支出
2015年起,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Royalcanin猫粮”。2016年5月,淘宝发现这一情况后,在该店铺匿名买了一袋99元的猫粮。经猫粮品牌方鉴定,确认为掺假的品牌猫粮。随后,淘宝网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索赔265万元。这一赔偿金额由淘宝网计算得出。据淘宝网介绍,是以被告会员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为184元(依据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数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淘宝网提供的计算损失的方式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姚某无法预见到上述损失,故不予采信。鉴于姚某售假的行为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12万元,其中,10万元是赔偿淘宝网损失,2万元是赔偿淘宝网合理支出。
庭审时,淘宝网还主张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淘宝网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誉损害需要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责任,这一请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进行上诉。
“第一案”释放了哪些信号?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12万元赔偿确实微不足道,但其背后所指向的标本价值依然重大,这意味着向社会释放了信号:商家造假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给平台商誉等带来重大损失,需要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为何被告赔偿2万元的合理支出?
法院表示,对于合理费用2万元的损失,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约定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依法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案件的标的等因素,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该判决在现有法律框架已来之不易,法院支持电商平台成为积极打假的主体。“让我们看到售假违法成本更高,也表明不要让打假者成为经济上的受害者。”
——网店售假,平台有没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高艳东认为,平台是否担责须区分看待。“如电商平台网站及时删除商品等链接履行义务,可以免责;但如果一款爱马仕围巾在网上卖几元钱,明显是售假行为,平台没有尽到应有义务仍需承担责任。”
——电商平台成“打假积极分子”?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保昌说,作为电商平台,淘宝网拿起法律武器“打假”,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刷单等违法人员的力度加大,表明电商平台正成为积极的“打假”主体,且“司法化”趋势明显。
“打假应成为全社会共治的一项行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互联网网购的投诉五分之一是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问题可能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一个比较长期困扰的问题。“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已经从跑马圈地粗放型经营发展到向精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并在推动着社会的诚信建设,但打击假货仍任重道远。”高艳东说。
邱宝昌认为,从“刷单入刑第一案”到“全国首例电商平台反诉商家售假胜诉案”,依法治理电商乱象正在形成良好态势。“司法打击是需要的,能起到震慑效果,但一个案子是不够的,要持续深入推进。”
当前,“打假”的执法力度仍有待加强。据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5万元起刑点的制售假线索,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0余例,且被判缓刑46名,缓刑比率达82%。
“打假应成为全社会共治的一项行动。”高艳东建议,可以考虑对假货产品造成的损害建立高额性的惩罚赔偿制度,形成“一次售假、经营难继”的震慑效果。法律之外,政府要建立一个信用机制,让“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让消费者有动力打假,释放民间动力,打假需要立法、司法、执法、企业、公众的全方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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