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告员工案败诉

  • 来源:足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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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5-17 13:58

  5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原告中国足球协会与被告王永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驳回原告中国足球协会的起诉。

  2012年,中国足协筹备成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希望募集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为了便于业务开展,中国足协与已经成立的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合作成立筹备小组,还将其租用的东玖大厦8楼的一间办公室用于筹备小组办公,王永华是小组人员之一。随着近年来足球发展迅猛,基金会很快成立起来,此后中国足协与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于2016年双方同意终止合作项目,筹备小组人员搬离该办公室,但是,被告王永华没有清腾该办公室,中国足协多次与其沟通过此事,而王永华占用该办公室至今。于是,中国足协将王永华诉至东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腾退其占用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12万元。

  不过,东城区人民法院在5月4日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占用保护纠纷起诉被告法律关系不正确。为什么呢?因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在足协诉王永华的案中,足协发起设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并成立筹备工作组,提供办公地点,而被告王永华是作为筹备组成员之一使用,由此产生占有。

  其实,原告以占有保护纠纷起诉被告法律关系不正确,可以变更理由,在明确法律关系后重新起诉。然而,在法院行使释明权后,足协还是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只能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不服裁定,原告中国足协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对于原告中国足协为何不变更起诉理由,是否将提起上诉还没有明确的信息。

  特约记者张翰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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