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鲁”被抢注14年终回归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皮皮鲁,抢注,商标
  • 发布时间:2018-05-22 11:20

  如果我要注册皮皮鲁商标,所有种类都注册大约需要13万元。皮皮鲁、鲁西西和舒克贝塔全部注册就是52万元,十年后再续展,还得再交52万元。如果申请驰名商标,则需要花费60万元

  对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人来说,舒克贝塔、皮皮鲁与鲁西西等名字绝不陌生。这些文学作品角色都出自“童话大王”郑渊洁的笔下。最近,这位“童话大王”以另一个身份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商标维权者。

  虚拟角色被“绑架”

  郑渊洁说,从20世纪90年代,有人问他,郑州一家名为皮皮鲁的西餐厅是否是他所开,郑渊洁否认。此后,不断有读者和媒体向郑渊洁求证该餐厅,甚至有人还向他投诉吃饭问题等问题。郑州这家餐厅在2004年将“皮皮鲁”注册。此后一直将“皮皮鲁”商标续展。2014年,郑渊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2015年,商评委未同意撤销申请。2017年2月23日,郑渊洁再次递交申请,2018年2月28日,商评委宣告“郑州皮皮鲁西餐厅”的“皮皮鲁”商标无效。

  “皮皮鲁”不是个案。“葵花宝典”商标由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2013年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而“葵花宝典”作为金庸作品中的名称一直被人们熟知。完美世界公司作为金庸授权的第三人于2015年向商评委提起对游奇公司注册的 “葵花宝典”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游奇公司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2017年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近年来,虚拟角色被侵权的现象严重。一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将知名文学作品、影视角色或名称注册为商标,随之而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创作出虚拟角色的原创者来说,想要全面保护并非易事。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类型包括45类。郑渊洁从1993年开始请代理公司为皮皮鲁和鲁西西等作品角色注册商标。“当时每个商标注册包括代理费用需要花3000元。只有每个类别都注册,才能得到全面保护。”郑渊洁说,“如果要注册皮皮鲁商标,所有种类都注册大约需要13万元。皮皮鲁、鲁西西和舒克贝塔全注册要52万元,十年后再续展,再交52万元。如果申请驰名商标,则要花60万元。如果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还将收回。对于一位作家来说,这是根本无法胜任的工作,我怎么可能又是作家又是餐饮经营者又是轮胎商又是护肤品经营者?”

  更让郑渊洁头疼的是,“皮皮鲁”“鲁西西”等角色名称一共被抢注218个商标。“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宣告无效后,仍存在191个被抢注的童话形象的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原创者对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申请商标保护有两种途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说,一是将某个商标下45个类别全部注册,但申请者如果在注册3年后没有使用某个类别的商标,该申请确实有可能被撤销。二是原创者发现有人抢注,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经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对商业标志提供了较完善的保护,也给在先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维权保障。”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表示,原创者必须要有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意识。除了通过注册商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应该及时关注与自己作品角色、名称相似或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应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侵权商标已注册成功,那么在先权利人应该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限内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郑渊洁说,对于191个抢注商标,“哪怕只能一个个申请无效,我也肯定不会放弃,我会通过维权一一要回。”

  在先权利得到明确

  受访专家认为,以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虽然符合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但这种行为类其实似于“傍名牌”,利用文学作品、影视中人物已形成的公众知悉程度,来实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作品的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在徐新明看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

  在功夫熊猫案和葵花宝典案中,都提到了“商品化权”。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能否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即“商品化权”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还有争议。如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玮认为商品化权并不应当存在。他说,不能因为存在利益就赋予权利予以保护,“承认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等客体的商品化权可能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已确立的竞争规则,将对不构成作品的客体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对不属于注册驰名商品的标识提供淡化保护。”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忱则认为,虚拟角色和作品的名称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的。

  那么,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在商标权益领域该如何保护?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法院予以支持。

  有专家表示,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既是从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也是对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适当关注。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要慎重把握“度”的问题,既要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不正当占用他人的经营成果,也要避免损害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正当使用。

  保护各方都在行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有序的良性竞争,已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相关负责人在2017年就表示,重拳出击,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举措包括: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据统计,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574.8万件,同比增长55.7%,申请量和增速均创历史新高。中国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系统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万件,同比下降5.1%。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7万件,同比下降4.3%。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功夫熊猫”案的终审判决中指出,虽然“商品化权”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名称或人物形象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时,与商品或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导致人们对这一商业主体或行为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商业利益,那么该名称或人物形象可构成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受访专家建议,加大法治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用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得到有效的保护。(来源:正义网)

  文/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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