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的对策建议

引言

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一直在强调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建设力度,努力使其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性产业。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国产电视剧水平不断提高,电影大片的票房收入渐长,盈利模式初步得到确认,在推动我国文化自信、弘扬传统文化、扩大内需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文化产业的内容、形式、结构、业态均呈现出新变化和新特点,这就要求文化企业在发展中要转变自身发展模式,不能再走传统的扩张和外延式的发展道路,而是要向内涵式的增长模式转变,大力培育和发展大型骨干文化企业已迫在眉睫。

以市场为导向的文化产业的经济发展路径,及其公司治理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长期以来,无论理论层面的研究还是实证层面的研究,都没有对文化企业的特殊性给予足够的认识。我国也提出要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在不断优化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的同时,逐步探索构建以社会效益为核心、推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发展的体制机制 [1-5] 。本文则以文化产业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出发,通过分析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特殊性及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现状与问题,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现阶段,文化企业要成为文化市场体系中真正的市场主体,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由于文化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既具有商品与意识形态的“双重属性”,又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效益”,肩负着传播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责任,因此其公司治理机制的设置和治理效果的评价也具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殊性。这意味着文化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既要遵循一般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更要考虑文化产业的特殊规则。由此,也决定了文化企业在公司治理目标、治理机制、监管等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从治理目标来看,文化企业公司治理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是由文化企业所在行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所决定的。文化企业产品以价值观念为灵魂,其产品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观点立场、价值追求、利益诉求、国民形象以及话语权地位等。因此,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的目标,既要追求以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也要保证正确的道德规范引领,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事实证明兼顾经济利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实现双赢是可行的。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企业则需要通过公司治理具体机制的设置和执行来实现。

第二,从治理机制来看,一方面,文化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治理特征,也就是基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设计实现对文化企业的治理,采取这种治理方法的好处在于通过“两全”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得企业所有者和经理层在权力及责任等方面形成一种制衡关系。另一方面,为确保文化企业所经营内容的意识形态健康,保证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涉及到内容生产的文化企业,在公司治理机制中还存在关于内容相关的审核、决策的制度性安排,如选材讨论会、社长和总编辑负责制等。

二、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现状剖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例

在文化企业当中,国有文化企业是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中坚力量。因此,在对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特殊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国有文化企业为样本对其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从总体上看,现阶段尽管国有文化企业进行了改制,部分还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但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文化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文化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还存在不足之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202家文化企业上市(文化制造类企业除外) ,其中63家国有文化上市企业。本文从国泰安数据库中下载了这些国有文化上市企业治理结构的数据,经整理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改革刚起步。从表1股权构成来看,我国国有文化上市企业的国有股平均占比为21.89%,其中最小占比为0%,最大占比为82.04%,表明不同上市文化企业的国有股比例存在较大差异。从股权集中度来看,国有上市文化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为42.48%,表明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在63家国有上市文化企业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有23家,大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一,这也表明了国有文化上市企业股权过于集中。

二是董事会结构不合理。从表2中可以看出,所有国有文化上市企业都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了董事会,聘任了独立董事,并且最小的董事会也包含4名董事。委员会设立总数的均值为4.05,董事会会议次数的均值为9.94,说明国有文化上市企业已经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董事会建设。但经统计发现,仍有3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这种领导结构会加剧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司决策管理职能和决策控制职能的分享可以使代理成本得到下降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企业绩效,这表明企业决策控制的最高层应与决策管理的最高层要相分离。如二者合一,董事长可能对董事会进行引导,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但这个决策却不一定对公司整体有利,可能危害公司利益。

三是薪酬激励机制不灵活。高薪、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方式在其他企业中已应用得很多,但在国有文化企业中,由于其文化性、意识形态性、国有属性等原因,其高管人员的选聘和薪酬激励制度多是参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市场化程序相对不足,激励机制弱化、考核机制不完善不利于激发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且易造成人才流失。

四是混业经营的现实情况与分业监管不相匹配。受“互联网+”大环境影响,文化企业产品的生产方式、形态业态、传播手段等均发生了巨大变革。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多数企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状况,在此背景下传统分业监管、多部门监管的模式对企业混业经营的现实需要构成一定制约。

三、完善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的对策建议

结合以上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足,本文建议通过以下几方面举措予以加强和完善:

第一,在股权结构方面,要进一步推动文化企业投资和股权多元化,并建议通过特殊管理股方式实现对文化企业意识形态的有效控制。由于我国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已基本完成,但已转制的重要文化企业多数是国有控股,大部分依然沿用原有管理体制,公司治理文化尚处于初级阶段。本文建议应牢牢把握文化企业特点,进一步深化改制,参照双层股权结构的思路并搭建特殊管理股的框架来完善股权结构,监管部门不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文化资本,并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使得“出资人”拥有文化企业管理多个方面的一票否决权,如人事任免、资产并购以及内容审查权等,同时鼓励非公有制文化资本以战略投资、联合投资、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立和发展文化企业。例如,2017年中宣部、文化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构架和运行管理体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文化产业包括多个子行业,而且子行业文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意识形态属性差异性较大,但特殊管理股方式实践的主要对象主要应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文化企业如传媒出版、新闻网站、影视服务等为主。例如,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领域开展特殊管理股试点。

第二,在董事会、监事会设置和运行方面,一方面要完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聘制度,按照市场性、专业性、合规性原则组建,并吸引更多专业的文化产业经营人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度重视并积极探讨如何让外部独立董事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机构运行上,凡涉及到内容生产的企业,建议在董事会中设置专门的相关的委员会,如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有利于国家政策直接指导董事会的决策思维,共同把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融入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在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方面,要充分把握文化企业的人才和智力资本特性,完善相应的机制设计:一是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公正选拔相关专业人才,从而彻底扭转由于不合理人才结构制度所产生的问题。二是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综合目标责任制,由出资人和监管层按照分权原则进行考核,以此来达到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的平衡,从而实现文化企业在文化传播和价值观引导中的作用,避免唯“业绩为王”的错误导向。三是进一步运用创新激励手段,激发文化企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议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并通过股权、期权及股票增值收益等激励方式激发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应加快推进管理层和核心人才持股计划,逐步建立起物质短期与长期、激励与精神相结合的激励模式。

第四,文化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是一个体系。公司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需要系统化、制度化和推进实施。首先文化企业要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和专业监管体系的建设,这相当于企业运行的“核心部件”,二者共同形成企业的公司治理系统;其次是文化企业的公司治理系统具有调整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机制,特别是文化企业,不仅具有调整内部,也包括调动外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双重作用;最后,文化企业公司治理机制要得到一把手的高度重视,在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运作机制方面,不断调节公司内部财务、人力资源、法务、商务、产品技术研发等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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