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车乱象亟待治理

  • 来源:人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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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6-15 13:41

老年代步车因为其便捷、便宜,不需驾照就能上路,受到中老年群体的欢迎,但同时给城市交通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它们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来回穿插,时而龟速时而快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多发,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老年代步车的生产、销售还是使用,都没有遵守法律,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现象。

生产环节:设计不合理 质量不达标

这类车普遍被设计成窄车身、轻底盘、高车体,因而重心较高,稳定性很差。同时刹车构件多为抱刹设计,要用很大力量踩到底才能刹住车。如果是反应慢、力道不足的老年人驾驶就更加危险。车身外部,前后都没有防撞吸能结构;车身内部,连最基础的安全带都没有,更不用提安全气囊等配置。另外,这些车辆出厂前也未经过碰撞测试,安全性能无法保证。

众多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相当粗糙,买了电瓶之后,自己焊装车架,套上铁皮车壳即可出厂,一个工人一天即可组装一辆。材质方面,央视记者曾做过暗访,发现其车壳所用铁皮厚度不超过2毫米。还有更多企业为了压低成本,采用价格低廉的玻璃钢,强度很低,15kmh的时速便足以使其四分五裂。老年代步车虽然外型像汽车,但缺乏起码的安全配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自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销售环节:隐瞒事实 欺骗消费者

我国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工信部每年都会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纳入公告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注册登记,之后才可以上路行驶。而现在市场上已呈泛滥状态的老年代步车并不在《公告》范围内,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

但是,由于其速度、车重等远超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车辆检测鉴定及众多司法判例均将其认定为“机动车”。众多销售商为了利益,或隐瞒此类车为机动车的事实,或声称“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照”,或表示为消费者购买所谓“三者险”。 还有部分企业“张冠李戴”,称老年代步车是符合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实际上,早在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中,就已明确强调“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也“无法达到机动车安全标准,不具备对于新能源核心技术的支持”。可以说,销售商的每一次成功出售,都是在赚取利益的同时将安全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使用环节:任性驾驶 事故频发

在老年代步车的消费者中,几乎都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他们行动力和反应力较迟缓,在驾驶过程中遇到复杂状况时如果反应不及时很危险。此类驾驶人员几乎未经过正规驾驶培训,不熟悉基本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通行规则。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农村等地方,因道路安全隔离设施、标志标线不完善等,此类车辆随意穿插、掉头、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常见。任性驾驶不仅堵塞交通,还可能导致满街“马路杀手”,交通事故频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老年代步车涉案2016年270起,2017年198起。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低速电动车的使用权限,许多人利用这块灰色空间牟利。老年代步车如今并不只是老年人代步所用,有些人用代步车载客挣钱。目前,在很多城市的火车站、地铁站、旅游景点附近都有这种代步车出没,给正常的客运市场造成了混乱,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维权难 监管难

由于众多老年代步车没有登记上牌,驾驶人也没有驾照和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驾驶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毫不犹豫地选择逃逸,不仅给交管部门的事故查处、追责带来极大难度,事故中受害的其他人员获得赔偿的难度也更高。

对驾驶人及其家庭来说,更是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如果因车辆质量问题对自己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不仅难以获得保险赔付,厂家和销售商还往往以“我们卖的不是机动车”为由推诿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拖到最后,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代步车往往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单方事故,还是与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都会因此承担更大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

整治乱象 规范管理

去年两会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规范老年代步车管理。在今年的两会上,梁红秋委员也提出老年代步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应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管理措施。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对四轮低速电动车进行规范管理。

“升级一批”已建立通道。“规范一批”方面,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标准将以安全性和合理市场需求为基础,根据其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载客使用的定位,从车身尺寸、整备质量、碰撞标准、动力电池、制动性能等五方面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进行规范。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牌证、登记注册、驾驶资质以及相关税费等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同时,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不合规车辆,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过渡期,分期淘汰,解决存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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