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权保护是维护既有产权、巩固创业创新成果的不二选择,随着社会情势的变更和传统经济形态的革新,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表现出了不同的践行方式。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这起重大案件彰显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是中国产权保护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当前,民营企业税收已占半壁江山、占城镇新增就业达到了90%,“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具有现实和紧迫意义。基于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先后出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努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助力和指引。
具体而言,如果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各类所有制经济创设产权的绿色通道,那么加强产权保护则是维护既有产权、巩固创业创新成果的不二选择。随着社会情势的变更和传统经济形态的革新,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也表现出不同的践行方式。
首先,就立法而言,传统立法所依据的法学理论功底、对人情礼法的考察已渐渐不能完全满足当下产权保护立法的需求,立法者不仅须具备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冷暖世故的体恤,还须在新的技术层叠中掌握其基本的原理与运营依据,从而能够真正实现穿透经济形态变迁、技术发展精进的面纱,在互联网、区块链、比特币、电子商务等的围追堵截下找寻法律制定的基点,拎出法律基本关系的线头,在还原法律关系的本质后,实现法律的精准制定。
其次,就司法而言,一方面,新经济形态的诞生、演进在争议解决方面产生的影响在于,所涉的纠纷、案件牵涉的技术复杂性、产权形态性日益丰富和多元,其中以知识产权领域为典型,这就需要司法者要加强关乎产权保护之技术、知识、理论的学习与积累,从而在司法裁判领域实现技术搭台、司法唱戏的目的;另一方面,司法者在运用“法律”这一国之重器的时候,要时刻谨记“法律乃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之原则,不忘法律的“双刃剑”性,对于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民事纠纷、经济争端等,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最后,就执法而言,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对于未决涉诉企业,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特别是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为企业维持基本运营和之后的产业复苏留有现实可能;对于已决涉诉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文/岳成
(作者系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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