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购房需谨慎,你和“人财两空”只差一个证

  从23岁到28岁,最美好的5年潘丽都给了刘华强。其间,他们像夫妻一般生活,摆了酒席订了婚,买了房子还一起还贷,唯一不同的是,他们并没有真正结婚。而当刘华强变了心,开始使尽手段逼迫潘丽净身出户时,她才恍然醒悟:结不结婚,真的不是只差一个证那么简单。

  案件回放

  错付青春,她的付出如何保障?

  2012年,23岁的潘丽从合肥一所大专毕业,几经求职,来到一家辅导机构做招生助理。为了拉生源,她得到处派发传单,工作辛苦不说,收入只有1200元。

  一次,潘丽跟进了半个月的一个家长,原本约好要来给孩子报班,可她一直等到晚上10点,才被对方告知不来了。生活的困窘和工作的不顺让潘丽倍感心酸,忍不住趴在桌上哭了起来。

  这时,一张纸巾递了过来,潘丽吓了一跳,她不知道还有同事没走,抬头一看,是分校同事刘华强。

  “今天要核对工资,忙得有点晚,没想到你也没走,你吃饭了吗?”刘华强问。

  潘丽不好意思地摇了摇头。

  刘华强不由分说,拉起了潘丽,来到一家大排档请她吃宵夜。

  “刚出来打拼都这样,但只要你沉得住气、吃得了苦,就能熬过去。”听了潘丽的诉说,刘华强以过来人的身份开导她很久,还向她传授了很多工作上的技巧。

  在刘华强的帮助下,潘丽的工作渐渐走上了正轨,收入也有所增加。当得知时年25岁的刘华强还没有女朋友时,她的心不禁突突直跳。

  看到刘华强常常加班,三餐都不规律,潘丽就煲好粥带到校区给他养胃。天气寒冷,她精心挑选保暖又好看的围巾偷偷放到他的桌上。一来二去之间,刘华强明白了潘丽的心思。但对于相貌平平的潘丽,他并没有特别的好感,尤其在知道她出身农村,家里还有2个弟妹时,更是顾虑重重。然而面对潘丽的示爱和体贴,刘华强还是动摇了,二人很快成为恋人。2014年8月,热恋中的潘丽搬到了刘华强租户的地方开始了同居生活。

  由于刘华强住的是合租房,另外两个房间分别住了一对情侣和一个单身男子。这么多人生活在一起,生活的不便可想而知。最让潘丽尴尬的是,男租客常常穿着内衣就出来了,弄得她躲也不是,站也不是。合租的不便加上年纪也不小了,二人都渴望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不久,位于滨湖新区的一个楼盘吸引了二人。该楼盘周围交通便利,上升空间很大,不管自住还是投资都很不错。于是,在一番挑选后,二人选中了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并于2014年8月签订了购房合同。该房产共计63万元,首付的192526元由刘华强支付,其中包括从刘华强父母处借的7万元。支付完首付,刘华强几乎没剩多少存款。经过一番商议,二人决定每月由刘华强支付3000元房贷,潘丽则负责二人的生活开销。为此,刘华强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潘丽的名字,这套房子算是二人的共同财产。

  1年多后,刘华强与潘丽拿到了新房。两人又用共同攒下的7万元钱装修了新家。潘丽第一次觉得,自己有了实实在在的归属。

  然而,此时的潘丽也有着隐隐的焦虑。转眼已经27岁的她,始终没有等来刘华强的求婚,每每询问,他都支吾着糊弄过去。此时,刘华强已从之前的教育机构辞职,跳槽到了一家电子公司做营销。因为业务繁忙,他与潘丽的沟通越来越少。

  2015年12月,潘丽的例假推迟了两周没来,买来验孕试纸一测,两道杠!当她把怀孕的消息告诉刘华强时,他却没有丝毫惊喜,反而试探着问潘丽:“打算要吗?”

  潘丽的心瞬间凉了半截,回想起这些年自己陪着他一路走来,他却连婚姻和家庭都不愿给,委屈和不甘化作满腔愤怒,她对着刘华强连抓带打,并给刘华强的父母打电话诉苦。

  被潘丽一闹,本就理亏的刘华强没了主意,而老家的刘父刘母抱孙心切,打电话告诉儿子无论如何要稳住潘丽,先生孩子再说。最后,刘华强终于同意与潘丽结婚,但要求只办婚礼,不办结婚证。对此,他的理由是:“现在买房限购,咱们要是结了婚,再买房要多花很多钱。你看咱们现在的房子也不大,等有了孩子肯定不够住,不如换大房子后再补结婚证。”潘丽虽然心有怀疑,但想想也有道理,便同意了。

  2016年3月,二人在双方老家举行了婚礼,成了名义上的夫妻。

  然而,就在潘丽满心期待宝宝降临时,意外发生了。2016年6月,潘丽突感腹部不适,紧急就医后,医生告诉她,胎儿已经停止发育,必须手术终止妊娠。纵使万般不舍,潘丽还是含泪接受了手术。

  失去了孩子的潘丽整日郁郁寡欢,而她没有想到,刘华强会在这个时候背叛自己。10月的一天晚上,刘华强在洗澡,放在床边的手机亮了,潘丽下意识地瞟了一眼,立刻感觉五雷轰顶,是一个女人发来的微信,“老公,你到家了吗?我很想你……”

  潘丽抓起手机冲到刘华强面前,大声质问:“这个女人是谁!她怎么会叫你老公?”

  刘华强开始还辩解是同事开玩笑,可当潘丽要求他把手机打开给自己检查时,他又不愿意配合,还反怪潘丽不信任自己。

  直觉告诉潘丽,事情不是刘华强说的那么简单。此后多次,潘丽都发现刘华强与别的女人暧昧的蛛丝马迹,有时甚至会夜不归宿。几番争吵后,刘华强索性告诉潘丽,自己喜欢上了别人,希望和她分手。

  这么多年的青春都给了这个男人,他竟然说分手就分手,潘丽怎能甘心?可二人情变已是事实,动辄吵架斗嘴,好几次还动了手。瘦弱的潘丽哪是刘华强的对手,最严重的一次,她被刘华强打得眼眶淤青,不得不戴墨镜出门。

  终日争吵磨灭了潘丽对刘华强最后的眷恋,她同意分手,但要求对二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包括这套两居室的房子。刘华强一口拒绝,“当初房子是我付的首付,每个月也是我在还贷,房子理所应当是我的。念在这些年的情分,我给你10万元钱,咱们两不相欠。”

  “这些年是我跟你一起还的贷款,我每个月的工资几乎都花在我们共同的生活上了,这些你都看不见吗?另外,当初63元万买的房子,现在少说也值130万元了,你就给我10万元,绝对不行!”

  关于房子的归属问题,两人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为了尽快从这段失败的感情里解脱,潘丽找到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律师,彻底解决她与刘华强的纠纷。

  法律援助

  同居买房,分手了也要明算账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手案件后,认为刘华强与潘丽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且双方对房屋的产权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该房屋应当依法平均分割。

  2017年4月,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潘丽与刘华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为潘丽与刘华强,共有份额为共同共有。双方在同居期间依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潘丽亦参加工作并获得有工资收入,在与刘华强共同生活期间承担和履行了一定的责任与义务。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虽从刘华强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但不能简单以潘丽是否承担了首付款来确定其是否享有对房屋的份额。因此,涉案房屋应为潘丽与刘华强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

  鉴于潘丽、刘华强不能协商确定房产分割方式,且难以对房产进行实物分割,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应当对房屋折价的借款予以分割。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包括家具家电在内为130万元可作为本案确定房屋价值的参考依据,扣减去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43万元,剩余房屋价值为87万元。潘丽在二审中同意将房屋首付款192526元返还给刘华强,鉴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由刘华强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并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可确定由刘华强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刘华强负责偿还,由刘华强向潘丽支付房屋折价款338737元【(1300000元-430000元-192526元)×50%】。

  维权提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夏玉凤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副主任)

  同居需谨慎,女性自保很重要

  “同居”是指两性共同生活的状态。我国上个世纪,有一个名词叫做“非法同居”,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没有成立夫妻关系的两性共同生活是不合法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同居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在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共同生活在一起,过着自由、简单的同居生活。但随着同居现象的日益普遍,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在法院近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年轻的女性当事人,在同居关系中由于没有保护好自己,从而使自己陷入被动、痛苦的境地。特别是一些案件中涉及到同居女性怀孕、被暴力、财产受到侵害等情形,引起了社会对于同居期间女性如何自保进行了反思。

  (一)同居期间怀孕,女性流产是否应当赔偿

  针对此类现象,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且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导致怀孕,一般认定是双方共同造成的后果,不应归咎于一人。所以现实案例中,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女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

  同居期间,因财产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比如对于赠与物的返还,或者以婚姻为前提给付的彩礼的返还,或者一方承担共同生活的支出要求分摊,或者同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的分割,是常见的诉讼理由。一般来说,法院处理此类问题会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物品在赠与时未设条件的,赠与行为完成后不应予以返还,如果明确表示以结婚为前提的,同居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返还。(2)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即如果赠与造成了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3)对于共同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分担,照顾妇女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发现“同居里的她”在同居关系温情不再后,往往觉得自己的青春被辜负,希望得到金钱上的补偿,却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一方面发现同居关系因为缺乏婚姻家庭法律的约束,男方往往在同居生活中享婚姻之利,而不负婚姻之责,成为同居关系的事实受益者。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尚没有较完善的制度处理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相应问题,主要采取的是不禁止、不保护、不干预的法律态度。所以在现行制度下“同居里的她”一旦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一般得到的是侵权制度下的救济。这也提醒了广大女性,应当学会保护自己,增强自爱、自立的意识,莫因同居而“受伤”。

  (因涉及隐私,本文主人公均为化名)

  文/谢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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