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

通信产业网讯 日前,工信部发布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即虚拟运营商正式开始商用。

工信部表示,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通告还要求,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通告的公布,意味着42家虚拟运营商(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即将结束为期四年多的试点身份,迎来“转正”。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除了给虚拟运营商“正名”之外,对于困扰了虚拟运营商多年、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前者亏损经营的“批零倒挂”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础运营商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运营商同类业务平均单价(或套餐价格),同时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路,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互联互通等支撑保障。

通告提出,鼓励转售企业落实“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国家战略,结合企业优势资源和能力,加大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力度,在确保落实行业卡实名登记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物联网行业应用等新技术新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为转售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做好网络等支撑保障工作。

通告规定,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公示用户服务协议和客户服务号码,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要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通告强调,转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转售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网络安全法》 《反恐怖主义法》 《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通告最后提到,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布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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