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科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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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31 12:16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日益向纵深推进。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深刻阐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重要原则,明确了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重要部署。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迫切需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把这一改革推向前进的重要节点,习近平总书记这篇重要讲话,为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科学指引。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任何时候都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线,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面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面对反腐败斗争的繁重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提出“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强调要防止“灯下黑”,并指出这个要求对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和同志同样适用。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進,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加丰富,纪检监察干部肩上的责任更大,经受的考验更加严峻,“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社会关注度更高。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纪检监察机关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委监委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要坚持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党具有“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定意志,在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一定能够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为民监督、惩恶扬善的利剑永远不会蒙尘!(本文节选自2019年第5期《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