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动真格了!银保监会出手全覆盖整治保险中介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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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20 23:53
整个2019年,监管都将对保险中介顽疾持续下猛药。这也意味着,银保监会合并之后的首次覆盖整个保险及保险中介相关机构的乱象整治工作已经拉开帷幕,这是对保险行业的一次“大体检”。
根据银保监会的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264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有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是240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是1550家、保险经纪公司499家,已备案保险公估公司353家。
如此庞大的数据也带来了巨额的保费收入。截止2018年底,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是3.37万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保费增速最快。
与此同时,保险中介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顽疾,比如虚构中介业务、销售误导和虚假理赔等等。虽然监管曾多次重拳出击,但是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2019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二是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三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
与以往的保险中介整治不同的是,此次整治覆盖对象更为广泛,涵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更为突出的特点是把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有“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要对各类中介渠道负有管控责任,从曾经的管机构、管批设转变到“管人和管行为”。
据悉,本次整治工作方案分三阶段进行,从今年4月份开始到11月底结束。也就是说,整个2019年,监管都将对保险中介顽疾持续下猛药。这也意味着,银保监会合并之后的首次覆盖整个保险及保险中介相关机构的乱象整治工作已经拉开帷幕,这是对保险行业的一次“大体检”。
中介市场几大顽疾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2013年仲夏,泛鑫保险美女老总陈怡携巨款跑路,最终在斐济被捉拿归案。随后的庭审中,“长险短做”的泛鑫保险代理模式浮出水面。
在陈怡控制下的三家保险代理公司通过泛鑫模式,将20年期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到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代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套现金额高达10亿元。至案发时,已经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
最终,陈怡被控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年过去了,虚构保险中介业务、销售误导、非法集资、非法销售理财产品等保险中介乱象依然屡禁不止,成为市场顽疾。
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为例来说,主要有几种形式:虚列保费来支取手续费,将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编制虚假营销人员、虚列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还有违规销售,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违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其中,寿险公司将直销银保产品虚挂中介机构套取手续费,甚至虚列保单及保险业务;产险公司则是虚列营销员,虚挂兼业、专业中介。简单举例来说,就是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员工签一张保单是没有佣金的,但是如果是保险中介机构签单,就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佣金。所以,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单转移到中介机构名下,便可以拿到这笔佣金。
由于双方利益互补,再者不少保险公司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导致虚构中介业务就成为了保险中介市场的顽疾之一。与此同时,在保费规模的业绩压力之下,也造成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
根据本次整治工作的内容也可以看到,近年来,中介市场的顽疾主要还集中在: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机构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保险销售逐渐从线下向线上迁移,互联网保险也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从银保监会披露的投诉情况看,主要集中在销售流程不规范、销售途径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以上这些顽疾,也是本次整治的重点。
严监管旷日持久
保险市场越发达,保险中介就越重要,所以,对保险中介的监管更为严格。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近年来,银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2018年因存在虚列费用、编制虚假材料、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等行为,共有315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被罚,包括保险代理公司150家、保险经纪公司34家、保险公估公司80家,保险销售公司51家,合计罚款金额高达4050万元。
除了进行罚金处罚外,监管从重问责,还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数据显示,去年有2家机构被吊销许可证、7家机构新业务被暂停三个月到一年不等,2名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为避免保险中介违规乱象加速保险市场恶性竞争,除了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违规外,监管还开展现场检查并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也表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中介市场乱象的滋生。
其实,对保险中介市场的严监管态势早在2018年6月就已展露苗头,当时银保监会主要针对保险中介违规套取费用、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產品、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突出问题排查。而到了今年,中介业务问题的监管继续从严,并从业务问题扩展到对人员的监管,可谓是进行一场行业的“大清洗”。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陶立新也表示,进入2019年,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将继续加大。
今年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同时保险公司要完善中介业务合规监督。通知中提出了“四项保障”、
“九要、九不得”。该通知指出,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对此,新一站保险网李阳对记者表示,从国外的保险业发展来看,基本都是产销分离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负责生产产品,保险中介负责销售产品,在中国也是保险中介主要负责销售产品,就江苏的数据来看,2018年保险中介的业务销售比例占到80%以上,在全国也是大趋势,但中国一直都是主抓保险的主体公司,处罚也主要针对保险公司,不太抓保险中介公司,如今将二者连带起来共同监管,对行业来看是一个好事,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也指出,整治的目的在于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风险防范意识弱、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合作等乱象进行重点整治,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乱象整治工作倒逼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妥善处置潜在风险,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长期稳健发展。
整治工作三步走
根据本次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4月-6月,各银保监局要组织辖内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各机构应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第二阶段是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7月-11月,各银保监局应在自查整改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对象和抽查数量由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决定。抽查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含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三类机构,务必做到覆盖广泛且重点突出。
第三阶段是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各项表格。
目前来看,保险中介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需要监管的持续护航。希望通过这种覆盖全保险行业的乱象整治,保险中介市场能早日告别“小、散、乱、差”的状况,驶入良性发展轨道。
附:具体整治工作要点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套取费用;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6.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协
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5.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產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三)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2.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3.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4.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险费和转支付现象。
6.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7.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
李明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