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形式演变及政策依据

  • 来源:中国民商
  • 关键字:民营经济,演变,依据
  • 发布时间:2019-09-25 20:28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史;就是一部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民营经济砥砺前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作用的贡献史;就是一部广大民营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的奋斗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的指示,我们必须思考民营经济发展有无内在逻辑、民营经济发展有无规律可以遵循、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应该走向哪里等问题。

  民营经济发展的逻辑起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就是说,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正是改革使民营经济恢复了勃勃生机,使其在增加投资、充分利用资源、吸纳就业人员、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同样,也正是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助推了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早在延安时期,我党为了使边区成为支持抗战的坚强堡垒,担负起全国抗日民主根据地总后方的战略任务,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了一系列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促进了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边区经济大发展。1942年12月,毛泽东在中共西北中央局召开的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重要报告,明确提出在公私关系上,就是“公私兼顾”,或叫“军民兼顾”。毛泽东强调,只有这样的口号,才是我们党发展经济的正确口号。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后来,毛泽东明确提出当时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原则,是“主要民营,部分公营。扩大国营企业不是新民主主义前期的事……只有在有了大工业时才能办到。”据统计,建国初期个体私营经济占了相当大比例,约为54.5%。1950年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转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出现了变化。1956年底,他在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表明,在中国消灭资本主义似乎过早,还需要继续实行一段“新经济政策”,保留一部分私营经济。他说:“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10年,20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20年、100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后来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有过的“新经济政策”思想火花被放弃,仅存的私营经济和城乡个体经济统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强行砍掉。据1978年统计,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仅剩不足15万人。此时公有制经济几乎成了我国唯一经济形式。可以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的表现形式就是“一大二公”,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形成、发展并不断取得突破的历史背景,是理解我国所有制结构变迁和所有制理论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理解民营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表现形式的重要出发点。

  在经济发展表现形式方面,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不仅表现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的成长,同时还表现为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针对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大二公”,改革开放伊始,党中央就强调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指出社队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队企业是我国乡镇企业的雏形,而乡镇企业作为改革开放初期集体经济的重要形式对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乡镇企业产权不清会导致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产权来明确自己的利益,最终导致企业和劳动者失去动力。同时,由于乡镇企业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可让渡性差,生产要素无法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合理流动,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企业开始改革,主要形式包括出售、拍卖、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目的是明晰产权。通过改革,一部分企業变为私营企业,一部分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一部分企业变为股份制企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催生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发展形式。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民营经济发展就是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结果。也正是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推出,打开了民营经济发展之门,并且使之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8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超过7000万户,私营企业超过3000万户,近4亿人在民营经济领域就业。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正是民营经济对创造中国经济奇迹功不可没的生动写照。可以说,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民营经济发展形式不断演变并不断丰富的过程,也是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

  民营经济发展形式演变及依据

  就民营经济发展的表现形式看,按历史逻辑在不同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等。这些民营经济发展形式不仅在主线上具有依次自然演进的特性,而且在某一时段也具有共存的特点。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因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政策法律予以支撑和保障。

  个体经济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动是以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发端的。就经济发展实践看,打开这个闸门,意味着所有制结构便获得了自我演进的内生动力,并成为推动我国所有制理论不断发展的现实基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多年来一直把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体商业和个体手工业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予以清除,特别是“文革”期间,又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大批特批,结果导致我国的个体经济所剩无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城镇个体劳动者900万人,1966年仍有近200万人,1978年底只剩下不足15万人。这一局面给当时的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尽快恢复个体工商业已成为当务之急。应该说,个体经济的发展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的客观形势和需要,是顺势而生的产物。一是当时国营部门提供不了足够的就业岗位,有大量劳动者无法就业,个体经济被当作吸纳失业人员的一个重要渠道。二是当时城镇居民日常生活遇到的如坐车难、住房难、理发难、做衣难、洗澡难等一系列难题亟待解决,个体经济在解决这些难题上具有天然优势。三是个体经济的发展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门槛和经营风险较低,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帷幕,率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个体、私营经济的起步、为其货币资金的积累和劳动力剩余的积累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继之而起,城镇个体商业者也开始恢复。1979年,国家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1980年12月颁发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乡个体工商业犹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

  为了保护个体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顺应历史大势,在党的各种会议和文件中多次肯定和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对于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就给予了明确规定。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1982年,发展和保护个体经济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正是这些政策法律的出台,才让个体经济在阳光下展现无限生机活力。

  私营经济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个体经济的发展孕育着私营经济破土而出的能量,私营经济的出现是个体经济自然演化的结果。当然,私营经济的发展并不会导致个体经济的消失,只是个体经济发展在质和量上的一种突破。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基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现实中,个体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雇工现象。个体经济发展的闸门刚刚打开还没有几年,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就已经出现雇工的客观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私营经济还有抵触情绪,对雇工更是不能接受,称其为赤裸裸的剥削。1979年1月,邓小平在“五老火锅宴”上提出,“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不仅在当时有力地融化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以来中国对个人资本和市场经济的冰封,也开启了国家从政策层面支持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发展的序幕。陈志雄改革开放之初承包鱼塘引发的雇工之争,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春天的故事”中的一朵耀眼鲜花。当有人连连写信上告,指控年广久的“傻子瓜子”姓“资”不姓“社”,是“资本主义剥削”时,邓小平明确表示要“放一放”“看一看”。这个三次被邓小平同志提到过的“傻子瓜子”,就是冲破思想禁锢,开启人的主观能动性“闸门”,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历程中众多故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与个体经济相比,尽管私营经济的发展之路艰难曲折,但私营经济凭借其顽强的生命力持续生长。改革开放初期,政府的政策基调是“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1987年私营经济的命运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当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私营经济给予了明确定位。十三大报告指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得到了確认。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做出了质的规定:“私人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就为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法律保障。

  股份制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经济中的资本等生产要素日益多元化,数量不断累积。资本等生产要素希望在流动中不断重新组合,以期实现增值最大化,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因此,作为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相互融合、功能互补的股份制这一组织形式便在实践中应时而生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股份制企业还只是处于萌芽生长状态。最初的股份制企业主要表现为以集资方式兴办的城市小合作企业。1984-1986年是股份制企业发展的第一个高潮时期,一些企业开始冲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界限,相继组建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并逐步从单一的生产技术协作发展到以资金、技术、设备等投资入股,还有一些企业开始明确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改造老企业和组建新的股份公司。1988年是我国股份制企业发展的另一个高潮时期。据统计,当时全国有6000多家股份制企业,股份集资额为60多亿元。截至1989年底,我国股票累计发行42亿元。1989-1991年,因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股份制由“热”变“冷”,许多股份制企业又退回去了,大多数股份制企业靠还本付息方式结束了股份制。1991年后,党和政府的一系列文件都肯定了股份制,并强调试点,我国又掀起了股份制发展高潮。至1991年底,我国共发行股票46亿元。在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中,股权分配的比例是国家股占59.9%,法人股占26%,个人股占14.1%。

  可以说,股份制在争论中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可否发展股份制,以及如何发展股份制是经济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不同观点相互交织。实际上,在198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中就提到了股份制,当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指出,科技人员可以凭技术入股并按股分红。当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在其报告中肯定了股份制,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这些政策法规肯定了股份制和股份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力推动了股份制的发展,丰富了民营经济发展形式,拓展了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及政策法律依据。如果从组织形式来看混合经济,中国近代大约经历了3次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一次是始自晚清洋务运动的“官督商办”,企业引入官股和商股,经营权归商股,控制权归官股。第二次是国民政府时期,对铁道、钢铁、煤炭、石油、水力、航空等实施国有经营。第三次是上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但经过短暂过渡之后,企业就被完全国有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夭折”了。真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股份制基础上提出并逐步推行的重要改革方案。这不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自然逻辑结果。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思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改革的实践证明,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出了系统阐述,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强调,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更是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经过20多年探索和实践,从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思想,到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新高度,以及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等,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也是推动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

  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形式走向及政策期望

  在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民营经济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壮大,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既然如此,那未来民营经济发展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其发展需要哪些政策法律依据呢?

  经济发展表现形式或实现形式,不管是从所有制性质来看,还是从经营方式来看,都是适应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因此,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势必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表现形式。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比如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也是必然的。只是在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过程中,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必须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民营经济依靠自身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固然是一条可供选择的发展路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碰到诸如人才、技术、资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和困难,也不符合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时代发展趋势。因此,民营经济在不断努力提升自身实力的同时,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或许就是一条值得重视的发展道路,也是顺应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国企改革方向和全球市场竞争大势的与时俱进地选择。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视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以及十九大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重要途径”的思想了。实际上,这些重要思想也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理论遵循和工作指南。

  從更大范围和更长远时间来看,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和必然趋势,将会成为整个所有制结构性改革的新趋势,势必会成为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推进的成功实践来看,确定所有制“混”的形式并不难,难的是怎样在“混”的过程中磨合出新机制、发现新机会,避免出现“改革大跃进规划”苗头。为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一应加强宣传切实营造助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针对“不想混”“不敢混”的思想顾虑明确政策导向,破除企业“姓公姓私”所有制歧视观念,倡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愿原则,形成更具活力的所有制形式。二应形成系统合力切实解决体制机制难题。尽快出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性文件,合理设计国有控股混合企业的股权、股东结构,加大对国有企业“去行政化”改革力度,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统计口径,积极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管理体系。三应打破垄断切实拓宽市场准入领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全面清理各种准入障碍,落实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准入通道,坚决打破各种对民间投资制造隐形障碍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实施同等严格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为拓宽民间投资提供切实可行的便捷服务。四应强化规范引导切实推进公司治理规范化。鼓励、引导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向发展,建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五应创新协同作为切实优化市场环境。营造以“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市场竞争环境,健全完善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 李秀江)

  林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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